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資本金結匯資金用途,復興(天津)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違法遭處罰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濱匯檢罰〔2020〕10號)顯示,復興(天津)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復興融資租賃公司”)擅自改變資本金結匯資金用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2008年8月5日頒布實施)第二十三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濱海新區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責令改正、處6.41萬元的罰款,并責令該公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復興融資租賃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注冊資本為1億美元。公司大股東為上古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另一股東為復興國際實業(000159)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
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范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范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范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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