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初始直接費用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租賃業務中所涉及的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可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費用。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雙方則將該費用計入租入資產的價值。此規定雖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但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卻存在問題,因為: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三條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八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初始直接費用與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租賃內含利率存在嚴密的內在邏輯關系,而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卻違背了他們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
所以,在融資租賃開始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賬戶的確認金額應是最低租賃收款額,并不包括初始直接費用,否則就重復計算了初始直接費用,同時虛增了應收融資租賃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
作者:王尤貴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雙方則將該費用計入租入資產的價值。此規定雖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但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卻存在問題,因為: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三條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八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初始直接費用與未實現融資收益和租賃內含利率存在嚴密的內在邏輯關系,而準則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卻違背了他們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
所以,在融資租賃開始日,“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賬戶的確認金額應是最低租賃收款額,并不包括初始直接費用,否則就重復計算了初始直接費用,同時虛增了應收融資租賃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
作者:王尤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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