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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民意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3-06-26 / 閱讀:66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規定草案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4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三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lfsc@163.com

        (三)傳    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3年6月19日


        關于《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 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以下簡稱《引領區意見》)明確要求浦東增強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融資租賃是金融領域與實體經濟結合最緊密的行業,也是助推“中國制造”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金融手段。目前,融資租賃已經成為繼銀行貸款、公開市場發債之后的第三大債權類融資工具。截至今年一季度,本市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模約占全國總量三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資產規模和頭部企業均集中于浦東新區。按照《引領區意見》要求,聚焦促進融資租賃發展制定本項浦東新區法規,有助于浦東加快建設全國性融資租賃中心,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助力打造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更好服務新發展格局。

        二、主要內容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共18條,主要內容是:

        一是把握融資租賃業務特點,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包括:優化授信機制,靈活運用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調控,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在重點行業領域開展業務;遵循可持續發展理念,推動融資租賃行業服務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在去年通過的綠色金融浦東新區法規基礎上,進一步引導和推動企業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是破解融資租賃發展難點,優化行業發展的制度規則。包括:深化融資租賃領域制度型開放,優化離岸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制度,支持企業發展離岸融資租賃業務,支持企業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支持外幣租金收入的流轉使用;推動飛機、船舶、機動車、醫療器械等融資租賃發展,解決企業展業過程中的現實痛點難題。(草案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三是關注融資租賃發展焦點,制度賦能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包括:培育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做大做強,支持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拓展發展空間;維護融資租賃行業良好的交易秩序,推動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基礎設施等加強合作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融資租賃行業自律,化解涉融資租賃業務的矛盾糾紛,維護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如何更好地發揮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2、如何更好地通過制度創新,創造有利于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3、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高質量發展,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推動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登記在浦東新區或者住所地在浦東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統稱“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促進發展、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職責分工)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租賃行業促進發展和監督管理相協調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推動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和浦東新區金融、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知識產權等部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融資租賃服務實體產業發展)

        支持浦東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要求,對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產業等重點領域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加大授信規模。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政策導向的領域開展業務的,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結合監管評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的監管限制進行適當放寬。

        第五條(融資租賃服務綠色發展)

        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內部治理和業務決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推動融資租賃業務服務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支持本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制定綠色融資租賃業務指引。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遵循綠色融資租賃業務指引開展業務的,浦東新區發展改革、金融、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給予相應的激勵和支持。

        第六條(擴大融資租賃業對外開放)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優化離岸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制度,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離岸融資租賃業務,鼓勵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在涉外經營活動中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將從境外購買的飛機、船舶或者設備等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在確保業務真實性審查的基礎上,簡化審批內容,優化管理措施。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鼓勵浦東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業務審核方式,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探索外幣租金收入的流轉使用。

        第七條(無形資產融資租賃)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租賃標的相關權利,建立健全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合理確定租金水平。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密切監測無形資產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科學評估無形資產價值,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八條(飛機、船舶等航運租賃)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等航運租賃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采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于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第九條(機動車融資租賃)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機動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權的本市號牌機動車向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首次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和公章樣章申請備案;之后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或者解除抵押登記時,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可以是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制度)

        市和浦東新區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融資租賃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支持企業將融資租賃業務范圍拓展至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類醫療器械。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時,可以同時合并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無需另行提交備案申請表和紙質材料。

        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覆蓋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產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一條(融資租賃公司資金支持制度)

        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發行各類債券,通過銀行間和交易所等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支持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通過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開展并購重組,增強資金實力。

        第十二條(融資租賃公司信用管理支持)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具備條件的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申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征信合規和數據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條(融資租賃公司收回租賃物的要求)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誠信原則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活動。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賃物,并及時采取委托評估或者通過公開市場拍賣等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屬作出特別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相關費用的要求)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規范服務收費。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就收取服務費用作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違反約定將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義務轉化為有償服務。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務費、手續費、咨詢費等各類費用收費情況。

        第十五條(風險防范和治理協同)

        本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基礎設施等的協同治理作用,加強金融治理協同,深化金融治理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支持融資租賃行業監管規則發揮效用,保障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糾紛化解與行業自律)

        支持建立健全融資租賃行業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專業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公證機構的溝通與對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融資租賃糾紛解決機制。

        支持本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在行業規范、自律管理、訴源治理和糾紛調解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十七條(法治保障)

        本市有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判、仲裁活動中應當尊重融資租賃行業習慣和交易慣例,發布融資租賃典型案例,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支持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案件審判中深化示范判決機制,推動審判與執行的有效銜接,維護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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