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營改增”又堵回租路?
3月1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從5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其中,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的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此次改革后,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營業稅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這次新增試點行業,涉及納稅人近1000萬戶,是前期“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總戶數的近1.7倍;年營業稅規模約1.9萬億元,約占原營業稅總收入的80%。可見,“營改增”擴圍后,增值稅幾乎覆蓋了全行業。
回租稅務優勢“蒸發”
日前,融資租賃業內人士就“營改增”擴圍抱怨道:“每次‘營改增’,融資租賃業注定要被折騰。”
據其介紹,增值稅覆蓋全行業后,融資租賃的回租業務被視同貸款業務,本金以外的收入全部按6%增值稅計稅。如果一筆1000萬元的回租業務,按10%的收益率計算,收益為100萬元,利息按8%為80萬元,原來按扣除利息后的20萬元計稅17%,不到4萬元,現在是按100萬元的6%計稅是6萬元。
據紫金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方之庠此前向《航運交易公報》記者介紹,原來融資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提供稅率為17%的增值稅抵扣發票,這就等于將銀行的貸款利率打85折。如今承租人不能抵扣,回租的稅務優勢就沒有了。據前述業內人士介紹:“這樣,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將停滯。”
所謂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航運交易公報》記者注意到,開展融資租賃回租業務的大部分是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即便是在2013年“營改增”讓一般融資租賃企業的回租業務完全停滯后,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的回租業務仍然風生水起。一位常與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有合作的業內人士表示:“‘營改增’后,我們所有的回租業務幾乎都是停滯的,因為一做就賠錢。但對于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來說,之所以能做,是因為銀行在處理資金流轉上的方法和操作更加靈活,而且對于政策的導向也更有底氣。”數據顯示,2010年,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的直租項目投放金額占比35.1%;2011年,直租占比保持34.7%;2013年上半年,直租業務占比只有16.3%。而回租業務2012年年底在銀行系融資租賃企業中的占比高達84%(在內資和外資租賃中占比也超過60%),按照租賃行業近2萬億元的合同額估算,全國回租業務規模超過1萬億元。
航運融租業何去何從
融資租賃的回租業務經常被承租企業用來作為增加現金流的一種方式,這在航運業非常常見。全球金融危機后,銀行收緊對航運業的貸款頭寸,融資租賃更成為航運業獲得資金、調整債務結構、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式。
日前,中國油輪船東——南京盛航海運為旗下1艘小型成品油輪敲定回租交易,并借此補充自己的營業資金。這份交易的融資方是中海集團租賃有限公司(中海租賃),隸屬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旗下。根據交易條款,南京盛航海運就這艘4200噸級“NanLian2”油輪(造于2010年)釋放出2800萬元的資金。南京盛航海運董事會已批準在60個月的租期內,支付不超過3200萬元的租賃費用。目前,在線平臺VesselsValue.com針對這艘油輪的估價為725萬美元,據悉,南京盛航海運董事長李桃元將為這筆售后回租交易提供個人擔保。南京盛航海運是新三板上市企業,船隊現有10艘小型油輪,均在國內經營。中海租賃是唯一具有航運背景的全國性中資融資租賃企業,于2014年12月作為原中海集團的子公司開業,目前服務領域除船舶與物流外,還包括醫療、教育以及能源板塊。
日前,Navig8集團和DVB銀行全資子公司Navig8ProductTankersInc.與招銀租賃達成一項新造船售后回租協議,所涉船舶為2艘SPP船廠建造的7.4萬DWT級LR1型成品油輪。去年7月,Navig8ProductTankersInc.已就12艘在建LR2型成品油輪與中船租賃達成回租交易,并籌得近5億美元資金。Navig8表示,與中船租賃合作并獲得預期的資金后,其新造船項目即可得到充分融資,無需訴諸募股方式。
去年8月5日,東方海外向獨立第三方GlobalShipLeaseInc(GSL)出售船舶,售價為5360萬美元,同時將向GSL回租該船,租期為最短36個月,最長39個月,從船舶交付之日開始計算,出售所得凈售額約為5230萬美元。GSL指出,回租所獲資金擬用作一般營運資金,及于日后可能參與的任何投資項目。
長航油運(2013年稱為*ST長油)也曾頻繁采用回租方式。2013年,*ST長油全資子公司南京揚洋化工運貿有限公司計劃將“寧化417”、“寧化418”、“寧化419”和“寧化420”輪以回租方式向招銀租賃融資2億元,租賃期限為8年。
2012年,長航油運將“永興洲”和“長航探索”輪以回租方式向招銀租賃融資4億元,租賃期限為8年,從起租日開始計算(起租日是指招銀租賃向長航油運支付船舶購置款之日)。年租賃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租金及支付方式按季等額支付,租金按照等額年金法計算。在租賃期間船舶所有權歸招銀租賃所有;租賃期屆滿,長航油運須支付船舶留購的名義價格履行留購義務,長航油運支付留購對價之時,船舶所有權轉移至長航油運名下。
2009年,長航油運將全資子公司長航油運(新加坡)有限公司所屬“白鷺洲”輪按4500萬美元出售給國銀租賃在香港設立的特殊用途公司,同時從該公司租回上述船舶,承租期為10年。融資額的90%及融資的利息在回租期內等額按季以租金的方式償還,10%的余款到期一次償還,余款付清后上述船舶即歸長航油運所有。至于集裝箱租賃領域的回租運作更普遍且頻繁(詳情見本期雜志的“策劃報道”)。
若融資租賃的回租業務受“營改增”擴圍影響而停滯,按照近年來銀行對航運業的收縮態度,航運融租業將不知何去何從。

“37號文”前鑒
相關部門表示,“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減稅效應將不斷放大,預計今年將減輕企業稅負5000多億元。“當前,實體經濟較為困難,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在設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時,按照改革和穩增長兩兼顧、兩促進的原則,做出妥善安排。”財政部相關司負責人介紹。在“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中,還將采取多種措施確保行業稅負只減不增。明確新增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原則上予以延續,對老合同、老項目以及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從稅制設計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按照這樣的稅收邏輯,此次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或是被“誤傷”。此前,融資租賃的回租業務也遭受過“滅頂之災”,后來被“矯正”。
所謂“37號文”,是指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其中規定當期收到的租金須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全額征稅。這導致售后回租業務稅負大幅攀升,使中國融資租賃行業遭受到近幾年來最大的沖擊。由于受“37號文”的沖擊,全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售后回租業務幾近停擺。2013年三季度末全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為1.9萬億元,較6月底環比增長為零,是2007年來首次出現規模增長停滯。為此,融資租賃企業和行業協會不斷向國家稅務總局和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監管部門陳情,最終國家稅務總局在聽取各方意見后對政策作出修改。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月13日發布關于融資租賃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新政策,規定合格的出租人開展回租業務,本金部分將無需再對開票,從而替代原“37號文”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全國規模上萬億元的融資租賃回租業務被解套。
3月23日,全面“營改增”細則出臺,明確融資租賃回租業務定性為金融業,以后是否會出現類似2013年的“政策補丁”,業內人士均表示一時難以預測,只有努力通過各種渠道反映行業困境,盡一切可能避免撞上“政策墻”。
施秀芬 航運交易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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