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以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毀損、滅失而拒付租金
案情簡介
出租人卡特公司與承租人高某簽訂《融資租賃協議》一份。約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從出賣人處購買設備一臺租賃給承租人高某使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按期支付租金,同時雙方也對其他做出了明確約定。后出租人按照雙方約定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但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因發動機故障起火,經司法鑒定,涉案挖掘機不排除發動機機油外泄導致起火的可能性。承租人以此為由拒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后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導致訴訟。
法院裁判
本案歷經一、二審,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承租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租賃物的選擇系受到出租人的干預,故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承租人亦無拒絕支付租金的法定事由,故判令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分析
1、租賃期間內因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承租人是否有權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93條和第94條分別規定了合同約定解除和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情形。因融資租賃合同固有的特殊性,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提供租金,按照承租人的選擇和具體要求購買租賃物,并不對租賃物實際占有、管理、使用,也缺乏關于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故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故《合同法》第247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使用租賃物。基于以上原因及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了出租人、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三種情況,其中第2款規定: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以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通過以上規定可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如租賃物意外毀損、滅失時,同時因承租人負有租賃物期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負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所以承租人有義務對租賃物進采取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方式進行補救,以保證融資租賃合同的順利履行,當租賃物未能修復或確定替代物時,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法律因此賦予承租人合同解除的權利。
然而在本案中,因雙方的融資租賃協議租賃期限已經屆滿,協議自動解除,承租人反訴的解除的事實已經不存在,故不予支持其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
2、租賃物不可歸責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毀損、滅失,承租人是否有權拒付租金
所謂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是指不可歸責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責任歸屬,如上所述,因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定并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占有、使用、管理的,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中的主要功能和職責為融資,而不承擔對租賃物的管控義務,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關于承租人不能以租賃物毀損、滅失為由拒付租金的主要理論依據有(1)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選擇或認可,從出賣人處購買租賃物并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租賃物和出賣人都是由承租人進行指定的,由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這樣規定即符合融資租賃的特點,也符合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2)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并從中直接收益的權利,出租人僅有權按照約定收取租金,由此與租賃物本身有關的風險和收益應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另外,如果出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風險承擔作出不同約定,在判定租賃物風險轉移問題上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能否因出租人與租賃物的制造商股東存在關聯關系,而直接認定承租人在選擇租賃物時受到出租人的干預
1、關于第三點,本人之前寫過一篇文章《從一起典型案例,談出租人干預承租人選擇租賃物事實的舉證責任問題》,專門對此進行了論述,主要的觀點還是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認定,在此的舉證責任當然在于承租人,不能直接以出租人和租賃物的制造商股東存在關聯關系當然的認定承租人在選擇租賃物時受到承租人的干預。
2、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股東背景主要分為三類,第一種是銀行系租賃公司。以國銀金融租賃公司為代表,其特點是對銀行的依賴性較強,業務項目來源于銀行內部推薦,客戶定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業務集中于飛機、基礎設施等大資產、低收益的大型設備領域,業務類型以回租賃為主;第二種是廠商系租賃公司。這類公司以西門子、中聯重科等為代表,其客戶絕大部分集中于設備廠商的自有客戶,租賃對象一般為廠商自身設備,以直租賃交易結構為主。實際上是股東從事租賃服務的一個負債、投資、營銷和資產管理的平臺;第三種是獨立第三方租賃公司。這類公司以華融租賃為代表,他們會為客戶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財務解決方案,滿足客戶多元化、差異化的服務需求,這種公司主要是服務類型的公司。在此,我們重點講一下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因為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其業務發展主要依托于設備的生產廠家,并且當然存在股東相互關聯的問題,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當然的認為承租人在選擇租賃物的時候受到出租人的干預,對此,承租人如果主張租賃物的選擇受到出租人干預時,需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承租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則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呢個的不利法律后果。#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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