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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丁輝:如何規避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雷區”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09-28 / 閱讀:173

          隨著國務院出臺支持金融融資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近期不少地方性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臺向我推薦投資年化預期收益在10%左右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這類產品風險有哪些?應該從哪幾個方面辨別這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我比較好奇的是,通常租賃資產的租期約在2-3年,但我發現近期不少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期限都不到1年,且預期收益也高于融資租賃業務平均貸款利息,為何會出現這種狀況,其中是否暗藏風險?
          
          全國租賃資產交易平臺(普資所)董事長王丁輝:
          
          其實,當前這些租賃資產交易平臺所銷售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是租賃資產應收債權的份額化轉讓。這類投資產品的最大風險,就是租賃公司能否確保租賃資產承租人按期支付租賃費用,產品本息是否按期兌付。
          
          這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租賃公司對租賃資產承租人信用程度的把握度,二是租賃公司在設計租賃資產應收債權份額化轉讓產品時,是否增加足夠充足的增信措施與風控手段。三是租賃公司對租賃資產物權是否有絕對的支配權,保證當承租人無法支付租賃費用時,租賃公司可以及時變現租賃資產用于產品本息兌付。
          
          對于一位不太了解融資租賃業務的投資者而言,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辨別這些風險,的確比較難。何況,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市場存在不少的信息不對稱,比如有些融資租賃交易平臺只是做簡單的租賃資產債權轉讓業務,很少對租賃資產做必要的風控審核。
          
          比如增加優先/劣后份額的結構化設計、適時增加租賃資產擔保措施等。
          
          當然,也有一些簡單的方法,可以幫助投資者大概辨別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風險,一是關注租賃公司的經營年限、資產規模、公司性質、股東背景等,作為衡量它資金實力強弱的重要依據;二是關注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相應投資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鼓勵或扶持的產業,這意味著它能否獲得銀行貸款等其他融資路徑,解決產品本息兌付問題;三是要考察租賃資產標的物流動性是否較高,能否及時變現用于產品兌付;四是要了解承租人的實力,相比而言,國企、上市公司,或實力較強的民營企業出現支付租賃費違約的現象較低。
          
          本報觀察員陳植:
          
          筆者此前接觸過這樣一個案例。某家租賃公司將一批工程機械設備租賃給某家企業,雙方簽訂租賃協議并完成登記,但在實際操作過程,這家企業卻瞞著租賃公司,又將這批工程機械設備抵押給投資機構尋求融資,當這家企業出現還款違約時,投資機構便向法院申請處置這批工程機械設備。此時租賃公司再想確認對這批工程機械設備處理的優先支配權,就遇到了法律障礙——由于租賃公司的租賃合同文本被視為“應收賬款轉讓行為”,導致他們在爭取得到這批工程機械設備優先處置權時遭遇不小的困難,大大增加了租賃資產應收債權份額化轉讓的風險。
          
          這背后,是國內租賃動產權屬登記相關法規尚不夠完善。所以,筆者想提醒一句,若投資者看中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高收益率與低風險,不妨先向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臺多詢問一句,是否存在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再考慮投資。
          
          全國租賃資產交易平臺(普資所)董事長王丁輝:
          
          這位投資者之所以會看到很多期限較短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原因是租賃公司將一個租賃物應收債券先后分成多個時間期限,迎合不少投資者喜歡短期高收益回報的投資心理。
          
          至于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預期收益高于融資租賃業務平均貸款利息,我個人覺得,其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是租賃公司寧愿犧牲一部分的租賃業務利潤(其實是將這部分利潤補貼給投資者),也要盡快將租賃資產證券化進行份額轉讓,以盡早回籠資金拓展新的業務。畢竟,租賃公司有時會發現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回籠資金所付出的利潤損失,遠遠小于拓展業務所需的銀行信貸、民間借貸融資成本。目前普資所也遇到不少租賃公司有類似的盤活資金需求,但我們對此的重要考核標準,仍是這些租賃資產是否擁有足夠強的風控擔保措施與穩健的還款來源。
          
          本報觀察員陳植:
          
          如果投資者發現一個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臺存在大量期限較短、預期收益遠高于融資租賃業務平均貸款利息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還得多提高警惕。
          
          因為有些融資租賃類P2P平臺會虛構一些短期、高收益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P2P投資品種,吸引投資者資金進入資金池不斷借新還舊。以此吸引風險投資。筆者疑問的是,萬一風險投資機構看穿了這類平臺的業務貓膩,拒絕投資,如此一旦后續投資資金跟不上導致整個資金鏈斷裂,他們就只能突然跑路,把壞賬留給投資者。
          
          為此,筆者還是不厭其煩地強調一句,投資者在選擇融資租賃資產交易平臺進行投資時,不妨先看看這家機構以往是否具有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業務,尤其要了解他們的租賃資產來源,判斷它發行的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否有著真實租賃物與租賃合同背景。若投資者對此不能確定,不妨借鑒一句投資格言:“不要買自己不了解的金融產品。”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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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