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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租賃物發票能否證明租賃物存在及權屬的裁判規則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05-16 / 閱讀:682

          作者 | 李艷科律師  來源:盈科律所
          
          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承租人是否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是該類業務的重要關注點之一。租賃公司如何通過盡職調查去核實上述事項,不僅關涉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也關涉租賃公司的業務合規性問題。
          
          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在業務實踐中,存在一種較為流行的說法,即證明租賃物是否存在及權屬,原始采購合同或發票二選一即可,那么如果僅要求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發票,在實踐中發生了何種后續故事,司法實踐又是如何認定的呢?本文列舉幾個典型案例,便于讀者參考判斷。
          
          (一)天津二中院:租賃物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雖然租賃公司主張雙方之間是真實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未能充分舉證證明,租賃物發票只提供了復印件,且發票存在變造的情形。租賃物沒有實物照片,也沒有變更登記。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系融資租賃關系。
          
          【案情】2014年10月27日,租賃公司與遼寧煤建公司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租賃物是五臺挖掘機,對于租賃物是否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遼寧煤建公司轉移給租賃公司的問題,庭審中,當事人均不能提供租賃物發票原件,且一份發票為變造的發票。租賃物五臺挖掘機沒有實物照片,也沒有變更登記。
          
          【濱海新區認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物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出租人系融資租賃合同區別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租賃物應當客觀存在,并且為特定物。沒有確定的、客觀存在的租賃物,亦無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僅有資金的融通,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2014年10月27日,租賃公司與遼寧煤建公司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并就租賃物及租金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約定,但本案中,雖租賃公司主張雙方之間是真實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其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主張,租賃物發票只提供了復印件,且發票存在變造的情形。租賃物五臺挖掘機沒有實物照片,也沒有變更登記。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天津二中院認定】一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在案證據認定租賃公司、遼寧煤建公司簽署的《售后回租賃合同》并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而系借款合同關系,認定正確,并無不當。
          
          (二)上海高院:對融資租賃合同所涉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公司并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而僅憑承租人出具的《所有權說明函》《關于權屬文件真實性與一致性的確認函》等單方面承諾,并不能確認租賃物的真實存在及價值。且租賃物設備發票的真實性存疑。租賃公司在二審審理中亦認可其并未予以核查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鑒于此,本案中租賃物不存在,合同項下僅有資金空轉,雙方之間實際構成應為借貸法律關系。
          
          【案情】2015年1月22日,租賃公司與中太建設公司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列明租賃物的詳細信息,包括品名、型號、數量、原值、制造商和產地。同日,中太建設公司向租賃公司出具了《所有權說明函》,說明租賃物的部分設備發票抬頭“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系中太建設公司下屬非獨立、無獨立財產權的機構;并向租賃公司確認,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全部由中太建設公司占有、使用,所有權也由中太建設公司合法、獨立、完整地享有。中太建設公司向租賃公司提交了所有租賃物的購入發票,并出具《關于權屬文件真實性與一致性的確認函》,確認中太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明權屬關系的租賃物發票客觀真實,與租賃合同附件四《租賃物清單》相一致。中太建設公司還出具了《租賃物接收證明》,確認中太建設公司已完整地接收了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租賃公司具有租賃物獨立、完整的所有權,中太建設公司僅擁有使用權。
          
          一審法院另查明:
          
          (一)關于購入租賃物的增值稅發票
          
          中太建設公司向租賃公司提供了租賃物購買發票共19張。其中,四川增值稅普通發票6張,銷貨單位為“西昌市金路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出票編號:01695025等);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票7張,銷貨單位為“威斯特(北京)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出票編號:00051952等);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6張,銷貨單位為“蘇州法斯特工程設備有限紅絲”(出票編號:0408490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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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微山縣公安局就本案涉合同詐騙立案偵查
          
          立案后,微山縣公安局偵查員分別在蘇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四川省西昌市國稅局稽查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國稅局稽查局調取了本案的19張增值稅發票的存根聯。中太建設公司向租賃公司提供的19張發票僅發票號碼、發票代碼和密碼區內容與上述調取的發票顯示內容相同,出售物品、發票金額、收貨方、企業開戶行和開票日期均與存根聯顯示不同。微山縣公安人員對發票存根聯上出票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詢問,被詢問人均否認開具了中太建設公司提供的19張系爭增值稅發票,稱其為套票,并出具了蓋有公司印章的情況說明予以書面確認。
          
          【上海一中院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租賃物是該法律關系成立的必不可少構成要件,也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得以建立的前提要素。本案中,雖然租賃公司與中太建設公司在涉訟《售后回租賃合同》中列明了售后回租物的詳細信息,中太建設公司亦通過出具《所有權說明函》《關于權屬文件真實性與一致性的確認函》等,確認租賃物的真實存在及價值,但上述承諾均由中太建設公司單方面作出。微山縣公安局在偵查階段的相關詢問筆錄等材料可以顯示,中太建設公司提供的租賃物設備發票,真實性存疑。在此情況下,租賃公司作為主張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應當對租賃物真實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租賃公司除上述中太建設公司的單方面承諾,未能提交其他直接證據證明《售后回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真實存在,故涉訟《售后回租賃合同》并不具有融物屬性,一審法院難以認定租賃公司與中太建設公司之間存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上海高院認定】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本案中租賃物不存在,在租賃公司實際向中太建設公司發放了融資款后,合同項下僅有資金空轉的事實,涉訟《售后回租賃合同》系以融資租賃合同之名行借貸之實,故認定雙方之間實際構成的應為借貸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對本案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作出正確研判,法院予以支持。
          
          (三)北京一中院:承租人明知無租賃設備卻仍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而租賃公司亦未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盡到謹慎核實的注意義務而徑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且涉案租賃物非真實存在,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具備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案情】租賃公司與青島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承租人雙方依本合同進行回租式融資租賃交易,租賃物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一《設備清單》,載明了設備名稱、單位、數量、設備原值和設備凈值、開票日期、銷貨單位名稱。其中設備包括描桿機履機5臺、靜力壓樁機4臺、配電屏15組、混凝土鉆孔機32臺以及腳手架1800噸、焊管4680噸等共計30項,設備開票日期自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二為《租賃物買賣合同》,后附《設備原始發票復印件》共計30張。經法院調查取證結果顯示,上述增值稅發票均為虛假發票。在庭審中,租賃公司表示,因租賃物數量眾多,且分散在各個建筑工地,無法對租賃物進行逐一核對、清點,故在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時其僅審查了發票。
          
          【法院認定】售后回租合同除具有一般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外,其成立并生效還要求承租人須預先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出租人須確切知道租賃物的存在并對租賃物有足夠的了解。但本案中,青島分公司主張,在簽訂涉案合同時,其并不擁有《融資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任何設備,而租賃公司在庭審中亦明確表示,其僅就青島分公司提供的設備的增值稅發票進行了核實,未核對租賃設備的實際情況。根據法院調查取證情況顯示,顯示租賃設備情況的涉案增值稅發票,均為虛假發票。在此情況下,應認定本案《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設備并不存在。法院認為,青島分公司明知無租賃設備卻仍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而租賃公司亦未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盡到謹慎核實的注意義務而徑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且涉案租賃物非真實存在,故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具備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四)浙江高院:發票并不是證明標的物存在的直接證據,對承租人提出調查發票真偽的申請,不予準許。但由于標的物是否存在將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為了查證本案融資租賃標的物是否存在,法院依職權到醫院進行了實地勘查,發現在醫院院內存放直線加速器(廠家山東新華)、CT(廠家GE)、DR(德國產)、PET(廠家西門子)各一套。雖然承租人認為上述設備并非本案融資租賃標的物,直線加速器和PET也只是存放在醫院內,但法院認為,締結有效合同和誠信履行合同是合同法對締約當事人的要求,在承租人住所內存在租賃物的情況下,對承租人提出的涉案租賃物不存在并否認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情】租賃公司與邳州醫院簽訂了一份回租物品轉讓協議,約定由邳州醫院將已購進原價3105萬元的物品以2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租賃公司。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租賃公司將回租物品轉讓協議項下之回租物品出租給邳州醫院使用。邳州醫院已向租賃公司提交了租賃標的物的購貨發票復印件。#p#分頁標題#e#
          
          【杭州中院認定】邳州醫院已向租賃公司提交了租賃標的物的購貨發票,并與租賃公司簽訂了案涉合同,故邳州醫院認為標的物并不存在,本案是租賃公司、邳州醫院及案外人三方惡意串通,租賃公司與案外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抗辯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浙江高院認定】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本案融資租賃標的物是否存在。根據法院的實地勘查,《融資租賃合同》附件中的《回租轉讓物品明細表》中列明的所有租賃物“直線加速器、CT、DR和PET”在邳州醫院內均有存放。雖然上訴人邳州醫院認為上述設備并非本案融資租賃標的物,直線加速器和PET也只是存放在邳州醫院內,但法院認為,締結有效合同和誠信履行合同是合同法對締約當事人的要求,在承租人邳州醫院住所內存在租賃物的情況下,對承租人提出的涉案租賃物不存在并否認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主張,不予支持。為此,本案融資租賃合同應當依法確認有效,承租人邳州醫院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依法、依約對其主張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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