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解答實務問題:兩個總分公司專票抵扣問題
總分公司視同一家,所得稅匯總納稅,除經批準的匯總納增值稅主體之外,增值稅總分公司需要獨立納稅,專票處理不好,風險很高。
一、分公司名義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能否在總公司做進項抵扣?
4、跨縣(市、區)外的建安項目,經總公司授權并由分公司對外簽訂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進項發票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時,由于公司名稱不一致,無法進項抵扣。對此,如何解決
答: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增值稅鏈條上的獨立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獨立核算和納稅申報,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業務往來也應當獨立作價并開具發票,以分公司名義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不能在總公司做進項抵扣。(福建國家稅務局建筑企業營改增試點問題解答
來源:福建國家稅務局 2016年05月27日)
二、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17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總公司為所屬分公司的建筑項目購買貨物、服務支付貨款或銀行承兌,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根據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因此,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改增后常見的30個發票使用問題,非常實用!2016-06-29 北京國稅)
作者:王尤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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