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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津銀監局關于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章程的批復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11-10 / 閱讀:214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修改<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請示》(民租發〔2015〕93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11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按新規辦理部分非銀機構業務范圍和公司章程審批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28號)有關規定,經審查,核準你公司修訂的公司章程,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十一條修改為: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公司可經營開辦下列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十二)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十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原《章程》第十三條修改為“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三、原《章程》第十六條刪除以下內容“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籌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起人應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四、原《章程》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公司出資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五年內不得轉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也不得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
          
          五、原《章程》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原章程序號順延)“(五)股東應在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六、原《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第(八)款修改為“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七、原《章程》第三十條修改為“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如發生《公司法》第一百條規定之情形的,公司應當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八、原《章程》第七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原《章程》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第(六)款修改為“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的方案;”第(七)款后面增加一款(原章程序號順延)“(八)決定公司資產證券化事項相關方案;”
          
          十、原《章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符合公司總體戰略的前提下,審查并向董事會推薦管理層對于公司風險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包括信用、流動性、市場、操作等風險)的提案,并對該等風險策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進行監督和評價;”第(五)款后面增加一款(原章程序號順延)“(六)對經營租賃業務的投資和資產處置事項(董事會特別授權的事項除外)進行審議;”
          
          十一、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七)款修改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十二、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十三、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
          
          “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其他法定事由。”
          
          十四、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條修改為: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或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愿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十五、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改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
          
          接此批復后,你公司應按照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變更登記工作。
          
          未盡事項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2015年11月2日
          
          文章來源:天津銀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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