浦東法院認定:無形資產為適格租賃物
上海浦東法院對融資租賃真的是非常之友好,2020年就曾將奶牛認定為適格租賃物,2020年其發布過一份《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涉自貿試驗區融資租賃案件審判情況通報》(2013年1月-2020年9月),其中提到:
如我院審理的(2018)滬0115民初72832號案件中,承租人認為活奶牛并非適格租賃物,主張雙方名為融資租賃關系實為借貸關系。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原則上并不禁止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行業相關指導意見也指出將探索租賃物范圍擴大到生物資產等新領域。對于本案中以奶牛為租賃物,因奶牛具有“牛耳標”等身份標識,能夠特定化,且不易消耗,符合租賃物的法律特征。
以下是浦發法院認定無形資產為適格租賃物的案例:
今天(4月14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設備公司、某技術公司、吳某專利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某設備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4萬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律師費2萬元;原告有權實現涉案專利質押權;被告某技術公司、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該案是《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實施以來,浦東法院首次適用浦東新區法規,對知識產權融資租賃作出司法認定。本案由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宮曉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袁田、金融審判庭審判員王朝輝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法院秉承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助力“知產”成“資產”,為知識產權融資模式的創新探索提供了有益司法經驗。

就無形資產可否作為融資標的,法院認為,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進行針對性規定。本案提煉出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審查要點包括租賃物特定性、價值評估、租金構成、風險負擔、權利義務設置等,在結合上述要素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認定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浦東新區作為“立法試驗田”,通過靈活的地方性法規,為新興產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這一背景下,浦東法院積極適用浦東新區法規,通過對無形資產作為融資標的的適格性進行審查,助力知識產權與金融深度融合,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引領區高水平開放提供更優司法服務保障。
線索提供丨知產庭、金融庭
本文作者丨林 巧
本版制圖丨張 軒
本版攝影丨張冰瑜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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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浦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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