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將對租賃行業產生兩大影響
(來源:全球租賃業競爭力論壇)
今日,財政部官網公布關于《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適應金融體制深化改革發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財政部對《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進行修訂,形成了《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現行財政部令第42號于2006年12月7日正式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對于財政部令第42號的修訂,早于2018年12月29日便已公開征求一輪意見。
根據財政部說明,《征求意見稿》共十五章164條,與現行規定相比,未作修改4條,修訂60條,新增105條,刪除5條,增加了預算管理、資本金管理、投資管理、考核與評價等,并對原有內容也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明確包含融資租賃公司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運營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互聯網金融企業、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對比現行的財政部令第42號,其適用范圍中并未列明包括融資租賃公司。此次征求意見稿正式落地之后,融資租賃公司須據此執行。
金融租賃公司準備金不得超過300%
征求意見稿規定,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不足的,原則上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因少計提準備金增加的利潤不得用于發放獎金、增加分紅。金融企業不得利用多計提準備隱藏利潤,原則上,金融企業準備金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2倍,如超過2倍,超過部分年終還原成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金融租賃公司的準備金計提比照商業銀行執行,根據原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為120%-150%,貸款撥備率為1.5%-2.5%。計提撥備一直是金融租賃公司抵御緩釋資產風險的重要手段,以往一些金融租賃公司會提取較高比例的撥備以沖抵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一些金融租賃公司撥備覆蓋率已高于300%。但據此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準備金不得高于300%,未來部分金融租賃公司或將不得不調減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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