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營改增需要明確的三個事項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36號文同時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仔細比對全行業營改增前后租賃適用稅收政策的相關條款,發現以下事項待明確:
一、2016年1月至4月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是否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即征擊即退優惠政策。
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但財稅[2016]36號將于2016年5月1日實施,對2016年1月至4月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沒有規定是否能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的特點是項目時間比較長,出于稅收中性、公平考慮,建議對2016年1月至4月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享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3%即征擊即退優惠政策。
二、截至2016年4月30日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未扣除的安裝費、保險費是否可以繼續扣除。
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兩個文件余額銷售額口徑差異為保險費、安裝費,原因在于2016年5月1日起保險費增收6%、安裝費增收11%的增值稅。但對2016年4月30日前發生的出租人承擔但尚未扣除完的已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中保險費、安裝費是否可以繼續扣除沒有明確。
三、如何處理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新舊政策的選擇。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可字能否理解為:同一項目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適用17%的稅率,之后適用6%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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