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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商業銀行融資租賃業務應關注的法律風險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8-15 / 閱讀:111

          基本案情
          
          東誠公司是開發支行法人客戶,2011年3月25日,經開發支行推薦,金融租賃公司以售后返租的方式向東誠公司發放了租賃融資2500萬元,租賃設備為四臺進口切片機、一臺單晶柱線切割機。融資租賃約定租期二年,按季支付設備租金,租賃期屆滿,設備所有權轉移至承租人名下。
          
          2012年4月19日,開發支行與金融租賃公司簽訂《應收租賃款保理業務協議(無追索權)》,協議約定金融租賃公司將其在上述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的1350萬元應收租賃款及相應權利轉讓給開發支行,由開發支行向金融租賃公司發放保理融資,若承租人東誠公司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租金,開發支行無權向金融租賃公司追償未受償保理融資款項。該債權轉讓已通知東誠公司并得到確認。
          
          2012年7月起,東誠公司因全面停產而停止支付租金。2012年11月28日,開發支行以東誠公司違約為由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
          
          2013年5月14日中級法院做出一審裁決,判決被告東誠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開發支行支付租金及違約金850萬元;如果東誠公司在確定時間、數額履行了義務,本案所涉租賃物歸東誠公司所有,如果未按照確定時間、數額履行義務,本案所涉租賃物歸開發支行所有,開發支行有權申請法院進行處置,所得價款 享有優先權,不足部分由東誠公司繼續清償;訴訟費用由東誠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生效后,開發支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執行中發現東誠公司未經開發支行同意擅自對一臺單晶柱線切割機進行了處置,而四臺進口切片機又被其他法院查封,而東誠公司也無其他資產可供執行。2013年11月15日中級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終結了本案執行程序。
          
          法律關系分析
          
          融資租賃法律性質:融資抑或融物
          
          對于融資租賃的法律性質,立法上存在形式主義和實質主義的不同認定路徑,實踐中審判機關也有不同的法律認識。有的審判人員認為融資租賃是基于財產租賃項下的融資,實質是以財產作擔保的貸款;有的審判人員認為融資租賃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并以租金的方式收取高額利息,規避法律及監管部門對利率的限制。
          
          我國《合同法》第237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融資租賃實質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基礎上的一項新興信用交易方式,具有融物與融資雙重法律特性。
          
          融資租賃與財產租賃存在差別。應當從租賃行為中租賃物確定、租賃價格、責任分擔、義務履行、所有權歸屬等方面綜合確定一項租賃業務是融資租賃還是財產租賃。財產租賃的租賃價格相對較低,出租人風險承擔及租賃物維修責任較重,合同解除后租賃物仍需返還出租人。而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則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意見選擇,租賃價格是依據租賃物價值及合理利潤來確定的,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基本不用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和租賃物維修責任,租期屆滿后租賃物一般歸承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與普通借款亦存在差別。應當從借款用途、資金流向、利息確定、擔保方式等方面綜合確定一項融資業務是融資租賃還是普通借款資。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普通借款只涉及貨幣,借款資金由貸款人直接向借款人發放,借款用途較為寬泛。而融資租賃既涉及貨幣又涉及租賃物,資金由出租方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則由承租人選定。
          
          本案中,中級法院首先判決承租人東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開發支行支付租金及違約金;如果東誠公司未按照確定時間、數額履行義務,則租賃物歸開發支行所有,開發支行有權申請法院進行處置,所得價款享有優先權,不足部分由東誠公司繼續清償。事實上,如果認定為融資租賃,在租賃期滿前,出租人對租賃物是享有所有權的。例如,在另一則同類案件中,同一法院其他合議庭首先判定租賃物歸銀行所有,銀行處置租賃物不足部分再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清償。
          
          售后返租式融資租賃合同效力認定
          
          目前,售后返租式融資租賃方式市場需求空間較大,已成為當前融資租賃業務較為通用的手法。然而,對于售后返租合同的效力,存在一定爭議。應當從租賃物是否客觀存在、承租人對租賃物最終是否實際占有和使用、租賃物價值與租金構成是否直接關聯、合同履行中當事的權利義務約定等方面來綜合評判。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售后返租式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與東誠公司在事前已對租賃物進行了特定化,租賃物具有真實性并客觀存在。同時,租金是按照租賃物價值進行合理分攤的,且雙方當事人對租賃物的管理、維修、最終處置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因此,本案售后返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
          
          保理合同效力是否自動涉及物權轉移
          
          本案中,開發支行與金融租賃公司簽訂了應收租賃款保理協議,約定若承租人東誠公司在履行期內不能足額償付租金,開發支行無權向金融租賃公司追償未受償保理融資款項,并將保理情況告知東誠公司并由其簽章確認。因此,本案是典型的無追索、公開型、融資性保理業務。
          
          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保理立法,大多適用《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本案中,開發支行與金融租賃公司既是基于保理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法律關系,又是基于買斷型國內保理項下的融資借貸法律關系。開發支行通過向金融租賃公司發放借款,取得融資租賃協議項下對東誠公司應收租賃款的債權請求權,而金融租賃公司則實現了對東誠公司應收租賃款的債權讓渡。保理協議生效并由東誠公司出具債權轉讓確認書后,開發支行則代替金融租賃公司成為東誠公司剩余應付租金的債權人,形成了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但是,保理業務權益轉讓是應收賬款等債權的轉讓,是否當然涉及原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則有待研究和探討。從法理上看,融資租賃公司轉讓的是應收租金債權,租賃物權與債權相對獨立,債權轉讓后,融資租賃公司仍應享有租賃物所有權。本案雖然中級法院最終裁決如果東誠公司未按照確定時間、數額履行義務,本案所涉租賃物歸開發支行所有,開發支行有權申請法院進行處置,所得價款享有優先權。但是,中級法院的裁決要旨及理由在判決書中未能釋明。即使開發支行與金融租賃公司在《應收租賃款保理業務協議(無追索權)》中約定金融租賃公司將其在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1350萬元應收租賃款及相應權利轉讓給支行,但“相應權利”并未明確表示包括租賃物所有權。所以,法院認定租賃物所有權歸開發支行所有的判決缺乏直接有效的物權轉讓相關證據,嚴格意義上講,法院應當要求開發支行補交金融租賃公司同意物權一并轉讓的書面證明。
          
          租賃物所有權管理及責任區分
          
          對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及租期屆滿后租賃物處置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責任區分,我國《合同法》已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同時第249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但是,對第三人取得的租賃物是否應當予以保護等,我國《合同法》卻未有相應規定。
          
          鑒于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的,出租人能否以所有權為由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只要符合“善意受讓、合理價格轉讓和已辦理登記或不需辦登記但已實際交付”等三項條件的,受讓人則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因此,對融資租賃中對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就值得研究。為解決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引入了租賃物公示制度,從物理標識公示和法定登記公示兩個方面做出規定,作為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標準。所謂物理標識公示是指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做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所謂法定登記公示是指出租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交易平臺、信息平臺上進行了登記并對公眾開放、可自由查詢。目前,法定登記公示主要有租賃物反抵押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登記、商務部信息平臺登記以及天津等行政區域動產交易平臺登記等方式。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因一臺租賃物被東誠公司擅自出售給第三人,其他四臺租賃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導致無法執行而程序終結。我們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金融租賃公司、開發支行已對融資租賃業務和應收租金保理業務辦理了登記或對租賃物在顯著位置做出了標識等,開發支行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的主張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做出查封的法院應當對租賃物予以立即解封。
          
          對商業銀行的相關啟示
          
          依法合規開展金融創新,確保基礎關系合法有效。雖然我國法制環境對金融創新持鼓勵態度,但受維護金融安全、分業經營管理等制約與影響,在推進創新型業務發展時商業銀行應將依法經營貫穿于業務發展的全過程,切不可借創新之名而行違規之實。
          
          針對本案中售后返租式融資租賃的效力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以融資租賃雙方平等的締約能力為前提,積極尊重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著力減少以法官自由裁量、司法判斷來不當干預當事人意思締約。因此,商業銀行在運用融資租賃業務拓展市場、營銷客戶時,應當以雙方真實的融資租賃需求為基礎,確保租賃標的物具體明確,且可實際交付于承租人占有、使用與收益。對租金的構成與價格確定不能簡單地應收本金及利息作為測算標準,要和租賃物價值、租賃期限相匹配,對雙方的權利義務要以規范性文本加以約束,嚴禁無實際租賃物或承租人對租賃物無法實際占有和使用等,堅決杜絕名為融資租賃實為資金借貸等違反融資租賃本質的行為發生,確保融資租賃的基礎交易合同合法有效。
          
          加強事前經營風險評估,有針對性采取防范措施。應當說融資租賃項下的應收租賃款保理業務是當前商業銀行與租賃公司功能與優勢互補、細分保理業務市場、擴大貿易融資市場份額的重要手段。本案法院雖然判決銀行勝訴,但最終開發支行損失較為慘重。究其原因,既有開發支行為應對信貸規模控制而借道租賃公司業務平臺,最終不得已采取無追索權保理予以兜底。但保理項下的租金給付責任人應當是承租人,而強化承租人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的預防與管理是確保保理項下的租金按期償還的根本措施。因此,商業銀行開辦融資租賃及應收租賃款保理業務時要嚴把金融租賃公司、承租人和租賃物三項業務準入關。對開辦對象要實施名單制管理,擇優選取與經營質態優、資產質量好、信譽有保障等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對承租人、租金擔保人等要參照商業銀行信貸管理要求,進行實地勘查、資信調查、財務分析,切實選擇產品適銷對路、償債能力強、信用記錄良好的客戶作為合作對象。對租賃物,要重點選擇涉及基礎產業、高新技術、成套設備等重點領域或支柱產業背景的租賃項目開展應收租金保理業務,盡量不接受或少接受耗損較為嚴重、不易變現的租賃物。
          
          深入分析金融交易結構,切實規范業務操作行為。鑒于創新型業務主要是通過當事人協議約定來區分當事人權利義務,因此新業務開展、新產品推廣時交易行為法律構造、雙方協議文本設定等就顯得至關重要。
          
          結合本案,對融資租賃項下應付租金保理業務商業銀行需要在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一是協議項下的權益轉讓要充分,確保權益保護最大化。本案中,商業銀行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保理合同明確約定租賃物處分權轉讓等條款。如果存在融資租賃公司與擔保人存在租金擔保協議、與租賃物供應商存在租賃物回購協議等,應當將租金擔保權利、租賃物回購請求等在保理協議中一并明確約定予以轉讓。二是對租賃物要及時予以公示,依法限制第三人權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商業銀行對第三人物權權利的排除,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靈活選擇租賃物顯著位置標識、租賃物授權反抵押、租金保理征信系統登記等多種措施控制風險。三是要規范應付租金擔保協議,確保擔保措施合法有效。鑒于融資租賃及其應付租金保理具有其特殊性,商業銀行要充分認識到融資租賃的性質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得以普遍的借款擔保合同來替代應付租金擔保合同,要對照主合同文本重新量身訂制擔保文本,確保被擔保對象特定化、擔保行為合法化。
          
          搶抓訴訟清收先機,多措并舉維護自身權益。搶抓良機采取訴訟手段,對有效化解經營風險特別是融資風險顯得尤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規定承租人對租金的請求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當面臨承租人違反租賃協議擅自處分租賃物、拖欠應付租金或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司法解釋》有關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標準,申請法院請求提前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對租賃物歸屬及損失賠償等提出主張。同時,對租賃人已被第三人實際占有或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商業銀行應依法主張權利,要求第三人返還或查封法院解封。
          
          作者: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錢桂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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