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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將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稅前扣除是否可以?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5-12-09 / 閱讀:203

          問:我公司對于采取融資租賃售后租回的固定資產,將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計入了固定資產原值,分期計提折舊扣除,是否可以?
          
          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支付給融資租賃企業的利息應該作為財務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能予以資本化作為折舊扣除。
          
          文章來源:會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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