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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法明確!融資租賃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2-21 / 閱讀:92

        2月20日,央行公布新一期LPR,其中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分別為3.45%和3.95%,前者與上次持平、后者下降25個基點。

        隨著降息話題熱議,融資租賃合同利率上限話題也被拿出來討論。
        在這借用早年山東高法的一篇發文標題對融資租賃利率上限話題做個結論:

        別以為借款最高利率為4倍LPR,最高法明確這七類公司不受4倍LPR限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規定”),已經開始實施。
        其中第26條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今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LPR即3.45%的4倍計算,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3.8%。
        所以,大家都誤認為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即為4倍LPR,然而,最高法2021年初已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這些公司對外借款不受4倍LPR的限制:

        1.小額貸款公司;

        2.融資擔保公司;

        3.區域性股權市場;

        4.典當行;

        5.融資租賃公司;

        6.商業保理公司;

        7.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上述批復,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在司法審判領域被認定為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利率不受4倍LPR限制。
        附:最高法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
        法釋〔2020〕2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三、本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山東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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