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以售后回租為名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轉貸的行為無效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5-07-02 / 閱讀:21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廣東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涵蓋資本市場、低空經濟、公司治理、房屋保險、資金融通等方面,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商事金融審判職能,平等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交易秩序,防控金融風險和維護社會穩定,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司法實踐和擔當。九、以售后回租為名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轉貸的行為無效——易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售后回租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后,以融資租賃款的名義發放給承租人,雙方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融資租賃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經營高利轉貸業務,違反監管規定擾亂金融秩序,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易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并就租賃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易某在融資租賃公司安排下與銀行網上簽署借款合同,約定銀行為易某提供個人消費貸款,貸款支付至易某指示的融資租賃公司賬戶,貸款金額、期限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價款金額、租期一致。易某按照高于貸款利率的標準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各項服務費,融資租賃公司再向銀行扣劃貸款本息。易某稱當時因有資金需求,但沒有貸款渠道,通過路邊的貸款中介引薦了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宣稱采取售后回租形式,具體手續由中介人員安排操作。易某主張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的融資租賃款來源于個人消費貸款,起訴請求案涉系列合同無效,融資租賃公司涂銷案涉汽車抵押權登記。 另案執行裁定書認定融資租賃公司未取得相關機關批準從事放貸業務,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向被執行人發放貸款,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擾亂金融秩序,裁定駁回融資租賃公司對仲裁裁決書的執行申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交易模式是先由承租人(借款人)申請個人消費貸款后,融資租賃公司再以此向承租人(借款人)支付融資租賃款,實質上屬于通過售后回租的形式,將貸款從銀行套取出來再高利轉貸給承租人(借款人)。融資租賃公司與易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真實目的系為了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融資租賃公司在零資金成本的情況下獲取高額利益,不具有融資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雙方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應認定為借貸關系。融資租賃公司繞過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不得發放貸款的監管,超越經營范圍發放貸款,違反法律特許經營規定,屬于規避監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依法應認定借貸關系無效。融資租賃公司取得的抵押權是基于無效合同,因沒有合法根據,故法院判決融資租賃公司涂銷案涉車輛的抵押權登記手續。融資租賃公司先以售后回租名義,誘導借款人設立個人消費貸款后,再以此向借款人支付融資租賃款,實踐中此類交易模式引起大量糾紛,裁判思路存在較大分歧。此類交易不符合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和資金來源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亦不具有融資租賃關系融資融物的功能,本質是融資租賃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逃避監管,以融資租賃為名行高利轉貸之實。本案否定此類交易的效力,對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個人信用撬動銀行信貸資金、“零成本”向承租人發放融資款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體現司法與監管協同治理的理念,有利于防范信貸風險蔓延至地方性金融機構,規范銀行業、融資租賃行業規范經營行為,引導金融機構專注服務實體經濟。(承辦法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