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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圣平:融資租賃法出臺為何不容易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08-10 / 閱讀:153

          我國首部融資租賃藍皮書近日發布,稱中國融資租賃業迎來發展“大時代”。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融資租賃行業的融資租賃法,直接導致租賃公司發展面臨制度性困境。
          
          我國融資租賃業身處的法律制度環境如何?為何一直沒有出臺專門的融資租賃法?融資租賃行業需要一部怎樣的融資租賃法律?圍繞這些問題,記者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不動產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融資租賃法立法小組成員高圣平進行了對話。
          
          融資租賃業法律規范缺失多
          
          記者:自1981年中國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誕生以來,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總體規模不斷提升。行業內第三方機構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達3185家,比上年年底的2202家增加983家。
          
          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請問,我國現行與融資租賃行業配套的法律制度現狀如何?
          
          高圣平:目前,調整融資租賃行業的法律規范主要涉及兩大方面:
          
          其一,調整融資租賃交易層面的主要是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和物權法(尤其是其中的物權變動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就審判實踐中上述法律相關規則的解釋適用作了規定;
          
          其二,調整融資租賃行業監管層面的主要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這些主要涉及融資租賃業的準入、監管指標、稅收政策等。
          
          總體看來,目前調整融資租賃業的法律規范比較零散。此外,目前融資租賃業的行業監管部門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這種多頭監管的現象極易導致規則的不統一,造成同類市場主體的“游戲規則”之間的差異,影響了市場競爭秩序。
          
          解決融資租賃公示問題
          
          記者:現代融資租賃業發端于美國,其適用的法律體系與中國傳統的法系差異較大,30多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實務長期處于先于立法的發展狀態。您認為,是否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與之相適應的統一法律?
          
          高圣平:相比別的傳統交易模式,融資租賃是一個新類型交易,國際上可供借鑒的立法例不多。我國是較早引進和采行融資租賃交易的國家,但相關的法律規范并不完備。針對我國目前融資租賃業出現的問題,基于立法法關于立法權限的規定,不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解決不了。只有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解決融資租賃的公示問題。
          
          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案件處理中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解決租賃物上的物權糾紛。租賃物一般屬于動產,物權法對動產物權采取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占有)。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融資租賃公司,但卻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賃物的占有本身無法向世人顯示真實的權利狀況。也就是說,在當前法律環境下,出租人沒有合適的路徑向世人宣示自己對于租賃物的所有權。
          
          解決方案有兩種觀點:一是構建融資租賃登記系統,公示租賃物之所有權;二是采取承租人就租賃物享有用益物權的方式,通過登記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來間接公示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這種登記公示涉及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的處理,均只能通過法律的方式周知于眾。
          
          什么原因致融資租賃法出臺難
          
          記者:在融資租賃行業人士看來,立法空白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根據公開資料,2004年3月,全國人大財經委組建融資租賃法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領導小組由全國人大、財政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政府部門領導組成。
          
          2006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還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但最終,融資租賃法的出臺尚無時間表。
          
          在這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這部法律難以出臺?
          
          高圣平:全國人大財經委主導起草的融資租賃法沒有出臺,有多種因素,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部門協調難度太大。融資租賃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其本意是超越部門利益,借這部法律來促進行業發展、規范交易行為。但在立法過程中,既牽涉到行業主管部門,又涉及到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各部門對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規范的大方向沒有什么爭議,但涉及本部門的監管和處理時則有不同看法,協調起來并不那么容易。
          
          從應然角度看,只有通過立法機關的選擇,才能明確融資租賃業的行業監管機關,才能基于此制定行業統一的監管指標和監管規則。
          
          因此,確實只有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解決多頭監管的問題。
          
          此外,只有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統一融資租賃的交易規則。
          
          全國人大財經委主導起草的融資租賃法沒有出臺的另一個原因是,對于融資租賃立法有不同意見。有聲音認為,融資租賃法不可避免要對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規定,其中主要涉及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法律問題。而就交易中的法律問題,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已經作了詳細的規定,立法的緊迫性并不強。融資租賃行業的規模并不大,其中的一些監管問題沒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即使以后行業發展了,對于出現的交易問題,可以對合同法中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章節進行修改即可;對于出現的監管問題,如果需要,可以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出臺融資租賃管理條例來進行調整。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不僅僅只是合同問題,還包括物權問題。即使是合同問題,合同法第十四章的14個條文尚不足以滿足調整融資租賃交易法律關系的需要,如租賃登記和違約取回問題、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轉租和回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等。上述司法解釋也囿于解釋權限沒有對合同法的缺失之處進行全部的補充。
          
          如此,在修改現行合同法和物權法與制定融資租賃法兩種方案之間,以制定融資租賃法為上選,可以一體解決融資租賃業所涉及的公法問題和私法問題,合同法問題和物權法問題。
          
          如何制定統一的融資租賃法
          
          記者:融資租賃行業普遍預測,我國將成為世界第一租賃大國。作為與證券、信托、基金相并列的金融產品,業內人士一直在呼吁制定統一的融資租賃法律。
          
          2013年年底,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負責人表示,商務部正在推動重啟“融資租賃法”的立法工作。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以來,我國出臺了40多部融資租賃業相關規定,包括行政規章、司法解釋、部門和地方性規章等。國務院也提出發展融資租賃。
          
          從立法的必要性角度,我國需要建立怎樣的融資租賃法律制度?
          
          高圣平:第一,采取“行為法、組織法、管理法”合一的思路制定融資租賃法,統一調整融資租賃交易行為、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與運營、融資租賃業的監督和管理中的法律關系。這一思路符合我國立法工作的慣例。盡量將規范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立法內容集中起來涵括于一部法律之中,不僅簡便易行,符合立法效率的要求,而且能在短期內改變我國融資租賃的立法現狀。
          
          第二,在行為法部分,對融資租賃交易(融資租賃合同)作出統一規定,結合目前交易時間的發展,對合同法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再作完善,例如,對于轉租賃、回租賃等各種融資租賃的創新交易形式,可以在立法上予以固定,在當事人未作約定時可以據此填補當事人的意思,以利于法院裁判。對于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物權問題,可以在融資租賃法中作出規定。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物權登記及其效力問題,亦應在本部分予以明確。至于融資租賃法與合同法之間效力的沖突,完全可以通過新法優于舊法,或廢止合同法第十四章的方法解決。合同法中僅規定常用的有名合同是明智的、可取的,至于那些適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或特別行業、領域的合同,應當留由特別法去解決。
          
          第三,在組織法和管理法部分,除了將目前部門規章中切實可行的規則上升為法律之外,還應注意處理融資租賃法與配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的關系。融資租賃立法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基于法律的穩定性和簡約性,融資租賃法中不可能對融資租賃的各個方面均作出詳盡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在制定融資租賃法之后,尚需完善金融、會計、稅收等法律法規。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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