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政策系列問答——租賃篇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應如何繳納增值稅,有沒有優惠政策?
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轉讓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在營改增之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能不能享受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一般納稅人 2016年 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能不能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按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二條有關規定適用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繼續執行。
文章來源: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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