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去深圳福田做租賃!最高獎勵5000萬!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3-03 / 閱讀:23
2月29日,深圳市福田區金融工作局發布《深圳市福田區關于大力支持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旨在打造融資租賃發展高地,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針對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推出一系列優惠政策。《若干措施》從大力招引優質租賃企業、支持企業做優做強主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三個方面,提出12項具體措施。其中,更是拿出真金白銀,招引優質租賃企業落戶,落戶支持金額最高可達5000萬元。“要大力招引優質企業,打造融資租賃發展高地,對境內外具有實力的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大型央企、民企500強等)在轄區設立、收購控股或新遷入的高質量租賃企業,依條件給予落戶支持,支持金額合計一般不超過5000萬元。”為落實《廣東省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深圳市關于加快推動飛機、船舶租賃發展的實施方案(2023-2025)》,打造融資租賃發展高地,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針對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以下合稱租賃企業),特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企業新設落戶,發展壯大總部經濟。對境內外具有實力的知名企業和金融機構(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大型央企、民企500強等)在轄區設立、收購控股或新遷入的高質量租賃企業,依條件給予落戶支持,支持金額合計一般不超過5000萬元。鼓勵符合條件的租賃公司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和總部用地,對于首次認定為福田區總部企業的,給予一般不超過500萬元支持。(二)提供優質產業空間,形成行業發展集聚區。對符合前款規定的融資租賃法人企業,給予購租房支持。在福田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購房價格的10%,給予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分三年支付。租賃企業可申請租用福田區政府產業用房,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租金優惠,最低可按市場評估價的50%予以租賃。引導租賃企業集聚發展,利用社會產業空間打造融資租賃專業園區(樓宇),對達到認定標準的,依條件給予30萬元一次性認定支持。對入駐租賃專業園區(樓宇)的租賃企業、協助招商引資的社會機構,按條件每年最高給予500萬元支持,連續支持三年。
(三)完善服務保障,激發人才活力。對符合條件的租賃企業及相關個人,提供福田英才薈人才支持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人才個稅支持、金融優才支持、金融核心員工支持等,同時按照人才數量等條件給予產業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
二、全面支持做優做強主業,推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四)鼓勵增資擴股,增強資本實力。對已在我區注冊設立的租賃企業,單次增資規模超過5億元或每達到新設租賃企業實收資本標準50%的,依條件給予30萬元支持,累計增資支持不超過300萬元。
(五)支持開展飛機、船舶等項目,豐富跨境租賃業態。對在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等地開展飛機、船舶、科研儀器、特種設備等跨境租賃業務的項目公司(SPV),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實際收取租金金額的8%給予業務獎勵,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利潤總額的10%給予機構經營獎勵。(六)鼓勵服務科創等產業,推進科創企業升級發展。對符合條件的租賃企業按照當年度業務發生金額的5‰給予業務支持;若承租方為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法人企業或其他組織,支持比例提升至8‰。單家企業單筆業務支持不超過20萬元,每年度總支持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七)支持開展普惠租賃業務,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對于上年度為轄區內中小微企業融資融物累計超過1億元的租賃企業,根據上年度租賃總額的1‰給予普惠型租賃支持,每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八)引導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加快落地重大項目。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項目,按照不高于每年度實際納入福田區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支持,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九)引導立足主責主業。鼓勵企業不斷完善治理結構,提升市場化法治化經營水平,探索開展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特種設備等領域設備租賃業務。鼓勵加強產融合作交流,暢通融資、融物渠道。(十)完善業務辦理流程。優化機動車等動產融資租賃抵(質)押登記備案、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辦理備案手續等,協調法律機構予以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租賃企業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十一)強化風險防控。督促企業以符合監管要求、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開展業務,嚴禁開展涉新增政府隱性債務或公益性資產的業務,提升資產負債期限結構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定價體系。(十二)重大項目支持。對于區政府重點支持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十三)本文件資金受年度預算總額控制,福田區視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據以對支持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十四)符合本文件規定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文件第(六)款、第(七)款規定的,不能同時申請支持。第(二)款購房和租房支持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時享受。(十五)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