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特殊融資租賃物法律研究:知識產權篇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10-24 / 閱讀:305

          【編者按】近年來,關于知識產權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這一話題,一直備受租賃公司關注。我國雖然在一些政策上鼓勵將知識產權作為質押標的物進行融資,但目前無論是監管規定還是司法實踐均不認為其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正因如此,很少有租賃公司敢于做出嘗試。本文通過分析國內的監管與司法現狀、對比國外的發展經驗并結合當前一些企業融資中存在的問題,呼吁監管和司法層面在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上有所突破,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壓力,借此也希望得到業內及社會各界的重視和討論。
          
          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在國內實踐中還比較少見。百度百科記載,知識產權也稱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在財務上,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通常來講,法律認可機器設備、車輛、航空器等固定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而知識產權類的無形資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物,尚需進一步的法律研究。
          
          一、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現狀
          
          2014年7月,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發起成立了全國首家文化融資租賃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探索用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2015年4 月,由北京市海淀區文化創意產業協會、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舉行的“文創企業融資租賃金融服務見面會”上,文化融資租賃服務正式適用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在現場,北京華夏樂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納斯爾丁·阿凡提》和《冰川奇緣》兩部音樂劇版權為標的物,成功融資500 萬元,成為國內首筆以版權為標的物,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融資的案例。2017年9月,北京金一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部分商標權作為標的物采取售后回租賃方式從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資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租賃期限為3年。
          
          2017年9月,國務院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服務,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該方案從側面反映出國家鼓勵將知識產權作為標的物進行融資。
          
          二、監管規定和司法現狀
          
          銀監會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條對租賃物價值確定進一步做出了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機構銀監會認為融資租賃物應為固定資產,并且價值確定應有合理的依據,但是“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為其他特殊租賃物如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留存了一定的政策空間。
          
          商務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上述規定表明,商務部作為外商投資和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其不認可純粹的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曾一度規定,“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等無形財產權益作為租賃物,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但是,行業內的爭議比較大,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有限允許不動產如商業地產、廠房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土地使用權、住宅等不能作為租賃物。由于爭議比較大,最終司法解釋出臺時,對融資租賃物并未進行明確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3頁記載,“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單純的軟件作為租賃標的物的,均不應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由此看出,司法裁判對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也并未放開,而是采取否定的態度。
          
          三、完善法律推動知識產權融資
          
          雖然目前來講,無論是監管規定還是司法裁判均對知識產權采取保留態度,不認為其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物。但是從國際上看,租賃物的范圍也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從最開始的有形物,到后來認可將軟件等無形物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比如美、日都有軟件融資租賃的大量實踐,在美國,軟件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為:軟件公司(許可人)將軟件的定期許可出售給出租人、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允許承租人使用軟件;在日本,日本租賃協會頒布的軟件融資租賃合同推薦文本將軟件融資租賃交易限定為出租人從承租人指定的軟件許可人處獲得非排他使用的、承租人指定的軟件的許可,并將該軟件許可租賃給承租人,承租人從出租人處租賃軟件的交易方式。因此,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是有國際實踐和理論基礎的。
          
          從經濟發展角度看,國內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突出,而文化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由于缺少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融資難的問題更為嚴重。國家正在各個層面推動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包括上文中提到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也鼓勵將知識產權作為標的物進行融資,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發起設立的專業融資租賃公司,更是在積極探索將版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以促進文化企業融資,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因此,經濟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將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
          
          鑒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目前法律并不認可將其作為融資租賃物,但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應該有利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如果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有不匹配、不協調的現象,此時有必要通過進一步調整和變革法律制度來實現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而且,知識產權作為融資租賃物,在國外已有大量的經濟實踐和理論基礎。因此,我們呼吁,監管和司法層面應該在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上有所突破,逐步認可知識產權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物,以切實回應經濟的發展、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和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現狀。
          
          (本文作者:陳龍飛,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浙江大學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上一篇:實務操作來襲!分布式光伏電站融資租賃項目操作要點
        下一篇:回歸租賃業本源,助力制造業強國
          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