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的承繼與創新
原創:張勝律師團隊 來源:金融及類金融法律服務
引言
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產業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支持浦東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產業等重點領域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加大授信規模,同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政策導向領域的融資租賃業務,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的監管限制可進行適當放寬。
融資租賃服務綠色發展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支持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內部治理和業務決策,支持本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制定綠色融資租賃業務指引,以推動融資租賃業務服務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融資租賃服務綠色發展及擴大融資租賃業對外開放的相關規定,是《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結合浦東地區的區域定位及時代的發展要求作出的具有地區性和時代性的規范,亦是對綠色經濟、金融業擴大開放、人民幣國際化等政策的回應,為全國金融業擴大開放起到更強示范引領作用。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允許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同時要求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并建立評估體系。《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的規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監管辦法》及《上海監管辦法》對租賃物需為“固定資產”的限制,體現了《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對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推動與創新。
《監管辦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及《上海監管辦法》第二十條均明確要求“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同時允許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層面進行例外規定,并需報銀保監會(現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備案。《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公布并征求意見,后續需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符合上述例外要求,但仍需報銀保監會備案并保持與銀保監會的溝通。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對于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等航運租賃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采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上述規定體現出浦東新區發展飛機、航運等國際化融資租賃業務,深化融資租賃領域制度型開放的目標。但就飛機租賃業務本身,規定層面,海南貿易港等地區有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制度,并對自貿區內的實質經營企業逐步實現減收所得稅;實操層面,天津稅收返還的時間仍快于上海,故上海仍需出臺更多利好政策以促進上海地區飛機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機動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權的本市號牌機動車向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上述規定從監管層面明確支持了車輛融資租賃中的“自物抵押”,回應了抵押登記實務操作和部分地區司法實踐的爭議。此外,《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進一步細化了辦理登記所需提供的材料,首次辦理的,需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和公章樣章申請備案;之后辦理的,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可以是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要求市和浦東新區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融資租賃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支持企業將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拓展至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類醫療器械。同時明確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時,可以同時合并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無需另行提交備案申請表和紙質材料。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與上述監管規定要求基本一致,但在實操層面予以簡化,同時要求相應藥品監管部門健全與融資租賃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簡化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流程,推動浦東新區醫療器械類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賃物,并及時采取委托評估或者通過公開市場拍賣等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
近年來,銀保監會等部門針對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服務費的問題多次密集發文,例如《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規定:“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目前《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一款中關于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相關費用必須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等規范要求,與銀保監會的當前監管和要求相符。其中特別強調的“不得違反約定將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義務轉化為有償服務”,明確禁止了實踐中常見的融資租賃公司就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而進行的業務咨詢、可行性方案、盡職調查、資金發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等服務收取費用的情形。
《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對融資租賃業務風險防范與法治保障作出規定。
在風險防范和治理協同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基礎設施等的協同治理作用,保障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在糾紛化解與行業自律方面,《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明確建立健全融資租賃行業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專業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公證機構的溝通與對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融資租賃糾紛解決機制。
綜合上述分析,《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在《監管辦法》及《上海監管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明確了機動車、醫療器械融資租賃業務開展規則,并持續為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資金支持、信用管理支持、糾紛化解機制及相應的法治保障。
除上述規定,《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擴大融資租賃業對外開放及綠色發展,允許租賃公司在符合價質相符并予以明示等條件下收取相關費用,同時在飛機、船舶等航運租賃及醫療器械等融資租賃領域要求相關監管機構予以配合簡化審批內容,推動融資租賃業務在相關領域的進一步發展。
需特別強調的是,《浦東融資租賃規定草案》在租賃物范圍方面作出了創新性突破,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固定資產之外開展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回應了實踐中對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適格性的爭議,將為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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