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防范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的風險
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核心要素,物是依據,融是目的,沒有租賃物的“融資租賃”不能在法律上定性為融資租賃交易。在融資租賃實踐中,租賃物不僅是獲取并計算租金的依據,也是租金安全回收的重要保障,更是區別于傳統借貸交易的最基本要素。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迅猛發展,融資租賃交易涉及越來越多的交易模式,更突出了租賃物風險防范的重要性。
一、租賃物的界定
租賃物的合法合規是確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前提,不恰當的租賃物本身就為融資租賃交易潛藏了風險。為此,我國相繼頒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都對租賃物進行了規范,本文據此梳理了適合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兩個要點:
一是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作為物權,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和支配性,權利人憑借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支配標的物。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憑借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對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項下的租金債權起到擔保和保障作用。
這里的租賃物所有權應當是清晰完整且不存在瑕疵的,按照《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二是租賃物一般為固定資產。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從而將租賃物限定于固定資產。按照《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可以作為租賃財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按照上述規定,雖然條文部分認同了無形資產作為特殊的租賃物,但是否定了無形資產單獨作為租賃物的合法性。作為固定資產的動產是被廣泛接受的融資租賃物,而商業地產、廠房、尤其是道路及橋梁等不動產融資租賃雖然存在一定爭議,但在融資租賃實踐中也和動產融資租賃一樣是普遍存在的。
二、租賃物的主要風險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從租賃物取得、出租、轉讓和處置過程中,租賃物主要面臨合規性風險、所有權風險和毀損滅失風險。
(一) 合規性風險
租賃物不合法不合規,則不能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對這類合同一般按照合同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對一些以融資租賃為名的合同,而合同實質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面臨法律風險和稅務風險。
如果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出租人將失去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收取租金的權利,其開具的增至稅專用發票承租人也將無法正常進行進項抵扣。若在融資租賃的交易結構中,同時設計安排了抵押、擔保、保證等從合同時,從合同也將因主合同無效而被宣告無效。
(二) 所有權風險
融資租賃交易的租期較長,接近于租賃物的經濟壽命,期限通常在 3 至 5 年,也有 10 年以上的。較長的租賃期限就使得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融資具有了長期風險投資的性質。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出租人對租賃物所有權的控制力較弱,實踐中承租人對第三人抵押租賃物、轉租、或者以租賃物進行投資的行為時有發生,出租人要加強對這類租賃物所有權風險的防范。
(三) 毀損滅失風險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存在承租人使用不恰當、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毀壞或者滅失租賃物的風險。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可能使出租人安全收回租金、以及租賃物對租金的安全保障作用大為削弱。因此,出租人要密切關注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就應該要求承租人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風險責任。
三、租賃物的風險防范
針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面臨的主要風險,本文提出以下風險防范措施:
(一) 合規性風險防范
一是融資租賃公司應根據公司戰略和發展規劃,確定目標行業和租賃物種類,選擇熟悉的行業租賃物以規避合規性風險。具體而言,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制定項目準入制度,在準入制度中對租賃物進行規范,對非固定資產類租賃物、產權不清晰的租賃物,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導致權利瑕疵的租賃物明確排除在外。
二是在合同中增設防范租賃物不合規風險的條款。例如,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租賃合同或從屬擔保合同中規定,如果因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或無效合同,擔保人不因此免責等。
(二) 所有權風險防范
一是核實采購合同和發票信息。融資租賃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購買設備的原始合同和發票,仔細核對合同信息和發票信息是否與承租人信息保持一致,以確認租賃物的所有權。
二是落實融資租賃交易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為規范與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建立了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在公示系統中對租賃物辦理融資租賃登記,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是辦理租賃物的抵押登記。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所有權是屬于出租人的,不存在進行抵押登記的問題。但在融資租賃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為防止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將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通常要求承租人辦理抵押登記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以保護租賃物的所有權。
(三) 毀損滅失風險防范
一是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與傳統租賃方式不同,《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規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不能免除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義務”。司法解釋賦予融資租賃公司,在出現不可歸咎于出租人原因的情況下發生毀損滅失風險時,可以據此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
二是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財產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等符合慣例的保險,并規定出租人為第一受益人。通過給租賃物購買保險的方式來轉移風險,是一種常見的毀損滅失風險防范措施,通常在合同簽訂階段就已經約定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相關保險權益的購買,從而出租人能有效規避租賃物毀損滅失等帶來的損失,同時由于事先已經通過合同方式規范了保險權益轉讓的方式與途徑,相關權益在轉讓時一般不存在爭議,從而也有利于融資租賃交易的持續穩定進行。
降低租賃物風險,提高租賃融資的合理性能夠促進我國企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更好的解決我國大型企業所面臨的融資難問題。租賃物從形成到消亡過程中都可以運用風報(www.riskstorm.com)服務。租賃物的管理過程中,可以通過風報對承租人的資信進行跟蹤和預報、預警工作,實現對租賃資產的風險進行實施監控。出現違約現象的時候可以根據對企業的資信調查,找出隱藏的資產用于賠償租賃公司的損失。在目前嚴監管的金融背景下,融資困難的問題成為了制約我國企業不斷發展的因素,我們政府和社會都應該采取更好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融資租賃企業也應當不斷完善自身的制度,科學地進行風險防范,更好的促進企業自身的進步和發展。
來源:財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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