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融資租賃業務相關問題答疑
聲明
“釋疑”與“說法”欄目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代表監管機構的立場和觀點。如有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盡一致之處,均以官方解釋為準。
Q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何計算可借用外債額度?
A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經審計的報表,計算出上年末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凈資產的10倍(B),然后將(B-A)作為新年度期間該公司可新借外債余額的最高限額。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年度期間實際可借外債額度,為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余額的最高限額乘以外方股東注冊資本金到位的比例。
Q :境內機構從境外以融資租賃方式引進大型設備,是否需要辦理外債簽約登記?
A :境內機構從境外以融資租賃方式引進大型設備的,應參照外債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其融資租賃設備金額占用境內機構外債指標。
Q :融資租賃公司對外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需在外匯局辦理哪些手續?
A :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應在對外債權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上述外匯資金入賬時,銀行應審核該收入的資金來源。該賬戶內的外匯收入需結匯時,融資租賃類公司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
Q :金融租賃公司、內資租賃公司能否借用外債?
A :金融租賃公司、內資租賃公司借用外債參照中資企業借用外債相關規定辦理:如借用中長期外債需向發改委申請額度,如借用短期外債需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外債指標;在取得額度或指標后,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簽約登記,但所借用的外債不得結匯使用。
Q :融資租賃類公司辦理對外債權登記業務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 :(1)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況及租賃項目的基本情況);(2)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或項目公司的批復和工商營業執照;(3)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4)租賃合同及租賃物轉移的證明材料(如報關單、備案清單、發票等)。
Q :融資租賃類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外匯局對于企業境外放款額度有何要求?
A :在滿足對外債權交易背景真實性的前提下,融資租賃類公司或其項目公司開展對外融資租賃業務時,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
Q :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內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否可以收取外幣租金?
A :經銀行監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或由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關于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0〕2號)設立的融資租賃項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自身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按規定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金融租賃公司收取的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其中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經外匯局核準后可以辦理結匯。
Q :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向國內承租人支付外幣租賃價款?
A :不可以。目前相關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尚未明確,存在真實貿易背景、確有實際業務需求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辦理。
Q :集團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參與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A :可以。但需滿足以下條件:具備真實業務需求;具有完善的外匯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建立了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參加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境內成員企業合并計算);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外匯違規行為);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來源:《中國外匯》黃寶剛 張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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