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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如何維權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11-02 / 閱讀:154

          在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租賃期間,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達到融資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通過融資租賃獲取租金盈利,因此,承租人能否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是出租人關注的重點,基于此,本文主要從出租人的立場出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解析當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如何進行權利救濟。
          
          主要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個人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承租人違約,未按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作出如下選擇:一、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三、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那么,哪一種權利救濟方式對出租人而言是最合適的或者說能最大限度維護出租人的利益呢,只能說,要根據法律規定并考慮個案的情況即租賃物的現實狀況、承租人的履約能力等條件進行選擇,具體分析如下:
          
          一、 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同時出租人一般也會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和承租人約定,當承租人違約,逾期支付租金時應向出租人承擔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因此,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在支付租金的同時承擔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的法律責任。但要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如果出租人在維權時,僅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那么,出租人要考慮權利能否最終實現?是否足以達到風險控制的目的?如果承租人已出現嚴重違約、財務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等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情形,甚至出現了承租人私自對租賃物進行處分的情形,如果出租人只選擇要求承租人承擔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即便拿到勝訴判決,后期承租人也沒有能力履行判決,且無法繼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通過該權利救濟,明顯無法達到維權和風險控制的目的,因此,如果存在該種情形,正確的做法是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或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權利救濟方式;第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高于出租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經承租人抗辯或請求,人民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對違約金予以調整,因此,出租人在主張權利時,要考慮到案件是否存在該種情形,同時也應事先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承租人所承擔的違約責任作出合理約定。
          
          二、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
          
          我們知道,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租賃物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然后出租給承租人,出租人一般只是資金的提供者,租賃物對出租人而言一般沒有太大價值且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變現處置沒有優勢,因此,在遇到諸如承租人未按時支付租金的違約行為時,出租人首先會考慮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以保證自身利益。出租人在作出該項權利救濟選擇時,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要對承租人后期的履約能力進行評估,如果經調查認為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雖存在未按時支付租金的嚴重違約行為,但其經營狀況良好且也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么,才可以選擇該種方式;第二,全部租金包含已到期未付的租金和未到期應付的租金,關于到期未付租金的權利請求,因已實際發生,不用贅述,關于未到期租金的權利請求依據來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同時出租人一般也會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當承租人發生諸如未按時支付租金的嚴重違約行為時,應立即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租金,因此,在具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天,出租人當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租金;第三,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租人選擇該項權利救濟,注意只能單獨提起支付全部租金的訴求而不能和解除合同的訴求一并提起,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后,要歸于未履行的狀態且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如果出租人同時提起了解除合同的訴求,那么,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未到期的租金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的規定顯然出租人不能再要求承租人履行。也就是說,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訴求和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訴求,屬于兩個相互排斥的訴求,如果一并提起,將面臨審理法院因原告(出租人)訴訟請求不明確或無法實現而予以駁回起訴。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判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承租人后期未能履行該判決內容,此時,出租人可再行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可見,司法解釋作出這樣的規定,完全是出于保護出租人的合法利益,在出租人租金債權無法實現時,還可通過再次訴訟取回租賃物以實現其物權從而減輕損失。
          
          三、 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前面提到,租賃物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專門購買,租賃物對出租人一般不具有價值且出租人對租賃物不具有變現優勢,但是,當承租人發生諸如未按時支付租金的嚴重違約行為,且發生經營危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明顯不具備履約和履行能力,甚至有處分租賃物的可能性,或者承租人面臨破產危機,此時,就需要出租人當機立斷的作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從而取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的訴求決定。出租人在作出該項權利救濟選擇時,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承租人違約未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選擇解除融資租賃合同,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即: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如果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也就是說,并非只要有承租人欠付租金的事實存在,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必須是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形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雖然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欠付租金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兩種情形并且還需經出租人催告支付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第二、前面已經闡述,只能在解除合同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訴求中選擇,不能同時提起;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賠償損失訴求的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它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間的差額,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也就是說,當承租人違約導致融資租賃合同解除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賠償出租人的損失應以彌補出資人的可得利益為限,以融資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出租人能夠獲得的合同利益作為賠償標準,即承租人應支付的全部未付租金和費用,但取回租賃物的價值應與出租人的損失進行抵扣,避免出租人因主張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同時注意,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賠償損失范圍還應包括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綜上,三種權利救濟方式選擇的前提是:承租人未付租金的違約行為相同,如何選擇,還需要出租人根據案件本身的情況,結合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及履行能力、租賃物的狀況以及出租人自身情況做出正確選擇。
          
                作者:孫春梅律師
         
          作者簡介:
          
          孫春梅律師,河南尤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法律服務團隊負責人,河南省租賃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執業14年,專注于融資租賃法律服務5年,專業領域: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合同法、公司法。服務內容包括:參與商務談判;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交易結構設計;起草、審查交易合同;就融資租賃∕商業保理交易中出現的疑難、專項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法律培訓;代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糾紛的訴訟和仲裁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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