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蔚華:建議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框架內征稅
3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永隆銀行董事長、前行長馬蔚華向大智慧通訊社透露了兩會提案。他表示,建議在政策上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大的框架內征稅,使經營性租賃業務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經營性租賃是一種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具有能夠有效規避企業資產貶值風險、節約企業資產管理成本、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的功能特點,目前已經成為金融市場較發達國家的主要設備金融業務品種,但在我國經營性租賃卻一直因稅收問題較難開展。
馬蔚華指出,經營性租賃具有規避企業資產貶值風險、節約企業資產管理成本、優化企業財務結構等特點,但在我國,在計繳經營性租賃增值稅時,對其“銷售額”的認定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存在較大差異,往往把經營性租賃按傳統租賃業務看待,對租金按全額征收營業稅,相比融資租賃的超額征稅,稅負較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經營性租賃業務的開展。
同時,對租賃公司來說,無論是一般融資租賃業務還是經營性租賃業務,最大的成本就是融入資金的成本,目前由于金融業尚未納入營改增改革試點,租賃公司支付的融資成本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月聯合印發的《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考慮到租賃業務實際,允許租賃公司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作為銷售額,來計算應納增值稅。
不過,馬蔚華表示,“《通知》對經營性租賃無相關規定,實際業務操作中經營性租賃不能實現增值稅業務的差額征稅實質,稅負仍然較重,較難開展業務。”
馬蔚華建議,在稅收政策修訂上把經營性租賃歸入融資租賃大的框架內征稅,即:在計算經營性租賃業務銷售額時,允許比照融資性租賃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和發行債券利息等成本,實現增值稅差額征稅。
文章來源:大智慧阿思達克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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