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營改增”對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影響
近日,李克強總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正式提出,5月1日起全面實施營改增,其中包括金融業,這也就表示今年金融租賃公司也即將正式納入試點范圍。本文就全面推行“營改增”后,對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影響問題進行討論。
一、什么是營業稅和增值稅?
營業稅和增值稅統稱為“流轉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營改增,顧名思義,就是把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
二、營改增前后融資租賃業征稅情況
營改增前后,融資租賃業征稅情況比較如下:
營改增前 |
營改增后 |
|
融資性 租賃業務 |
應按稅額=租賃利差×5%+營業稅附加 |
應納稅額=租賃利差×17%,即征即退標準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3% |
經營性 租賃業務 |
應按稅額=租賃利差×5%+營業稅附加 |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7% |
對于融資性租賃業務,營改增后,融資性租賃公司由于無法達到即征即退標準,實際稅負即為息差的17%,與原應納營業稅相比,稅負有所增加;對于經營性租賃業務,由于稅基增加較多,經營性租賃公司稅負水平較之前大大提高。
從租賃公司即出租人的角度,無論是融資性租賃公司還是經營性租賃公司,稅負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如果將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慮,那稅負水平又是如何呢?
經過測算可以發現,對于融資性經營業務,營改增之后,總稅負水平降低,降低幅度為本金利息的17%加租賃利差的5%;對于經營性租賃業務,總稅負水平下降幅度較小,為租賃利差*5%。
融資性租賃公司 |
經營性租賃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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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模式 |
(1)出租人稅負=(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5% |
(1)出租人稅負=(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5% |
增值稅模式 |
(1)出租人稅負=(租金-本金-本金利息支出)×17% |
(1)出租人稅負=租金×17% |
總稅負差額 |
差額=-(本金利息×17%+租賃利差×5%) |
差額=-租賃利差×5% |
注:租金=本金+租息,差額=總稅負(增值稅模式)-總稅負(營業稅模式)
三、營改增后租賃公司面臨的困境
1、營改增之后,租賃公司稅負壓力增加。尤其是對于從事經營性融資業務的租賃公司來說,稅負較之前大幅增加。
2、3%稅額即征即退缺乏可操作性。目前,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僅包括租賃利息收入,還包括了租賃本金。按照此分母計算,租賃公司的實際稅負大概只能達到0.5%,遠小于3%,達不到即征即退的水平,優惠政策無法享受。
3、抵扣鏈條不完整,增值稅發票獲取困難。如利息抵扣,營業稅下,銀行開具的利息流水單可以作為租賃公司利息支出的扣減依據,而增值稅下,利息流水單據不能作為差額征稅的合法憑證。由于銀行還未納入“營改增”范圍,租賃公司發生的利息支出無法從銀行取得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從而導致租賃公司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稅時無法進行抵扣。
營改增目的是減輕稅負、調整產業結構,但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金融、內資、外資租賃公司等三類機構實際稅負都增加了,這不利于行業的長期發展。相比國際水平,我國融資租賃行業滲透率仍然很低,因此,筆者認為,融資租賃公司應統一意見,并積極與主管部門溝通,切實解決營改增中存在的問題。
文章轉自:蘇寧金融研究院,作者-何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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