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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磅!金管總局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1-05 / 閱讀:43

        剛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5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范化解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發起人制度。結合金融租賃業務發展和現實需要,在原《辦法》建立的三類發起人制度基礎上,增加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大型企業兩類發起人;提高主要發起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級分類監管。按照業務風險程度及所需專業能力差異,進一步厘清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明確關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明確監管評級、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方面監管要求。
        五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根據金融租賃行業業務發展以及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補充完善各項業務經營規則,重點是增加對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產、聯合租賃、固定收益類投資、融資租賃咨詢服務、保理融資、合作機構管理、員工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擔保和保險合作、保證金業務等十個方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規則。
        六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結合近年來高風險非銀機構風險處置實踐經驗,明確解散、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接管、破產清算等五種處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目前,《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金融監管總局將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經營行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穩健經營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構定義】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任何機構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融資租賃業務定義】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同時具有資金融通性質和租賃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至出租人的特點。
        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形式,即承租人將自有資產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資產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租賃物類型】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類型,包括設備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  本辦法所稱專業子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從事特定領域融資租賃業務或以特定業務模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專業化租賃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等特定目的而專門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第六條【監督管理】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以及所設立的項目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一節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及變更
        第七條【金融租賃公司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主要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并且在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合規及內控管理等關鍵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主要發起人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發起人類型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設立或授權的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發起人。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有一名符合第十條至第十三規定的主要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金融股權的投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主體,以及投資人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并購重組高風險金融租賃公司,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
        第九條【主要發起人條件】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二)為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注冊地位于境外的,應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商業銀行發起人條件】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發起人,除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監管評級良好;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8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行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六)境外商業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七)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大型企業發起人條件】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發起人,除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
        (三)最近1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
        (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國有企業根據經營管理需要,通過集團內投資、運營公司持有金融租賃公司股權的,可以按照集團合并報表或集團合并范圍內制造業法人機構合并報表數據認定本條規定條件。
        第十二條【境外融資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發起人,除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接受金融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滿足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條件;
        (二)在業務資源、人才儲備、管理經驗等方面具備明顯優勢,在融資租賃業務開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經驗;
        (三)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發起人條件】依法設立或授權的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主要發起人,除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如為經依法批準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滿足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8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億元;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所控股的金融機構監管評級良好;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存在依法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其他發起人條件】 其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適用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其他非金融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除適用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第十五條【不得作為發起人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被相關部門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七)存在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八)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九)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十)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公司性質、組織形式等合法合規】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七條 【董事高管任職核準】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十八條 【變更事項】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核準或報告: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
        (八)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并或分立;
        (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節 專業子公司設立及變更
        第十九條【專業子公司總體要求】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在中國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境內區域以及境外區域設立專業子公司。涉及境外投資事項的,應當符合我國境外投資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專業子公司業務范圍】專業子公司的業務領域包括飛機(含發動機)、船舶(含集裝箱)以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租賃業務領域。
        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設立專門從事廠商租賃業務模式的專業子公司。廠商租賃業務模式,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廠商、經銷商及設備流轉過程中的專業服務商合作,向其購買相應產品,并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的融資租賃交易活動。
        專業子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所涉及業務領域或廠商租賃等業務模式,應當與其公司名稱中所體現的特定業務領域或特定業務模式相匹配。
        第二十一條【金租公司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的條件】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境內專業子公司,除適用本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二)在業務存量、人才儲備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在專業化管理、項目公司業務開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經驗,能夠有效支持專業子公司穩健可持續發展;
        (三)各項監管指標符合本辦法規定;
        (四)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二條【境內專業子公司須具備的條件】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境內專業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以及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 【金租公司設立境外專業子公司的條件】金融租賃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專業子公司,除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確有業務發展需要,具備清晰的海外發展戰略;
        (二)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與境外業務發展相適應;
        (三)具備與境外經營環境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
        (四)所提申請符合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專業子公司股權結構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原則上應當100%控股,有特殊情況需要引進其他投資者的,金融租賃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進的投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主要發起人條件,且在專業子公司經營的特定領域有所專長,在業務開拓、租賃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有助于提升專業子公司的專業化發展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專業子公司變更事項】 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專業子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省級派出機構申請核準或報告: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境外專業子公司前款第四項變更事項,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省級派出機構書面報備;其他變更事項應當報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派出機構批準。
        第二十六條 【專業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專業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準制度。
        第二十七條【專業子公司業務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根據審慎原則對所設立專業子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授權,并在授權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金融租賃公司所在地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報告,并抄報境內專業子公司所在地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省級派出機構。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將同業拆借和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向專業子公司授權。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 【基礎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向非銀行股東借入3個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融資;
        (六)發行非資本類債券;
        (七)接受租賃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專項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申請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
        (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二)向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發放股東借款,為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履約擔保;
        (三)從事固定收益類投資;
        (四)發行資本補充工具;
        (五)資產證券化;
        (六)提供融資租賃相關咨詢服務;
        (七)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外匯管理政策】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條【加強黨的領導】 國有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
        民營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黨組織設置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機構,加強政治引領,建設先進企業文化,促進金融租賃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股東義務】 金融租賃公司股東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履行股東義務外,還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或者監管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機構數量符合監管規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賃公司股份;
        (三)如實向金融租賃公司告知自身經營狀況、財務信息、股權結構、入股資金來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投資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重大變化情況等信息;
        (四)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書面告知金融租賃公司;
        (五)股東發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托管、接管、撤銷等措施,或者進入解散、清算、破產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及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金融租賃公司;
        (六)股東所持金融租賃公司股份涉及訴訟、仲裁、被司法機關等采取法律強制措施、被質押或者解質押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金融租賃公司;
        (七)股東與金融租賃公司開展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金融租賃公司利益;
        (八)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金融租賃公司、其他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公司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
        (九)金融租賃公司發生重大案件、風險事件或者重大違規行為的,股東應當配合監管機構開展調查和風險處置;
        (十)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情形除外;
        (十一)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
        (十二)主要股東承諾必要時向金融租賃公司補充資本,在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十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東義務,并明確發生重大風險時相應的損失吸收與風險抵御機制。
        第三十三條【公司治理架構】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建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治理主體在內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各治理主體的職責邊界、履職要求,完善風險管控、制衡監督及激勵約束機制,不斷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 【內部控制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持續開展內部控制監督、評價與整改,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并加強專業子公司并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專業子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合規管理,規范業務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績效考核和薪酬激勵機制】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指標科學完備、流程清晰規范的績效考評機制。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穩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設置合理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
        第三十六條【財務會計制度】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和會計制度,遵循審慎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相關規定,在會計核算上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第三十七條【信息管理系統監管規則】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統,加強對業務和管理活動的系統控制功能建設,及時、準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條【信息披露】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編寫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官方網站及其他渠道向社會公眾披露機構基本信息、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消費者咨詢投訴渠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相關信息。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公司網站,按照監管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監管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并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章 資本與風險管理
        第四十條【資本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四十一條【風險管理體系】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國別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四十二條  【資產風險分類】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對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的租賃應收款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及時、準確進行資產質量分類。
        第四十三條 【撥備計提】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未提足準備或資本充足率不達標的,不得進行現金分紅。
        第四十四條【集中度風險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五條【流動性風險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業務規模、性質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制定并完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及時消除流動性風險隱患。
        第四十六條【操作風險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業務流程、人員崗位、信息系統建設和外包管理等情況建立科學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規范員工行為和道德操守的相關制度,加強員工行為管理和案件風險防控,確保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操作風險。   
        第四十七條【關聯交易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制定完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審批程序和標準、內外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等內容。
        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確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嚴禁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等方式規避關聯交易監管制度規定。
        第四十八條 【重大關聯交易管理】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或累計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第四十九條【關聯交易豁免】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獨資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與其設立的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關聯交易相關監管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從股東及其關聯方獲取的各類融資,因與非關聯方開展直租業務向其非金融股東及其關聯方購買租賃物的交易,可以豁免重大關聯交易管理的相關監管要求,但應當按照一般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加強關聯交易限額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從金融租賃公司或本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獲取的各類融資,因與非關聯方開展直租業務向金融租賃公司或本公司的非金融股東及其關聯方購買租賃物的交易,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六章 業務經營規則
        第五十條 【租賃物適格性】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備經濟價值并能夠產生使用收益。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為租賃物,不得以乘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五十一條【租賃物所有權】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租賃物屬于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國務院指定的動產和權利統一登記平臺辦理融資租賃登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購置租賃物】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五十三條【售后回租業務管理】 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以設備資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租賃物,同一租賃合同項下與設備安裝、使用和處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屬設施可納入設備類資產管理,其中配件、附屬設施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設備資產價值。
        第五十四條【資產評估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評購分離、評處分離、集體審查的原則,優化內部部門設置和崗位職責分工,負責評估和定價的部門及人員原則上應當與負責購買和處置租賃資產的部門及人員分離。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體系,制定估值定價管理辦法,明確估值的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確定租賃物資產價值,不得低值高買。
        第五十五條【評估工作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的評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評估專業資質,深入分析評價評估機構采用的評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不得簡單以外部評估結果代替自身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條 【租賃物管理】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持續提升租賃物資產管理能力,強化租賃物風險緩釋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監測租賃物運行狀態、租賃物價值波動及其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五十七條 【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并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 【未擔保余值限額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五十九條【處置租賃物】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變賣及處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條 【員工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各類員工的全員管理制度,加大對員工異常行為的監督力度,強化業務全流程管理。加強對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部門或團隊的權限、業務及其風險管理,提高內部審計和異常行為排查的頻率。
        第六十一條 【聯合租賃業務】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業務限額管理,對于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30%的業務,原則上應當與其他具備融資租賃業務資質的機構聯合開展租賃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融資租賃行為,并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按約定享有租賃物份額以及其他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相關業務參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銀團貸款業務監管規則執行。
        開展聯合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物登記等相關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十二條【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產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基于流動性管理和資產配置需要,可以與具備融資租賃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并依法通知承租人。如轉讓方或受讓方為境外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時,應當確保租賃債權及租賃物所有權真實、完整、潔凈轉移。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讓方,應當嚴格按照自身業務準入標準開展盡職調查和審查審批。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相關方不得簽訂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差額補足條款或抽屜協議。
        第六十三條【保理融資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基于流動性管理需要,可以通過有追索權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原融資租賃資產全額計提資本,進行風險分類并計提撥備,不得終止確認該融資租賃資產。
        第六十四條【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基于流動性管理需要,可以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投資業務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20%,金融租賃公司投資本公司發行的風險自留部分的資產支持證券除外。
        投資范圍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公募債券型投資基金、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AAA級信用債券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六十五條【咨詢服務業務】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相關咨詢服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金融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堅持質價相符原則,不得以租收費,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不得向承租人收費,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詢服務。
        第六十六條【合作機構管理】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合作機構準入、退出標準,實行名單制管理,定期開展后評價,動態調整合作名單。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適度分散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于依賴而產生的風險。金融租賃公司應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名義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銷售產品和服務,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第六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體系,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等各項基本權利,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原則,明確向消費者披露年化綜合成本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嚴禁強制捆綁銷售、不當催收、濫用消費者信息等行為。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與消費者進行確認并對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觀記錄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環節。
        第六十八條【保證金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出于風險防范需要,可以依法收取承租人或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方的保證金,合理確定保證金比例,規范保證金的收取方式,不得在融資金額中直接或變相扣除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擔保、保險相關活動】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權,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并如實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內容和實質。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松資產質量管控。
        第七十條【項目公司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境內保稅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境內區域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及相關業務,不得通過直接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方式開展境外業務。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可以在境內、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及相關業務,涉及境外投資事項的,應當符合我國境外投資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報表資料報送】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法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確保相關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十二條 【監管指標】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各級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分別不得低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各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
        (二)杠桿率。金融租賃公司一級資本凈額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6%。
        (三)財務杠桿倍數。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
        (四)撥備覆蓋率。租賃應收款損失準備與不良租賃資產余額之比不得低于100%。
        (五)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30%。
        (六)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七)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30%。
        (八)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九)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十)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金融租賃公司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流動性風險指標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監管要求。
        (十一)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特定行業和企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和單一股東關聯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第七十三條【業務發展監管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及時調整業務發展規劃,不得開展負面清單所列業務。
        第七十四條【外部審計】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
        第七十五條【恢復和處置計劃】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十六條【現場檢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金融租賃公司股東經營情況、詢問股東及相關人員、調閱資料,股東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
        第七十七條【監管評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監管評級,評級結果作為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市場準入以及調整監管指標標準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八條【限制關聯交易】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與股東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降低對一個或一個以上直至全部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融資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直至全部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開展交易。
        第七十九條【對機構及其股東的監管措施】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股東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承租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法律法規,采取暫停業務、限制利潤分配、限制股東權利、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
        第八十條【行政處罰】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  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第八十一條【接管】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接管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八十二條【吊銷經營許可證】 金融租賃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情形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撤銷】 金融租賃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予以撤銷。
        第八十四條【解散】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金融租賃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繼續存在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八十五條【清算】 金融租賃公司被撤銷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依法組織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金融租賃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清算過程。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清算報告等相關材料。
        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金融租賃公司破產。
        第八十六條【破產】 金融租賃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情形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其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破產重整的金融租賃公司,其重整后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行政許可條件。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進入破產程序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對其采取暫停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八十七條【繼續履職】 金融租賃公司被接管、重組、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要求該金融租賃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繼續履行職責。
        第八十八條【終止與注銷】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按規定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名詞釋義】 本辦法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賃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賃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金融租賃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與金融租賃公司在營銷獲客、資產評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本凈額,是指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資本管理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的總資本與對應資本扣減項的差值。
        第九十條【財務數據口徑】 本辦法所列的各項財務指標、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別說明外,均為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以上”均含本數,“不足”不含本數。
        金融租賃公司法人口徑、并表口徑均需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二條所列各項監管指標。
        第九十一條【行政許可】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專業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調整業務范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涉及變更實際控制人、主要發起人的,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關于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相關條件執行;涉及非實際控制人、主要發起人變更事項的,原則上適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涉及非金融企業控股金融租賃公司的還應當執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有關規定。
        第九十二條【境外專業子公司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設立的專業子公司,比照境外專業子公司進行管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境外專業子公司、境外項目公司應當在遵守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整改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存在不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情形的,原則上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整改規范。
        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法人監管機構提交補充資本或修改章程的申請。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當對金融租賃公司是否具備繼續開展本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六項業務所需資質條件進行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開辦相關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送相關業務清理與業務范圍調整方案。
        第九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辦發〔2014〕198號)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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