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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關于推進天津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及司法環境完善調研報告正式發布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8-01-14 / 閱讀:161

          引言
          
          近兩年,隨著融資租賃業的迅猛發展,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也隨之大幅增加,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關系和交易架構,并且還涌現出各類新型的交易模式,法院內部也專門組成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合議庭審理相關案件。融資租賃公司的分布主要集中在天津的濱海新區、上海的浦東新區以及深圳的前海地區,因此這些地區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最為活躍,相關地區的法院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處理的經驗較為豐富、專業性更高,但各地區的審判意見和司法環境仍存在一定的差異。
          
          為了營造更好的融資租賃經營環境,助力本市在融資租賃領域司法審判的完善,天津市租賃行業協會、天津濱海融資研究院聯合中國租賃智庫特做此研究報告,以期給融資租賃業務的參與者以幫助,為司法審判機關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議。
          
          為制作本報告,我們向數十家融資租賃公司進行了問卷調研,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的反饋意見并與部分有代表性的企業進行了訪談;與行業協會進行專業交流;與本市以及外地的法院進行座談,共同探討融資租賃案件的司法經驗與觀點;進行大數據統計,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2016年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天津地區的司法判例進行數據統計,除此之外我們還對北京、上海等其他地區的典型案例進行研究與解析。最后,結合我們多年來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服務和代理的訴訟案件中總結的經驗,以法律的角度,經過對大量研究樣本的提煉,通過專業分析后出具本報告。
          
          關于推進天津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及司法環境完善調研報告
          
          天津赫德律師事務所 劉穎 杜思
          
          天津市租賃行業協會  楊新亮
          
          第一部分 通過大數據統計體現租賃行業發展和司法訴訟的變化
          
          一、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
          
          (一)數據統計
          
          2016年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總數量約為7,136家,2017年三季度末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總數量約為8,580家,定比增長20.2%。
          
          金融租賃公司2016年底總數量為59家,2017年三季度末總數量為67家,定比增長13.6%。商務部批設融資租賃公司2016年底總數量為7,077家,2017年三季度末總數量為8,513家,定比增長13.6%。
          
          內資融資租賃試點公司2016年底總數量為205家, 2017年三季度末總數量為237家 ,定比增長15.6%;金融租賃公司2016年底總數量為59家,2017年三季度末總數量為67家,定比增長13.6%; 外資租賃公司2016年底總數量為6,872家, 2017年三季度末總數量為8,276家 ,定比增長20.4%。
          
          按照公司注冊資本規模(按人民幣計):2016年注冊資本3億元(不含)以下4526家,3億元-5億元(不含)1536家,5億元-10億元(不含)656家 ,10億元以上418家 ;截至2017年9月底,注冊資本3億元(不含)以上5305家,3億元-5億元(不含)1960家,5億元-10億元(不含)811家,10億元以上504家。
          
          關于業務總量的統計:據中國租賃聯盟和天津市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測算,截至2017年9月底,全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為57,500億元人民幣,較2016年底的53,300億元,定比增長7.9%;較上年同期的49,500億元,同比增長16.2%。
          
          (二)數據分析
          
          企業數量繼續呈現高速增長的趨勢,同時注冊資本金規模持續放大。其中,商務部放松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助力外資租賃公司增長最快;金融租賃公司背靠大型金融機構,實力最強,注冊資本和資本金規模在同行業占比較大。新的形勢下,我國正在大力推動城鎮化、工業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進程,與之相關領域的設備投資為融資租賃的業務發展提供了新的空間;隨著財稅改革的推進與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地,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依然是朝陽產業,尚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二、融資租賃糾紛的現狀
          
          (一)數據統計
          
          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天津地區判決書數量164件為依據。
          
          按照裁判文書公布時間:2016年公布120件,2017年公布44件
          
          2016年一審案件級別管轄分布:中院2件,基層法院118件
          
          2017年一審案件級別管轄分布:高院4件(不動產售后回租3,機器設備售后回租1),中院9件,基層法院31件
          
          2016年 一中院轄區4件,一中院1件 (設備直租),南開1件(設備直租),武清1件(設備直租),靜海縣1件(設備回租);二中院轄區116件,二中院1件(設備回租),河東1件(車輛直租),河西1件(設備直租),濱海新區113件(設備回租44,設備直租40,醫療設備回租4,車輛直租19,車輛回租6)。
          
          2017年 一中院轄區4件,一中院3件(設備回租),寶坻1件(車輛直租);二中院轄區36件,二中院6件(設備回租),河西1件(車輛直租),津南1件(設備直租),濱海新區28件(車輛回租21,設備直租4 ,設備回租3)。
          
          2016涉訴情況按照業務類型劃分:機器設備直租44件、機器設備售后回租46件,車輛直租20件, 車輛售后回租6件,醫療設備回租4件。
          
          2017年涉訴情況按照業務類型劃分:機器設備直租5件,機器設備售后回租13件,車輛直租2件,車輛售后回租21件,不動產售后回租3件。
          
          (二)數據分析
          
          從法院系統獲取的一審收案數量顯示,2015年為409件, 2016年為416件,糾紛數量持續增長。從裁判文書數量上來看,一審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法院特別是濱海新區法院,2017年又呈現出新的特點,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判決數量有所上升,這說明融資租賃企業業務規模呈上升趨勢。從涉訴業務類型來看,傳統的機器設備直租、售后回租占比依然較大,屬于糾紛的多發領域;2017年車輛直租和售后回租占比增長較快,超越機器設備成為糾紛發生最多的業務領域。2016年醫療設備售后回租糾紛占比較小,受理法院也全部集中在基層法院,2017年該領域沒有新的判決。2017年較2016年增加了不動產售后回租這一新的糾紛領域,案件全部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這說明該領域單筆合同金額較大,訴訟比例較低。
          
          第二部分 重點法律問題研究
          
          一、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原在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有所體現,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在各個領域的滲透率的增加,涌現出了各種類型的融資租賃產品,《合同法》中這一章的規定已不能滿足經濟活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規范融資租賃業務的法律體系,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構建了審判的法律依據,同時也起到了規范融資租賃業務行為的作用。
          
          《司法解釋》第一條便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該條規定從司法審判的角度明確了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確定性因素,即如果不滿足上述規定的法律要件,則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對于被人民法院否定了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出租人將難以實現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預期收益。
          
          在我們分析研究的天津地區和上海地區的司法判例中,均存在著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案例,法院主要的認定觀點為:
          
          1、是否存在真實的租賃物所有權轉移
          
          法院認為沒有進行法定的所有權轉移手續的租賃物,如不動產的融資租賃沒有進行不動產過戶手續的,不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法院經審查認定租賃物不存在,即出租人自始沒有受讓租賃物的意思表示。出租人沒有對擬受讓的租賃物進行任何形式、任何信息的審查,在此情況下,法院認定租賃物是不存在的,不具備融物融資的特點,從而否定了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對于開發商開發的商業地產,如以銷售為目的的則不能認定為合格的租賃物;對于道橋、管網等基礎設施,嚴格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見,亦是不符合合格租賃物的規定的。出于規避上述法院意見的目的,在實際業務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將基礎設施拆分成各個設備進行融資租賃,司法實踐中存在受理法院不去主動審查該等租賃物的合格性,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案例。我們認為,如果嚴格從租賃物應有的法律要件進行分析,上述租賃物實際上是難以進行所有權轉讓并在短期內產生收益的,因此不排除道橋、管網等基礎設施被認定為不合格租賃物的可能性,因租賃物的不合格進一步導致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可能性。而且,在我們研究的司法判例中也確實出現過一審法院認定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二審法院否定的情形,如(2016)最高法民終286號判決中就認為租賃物的約定不能證明租賃物確實存在且不能特定化,因此不認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租賃物為單純的無形資產或者權利
          
          在融資租賃行業飛速發展的時代,在融資租賃產品層出不窮的當今,越來越多的新型租賃物出現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對于這些創新的租賃物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受到法院的支持,則直接關系著出租人能否取得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預期收益。
          
          除上述將不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情形外,對于租賃物的合格性審查也關系著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從租賃物定義角度出發,租賃物應是能夠進行價值評估,可以轉讓并能夠產生收益的有形物。從司法審判機關的觀點出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認為,以權利和單純的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亦是不符合《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的。從主管部門的行業規定出發,商務部在其制定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要求,無形資產作為合格融資租賃物的前提為附屬于生產設備、通訊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上,且價值不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銀監會在其制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將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物限定為固定資產,不允許單獨以無形資產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商務部在其制訂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中,并無禁止性規定。
          
          3、租賃物無法進行所有權轉移或者無法實際回收租賃物的
          
          承租人將無權處分的或者所有權存在瑕疵的、已經設立抵押或者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等情況的財產作為標的物,將致使出租人無法取得所有權或者無法實現租賃物的擔保功能,在承租人違約時無法取回租賃物。
          
          根據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標的物。
          
          例如,我們研究的(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0號判例,法院認為雖然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展售后回租業務,但在標的物上已設定抵押權而不能進行所有權轉移,這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規定的出租人享有租賃物所有權的法律特征不符,故不認可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4、租金嚴重高于租賃物成本和出租人合理利潤之和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依據上述規定,在正常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構成的主要考慮因素是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加上費用及利潤。《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這就要求租賃公司在售后回租業務中,對租賃物的定價應當審核租賃物的原始購買發票、采購合同等,并參照會計準則計提折舊,合理定價。
          
          在融資租賃,特別是在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現過如下一些情況:(1)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不是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而是承租人占用資金的本金利息之和;(2)租賃物的價值與租金構成并無直接關聯;(3)并不存在真實的租賃物,只是資金的空轉。上述業務操作皆背離了融資租賃交易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特性,在上海地區的判例中不被認定為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2009-2013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中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即對于虛構租賃物、標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構成明顯與出租人資金成本、費用及利潤不符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在分析了前述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情形后,我們需要確認融資法律關系被否定的后果。通常在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后,法院按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實際成立的法律關系來作出認定,如果是以融資租賃合同的名義行借貸之實的則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如果合同條款中存在附條件的股權投資的風險租賃的約定,還有可能被認定為股權投資法律關系。無論被認定為何種法律關系,出租人將面臨預期收益的損失,針對這種情形并結合現存的業務經驗,我們認為出租人可以通過在合同中做特別約定的方式,以避免或降低在被認定為無效融資租賃關系時預期收益的損失。
          
          在對現有法律規定框架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做了分析后,對于前述各種新類型的租賃物是否會得到法院認可的問題,我們認為尚不能武斷地作出否定性結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案件審判指引(試行)》等文件精神,均體現了鼓勵金融創新,鼓勵在教育、文化、醫療等多方面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精神。人民法院應當審慎審理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人民幣跨境使用、利率市場化、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等過程中產生的各類金融糾紛案件,支持自貿區金融領域創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安全與活力。
          
          在上述大背景下,天津自貿區內已經開展了軟件、劇本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另外也存在以苗木、牲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業務。雖然上述融資租賃物與最高院民二庭對合格租賃物的理解不盡相同,但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并沒有給出確定的否定意見或判例。特別是就《司法解釋》規定的具體條款,并未明確規定哪些標的物不能作為租賃物,我們認為這便是對于經濟活動和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留出了一定的余地。
          
          目前,融資租賃行業正在面臨監管體系的變更,我們預期在未來新的監管體系下行業主管部門能夠對融資租賃物、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出臺進一步的行業規定,以完善融資租賃法律體系的構成。本著有利于行業發展、規范行業行為的原則,主管部門也可以考慮分階段出臺負面清單,以促進行業整體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兩種訴訟請求模式的設計及法院認定
          
          在融資租賃訴訟實務中,以承租人違約未按期支付租金最為典型,當此種情形出現時,出租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各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不慎重思考的問題。出租人訴訟模式的設計將直接影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目前主要有兩種訴訟請求的設計,其一是出租人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遲延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其二是出租人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并按照全部未付租金、遲延利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賠償損失。
          
          租賃期限內,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對應的租賃物的折舊價值仍在承租人處。出租人雖然名義上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權能已經讓渡給了承租人,故在租賃期間,租賃物對出租人的意義僅限于擔保債權的實現。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訴訟請求,其實質是主張合同加速到期,作為支付租金的對價,承租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賃期屆滿。至于租賃期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問題,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出租人主張取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合同解除及返還財產,導致的后果是承租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因此,上述兩個訴訟請求是相互矛盾的,二者只能擇一行使,《司法解釋》第21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出租人應當在上述兩項訴訟請求中作出選擇。
          
          基于此,兩種訴訟請求設計中的第一種訴訟請求設計模式并無爭議,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均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該種訴訟請求是基于選擇合同繼續履行,故如依據生效判決亦無法實際收回租金債權,出租人此時有權再次提起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在實際操作中,當出租人取得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債權的判決后,存在承租人等各被告均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且有可能面臨承租人被宣告破產致使在其占有使用下的租賃財產面臨風險的情況。即使并無可能的破產宣告情形存在,那么出租人如欲行使所有權人的設備取回權也需要啟動第二次訴訟,會造成時間成本上的巨大付出,及訴訟成本上的同一問題重復支出。在我們的調研過程中,確實也存在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是按照第一種模式提起訴訟的,其采用這種模式的原因或由于其對承租人或保證人資產狀況比較了解,或擔保措施比較到位,通過處置抵押、質押資產足以受償,或其目的就是取得生效判決支持的租金收取權益,再通過對應收租金債權的保理、資產證券化等途徑變相實現債權回收。
          
          對于融資租賃企業而言,租金的回收周期、融資租賃資產的處置周期決定著企業的健康運營及盈利能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融資租賃公司在尋找既符合司法解釋要求又能在一個訴訟中徹底解決債務及賠償問題的路徑,并做了大量積極嘗試。誠然,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以提供融資、收取租金為主要盈利模式,而不以取回租賃物為交易目的,因此出租人在訴訟請求中可能首選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在承租人具備償債能力的情況下,出租人可能通過訴訟和執行的途徑取得全部未付租金。然而在承租人不具備償債能力的情況下,除了租賃物承租人可能并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該租賃物易于處置變現的,出租人也可優先考慮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基于以上現實操作中的需求,融資租賃公司做了第二種訴訟請求設計模式的嘗試,以期既能最大限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避免雙重受償障礙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從我們研究的案例來看,該種訴訟請求通常包括如下四項:1、請求判令解除《融資租賃合同》;2、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按照全部未付租金數額計算的損失及遲延利息(或有包括違約金、律師費);4、請求判令原告有權就第二項訴請所述的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清償上述第三項債務,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清償,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及原告基于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這種訴訟請求的設計如果能夠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則既有利于案件審理進程的推進及生效判決的執行,又能最大限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該種訴訟請求最早多見于上海自貿區法院,受理法院幾乎無一例外的支持了融資租賃公司的上述訴訟請求。此后,在天津市濱海新區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甚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該種訴訟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具體案例體現在本報告的第三部分。從我們對判例的分析整理可以看出,生效判決主要支持了以下內容:1、解除融資租賃合同;2、收回租賃物;3、并按照全部未付租金及遲延利息(或有包括違約金、律師費)與收回租賃物的差額支付損失賠償,若被告未予返還租賃物的則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為付租金及遲延利息(或有包含違約金、律師費);4、對于租賃物價值的確定,均持支了原被告協議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并未要求在審判階段事先予以評估作價;5、對于擔保責任,均支持了對第三項范圍內的連帶責任保證及抵押、質押等優先受償權。
          
          我們認為,在該種訴訟請求模式中租賃物的價值與全部未付租金已經進行了折抵,并無雙重受償的問題,是符合《司法解釋》第22條對損失賠償范圍的界定的。雖然在承租人未予返還租賃物的情形下,融資租賃公司的損失賠償范圍應為全部未付租金等,但因為此時已無法收回租賃物,所以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并不違背。
          
          在第二種訴請模式中還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收回租賃物的價值確定問題。根據《司法解釋》第23條的規定,租賃物的價值認定,應當首先依據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確定,如果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合同中有關租賃物的折舊及殘值確定,如果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依此種方式確定的租賃物價值偏離其實際價值的,可申請價值評估。由此可見,租賃物的價值評估并非此類案件審理中的必經程序。現實操作中需要特別考慮的是,對于國有融資租賃公司如果以審判階段的評估值確定收回租賃物的價值,其在執行階段予以拍賣受償的真實價值就會與判決書確定的價值存在差額,容易使融資租賃企業面臨國有資產流失的追責。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津民初93號民事判決書中,對于融資租賃物的價值確定也是延后到了實際處置環節,以協議確定或以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確定。在我們分析整理的天津地區一中院、二中院及濱海新區法院的該類型訴訟請求的判決中,也均判決以協議確定或以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確定。
          
          目前,天津地區的法院尚未對此問題公開發表意見,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在其發布的《2014-2015年上海市黃浦區法院融資租賃案件審判白皮書》中表達了其對于租賃物價值評估的態度。上海法院的審判觀點認為,租賃物的評估價值僅代表評估當時的價值,而租賃物的返還時間尚不確定,其返還時的價值也是無法確定的。且評估的價值并不包含后期的交付、處理租賃物等費用,因此具體應當扣除多少金額實難以認定。另外,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后有權選擇自己愿意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既可以出售,也可以重新出租,不同的處置方式也可能導致租賃物的實際處分價值有較大出入。我們在今年下半年對上海法院的調研中也特別提出該問題,其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在審理階段確定租賃物的價值,而是將租賃物價值確定環節延后到執行階段再行確定。通過對融資租賃企業的調研,發現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在審判階段進行了評估并依據該評估值確定了租賃物的價值,但進行到執行階段后,該審判階段評估值不被認可需要重新進行評估,才能拍賣。價值的確定與時間性具有緊密關聯,案件由審理階段至執行階段需要一定的周期,特別是被告上訴或采取各種手段拖延訴訟進程時,往往到執行階段原評估報告已經過期,該問題也不得不予以考慮。
          
          我們認為既然是收回租賃物的價值,那么確定租賃物價值的確定時點就在租賃物處置成功的時點。租賃物的價值,在采取拍賣、變賣方式時則為成功拍得或變賣取得租賃物時點應支付的對價,在協議折價方式時則為雙方協議中約定的價值。上述觀點與目前天津地區判決所體現的觀點一致。
          
          為了最終能夠有效的實現訴訟目的,融資租賃公司在提起訴訟的同時一般都要申請財產保全,在一些特別緊急的環節甚至在訴訟之前先行提出財產保全的要求。那么對于融資租賃物能否進行保全,在上述兩種不同訴訟請求的模式下將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在第一種訴訟請求模式下,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繼續履行,承租方有平靜占有的權利,且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為出租方而非承租方,故不能申請對租賃物進行財產保全。在第二種訴訟請求模式下,因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返還租賃物,為防止設備被非法轉移、轉讓等影響的發生,保證在執行階段租賃物返還的順利履行,法院準許對租賃物采取保全措施。
          
          三、租賃公司主張損失范圍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經濟損失的賠償請求主要體現為以下九項主張:1.到期未付租金;2.全部未付租金;3.逾期利息、違約金;4.滯納金;5.罰息、復利; 6.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間的差額;7.租賃物回購款;8.應付未付其他費用;9.實現債權的費用,如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在目前處置租賃物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融資租賃業務的目的絕大部分是收取租賃利息而非通過處置租賃物取得盈利。租金是由租賃成本和租賃利息兩部分構成的,所以確保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利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是租賃公司利潤的基礎保障。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規模的日益發展,融資租賃業務量的急劇增加,融資租賃合同的糾紛也是成正比地增加,由于我國現行立法中尚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法,僅在《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至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了融資租賃的定義、法律關系以及違約責任的主張依據,但是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已不能滿足當今經濟活動發展的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以指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審判。在《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中涉及了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經濟賠償的情況,包括全部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違約金、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間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因此,我們認為融資租賃公司若想在司法訴訟程序中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須圍繞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并在充分了解、分析現有司法判例的基礎上設計合同條款和訴訟請求。
          
          以下,我們將針對前文所述的九項請求逐一分析法院是如何對其進行認定的。
          
          1、主張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
          
          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在承租人違約且滿足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付全部未付租金,即宣布剩余租金提前到期。但是不同的租賃公司在面臨不同的具體情況時,也存在選擇僅主張到期未付的租金及逾期利息,剩余部分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或者收回租賃物的可能。對于此種情形,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只要認定了承租人確有違約情形,一般都會支持出租人的主張,但對于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會做進一步審查,該部分后文中將做集中闡述。
          
          2、主張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剩余未到期租金;主張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應付未付費用。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出現違約情形時,出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宣布全部租金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未付租金的確定需要根據合同約定與合同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確定,根據目前我們掌握的司法判例分析,租金應以承租人實際收到的租賃本金即租賃物購買價款作為基數乘以租賃利息乘以融資期限計算。
          
          對于出租人在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即租賃本金時已經扣除了部分租賃首期利息的,租賃本金為合同約定的租賃物購買價款減去首期利息部分為租賃本金,租金應以該租賃本金為基數計算合同期內的全部租金,以該全部租金減去承租人已經支付的金額為剩余未付租金。如果出租人主張的剩余未付租金的基數為合同約定和租賃物購賣價款,法院在審查金額時也將減去已經支付的首期利息,此時出租人的主張將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對于出租人在支付租賃本金即租賃物購買價款時,抵扣了首期租金和保證金、手續費的,在計算未付租金時需要減去已經收取的保證金后再行主張,否則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亦將查明事實后予以扣除保證金,剩余部分作為未付租金予以認定。
          
          對于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也是在確定未付租金后,再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認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
          
          3、對于出租人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復利的法律認定。
          
          根據目前租賃公司的合同文本,都會對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行為進行懲罰性的約定以增加承租人的違約成本,主要約定為“承租人不按時支付足額租金的,應對應付未付部分按照【某一比例】”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也有的合同條款體現為滯納金,更有以貸款思路做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將懲罰性條款設計為罰息和復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審判指導的意見,不論出租人以何種名目約定逾期利息、一次性違約金或者其他形式約定,均應以承租人到期應付未付租金作為計算基數,各種違約成本的累加不得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上海、天津等地方法院也均按照這一原則執行。我們研究的近兩年天津地區的司法判例均是嚴格地掌握,在出租人主張的違約成本累加超過24%的標準時,人民法院主動對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數額進行下調,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另外,我們建議租賃公司在約定違約責任時,表述盡量規范、嚴謹。從各種名目的定義和使用范圍上看,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于逾期的違約責任約定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較為適當。滯納金一般用于與行政繳費相關的逾期責任中,罰息和復利一般用于銀行貸款的逾期責任中,從詞語的含義上看不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4、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間的差額。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租人出現違約情形,出租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如約定合同到期租賃物殘值歸出租人所有的,還應包括租賃物殘值。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主張損失賠償的,需要確定兩個數值,首先為全部未付租金,其次為租賃物價值。全部未付租金的司法認定我們在前文已有論述,此處不再贅述。租賃物價值的確定,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根據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協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確認租賃物價值的計算方法;第二,在出現收回租賃物的情形時,雙方共同選定或者通過法院選定的評估機構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評估;第三,在雙方均不認可上述兩種方式時,通過人民法院司法拍賣處置租賃物所得價款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對于該三種確定租賃物價值的方法中,前兩種較易被理解和接受,對于第三種方法,目前司法實踐中尚存在不同的理解。因為如適用該種方式,法院將難以在審理階段確定租賃物價值,亦將難以在判決書中明確認定租賃物價值,而是將認定租賃物價值的程序延遲到了司法執行程序中,判決書中僅認定判斷租賃物價值的方法。這與傳統的判決的表述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在天津地區和上海地區的司法判例中,已經出現了認可該種確定租賃物價值方式的審判案例。對于該第三種價值確定方式我們在第二部分訴訟請求的設計和認定中已經做了詳細分析,此處不再贅述。
          
          5、支付租賃物的回購款。
          
          這一訴訟主張是近幾年,隨著融資租賃公司應對《司法解釋》的出臺,不斷修訂業務合同條款后的產物。從本質上講,租賃物的回購價款相當于出租人主張的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違約金,全部未到期租金,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以及留購價款,在承租人支付上述全部款項后,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該種請求的特點為,一次性明確了承租人應付的金錢給付義務和租賃物的歸屬問題。
          
          目前,在上海地區已經出現此類判例,對于該訴訟請求的支持提現了合同法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發布的《2013-2016年涉上海自貿區審判工作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中典型案例三即體現該種觀點。
          
          關于回購義務的主張,還體現在廠商租賃的合同糾紛中,出租人在向承租人主張租金的同時,還要求廠商按照回購協議對租賃物進行回購。雖然在前兩年中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還存在著不同意見,但通過對天津地區和上海地區案例的研究,這兩年的審判趨勢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約定且不違法的一般予以支持。
          
          隨著近一年車輛租賃的發展,有不少融資租賃公司還要求售車的4S店承擔回購義務。未來如果此項業務發生糾紛,其中的回購義務必將是租賃公司回收債權的一項重要保障。
          
          6、其他應付未付費用的主張。
          
          在一般的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會向承租人收取手續費,該部分費用會在業務的初期進行支付,所以一般不會產生爭議。然而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有些費用則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就相應存在著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例如,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會約定對租賃物的投保義務,一般該投保義務由承租人承擔,如果承租人怠于履行投保義務,出租人可對租賃物進行投保,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再如,某些處置租賃物能力較強的融資租賃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廠商租賃公司,在面臨承租人違約時會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方式維護權益,收回租賃物不局限于通過司法訴訟途徑進行回收。某些租賃公司具有較強的回收租賃物的能力,但期間勢必產生回收費用,此時租賃公司在起訴承租人時一般會主張應付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包括回收租賃物費用在內的應付未付其他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該部分費用的主張需要出租人已經實際支付并有證據可以證明,對于合同約定但尚未實際支付的費用一般不予支持。
          
          7、主張實現債權的費用。
          
          對于實現債權費用的主張一般框定在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的范圍內。其中關于訴訟費、保全費和執行費的承擔具有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尚無統一定論的集中在律師費、保險費的認定。
          
          對于律師費的主張,在我們研究的司法判例中,天津地區2014年以前出現過支持律師費主張的案例,但是在近兩年的司法判例中一般不予支持律師費。根據天津地區的司法實踐,僅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張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對于律師費的認定需要四項證據予以支持:包括權利人委托律師的代理合同、權利人實際支付律師費的支付憑證、律師事務所向權利人開具的合法發票、天津地區律師收費標準。人民法院在審查上述四項證據后,在權利人實際支付的不超過天津地區律師收費標準和法院規定的數額范圍內予以支持。對于銀行以外的機構主張律師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中尚未發現不支持律師費的規定,也存在支持律師費主張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下發的(2016)最高法民終613號判決,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支持權利人對于律師費的主張,并且除實際支付的律師費之外,對于按照合同約定應付未付部分的律師費也一并予以支持。因此,在遵循法無禁止即是允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下,我們認為天津地區法院對于是否支持律師費這一訴訟請求存在著變化空間。
          
          對于訴訟保全保險費的主張,目前天津地區和上海地區的法院均不予以支持,理由是該筆費用不屬于實現債權必須發生的費用,而且在大部分合同條款中也沒有將保全保險費作為實現債權的費用進行明確約定。
          
          四、對于送達條款的合同約定及司法認定
          
          融資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當一方當事人負有交付資料、通知義務或者享有約定解除權時,有效送達就格外重要,并且在一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解決爭議時,法律訴訟文書的有效送達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告使用拒絕簽收等各種耍賴手段,法院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郵寄、留置送達等方式仍無法向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最終法院只能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訴訟文書。
          
          公告送達程序將會導致案件的訴訟流程拖沓,既不利于融資租賃公司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例如,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鑒于各被告中某一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法院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公告期60日,之后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公告期60日。進入執行階段,法院對該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公告期60日。在處置查封財產時,作為被處置財產產權人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法院須向其公告送達相關評估報告,公告期60日。如果訴訟過程中,個別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上訴,那么案件的公告期還會相應增加。
          
          針對這一送達難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公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根據我們對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例的分析研究,對于約定送達問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已經有案例支持法院可以通過向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中約定的地址送達法律訴訟文書。在上述判例中,即使被送達方未簽收或者對送達程序提出異議,法院亦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意見》第3條的規定,確認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而不必另行進行公告送達。目前尚未發現天津地區的法院有此類判例。
          
          關于對送達方式的約定,根據司法實踐,目前天津地區人民法院尚未采取傳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方式送達法律訴訟文書,但是事先在《融資租賃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進行相關約定仍然具有必要性,隨著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糾紛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送達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我們希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能夠在條件具備時發布相關的操作細則,以便于各級法院在送達時的實務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既規范了司法實踐中法律訴訟文書關于“約定送達”的效力,節省了融資租賃公司為挽回損失所需花費的時間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也為合同簽署時通知和送達條款的約定提供了指引。
          
          此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率先向銀行發出《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對合同中送達條款的具體約定發布了示范條款。2016年11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自貿區企業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案件審理的若干意見》,西南地區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而重慶高級人民法院也于2016年8月也發布過類似司法建議。目前,天津地區尚未發布過類似的司法建議或示范條款。因此,建議天津法院系統發布有關送達地址約定的示范條款,以保證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合法有效性。
          
          我們結合法律實踐和裁判慣例,以及部分法院發布的示范條款,建議在融資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從合同中專項列明當事人的聯系信息和文書的送達地址和方式,具體做如下約定:1、合同項下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按合同確定的送達方式、送達地址發往有關方;2、送達方式及對應的送達地址:①傳真:【】;②電子信箱:【】 ;③微信:【】;④手機短信:【】;⑤郵寄送達:【】;3、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以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短信發出的,自前述電子文件內容在發送方正確填寫地址且未被系統退回的情況下,進入對方數據電文接收系統即視為送達。若送達日為非工作日, 則視為在下一工作日送達,且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短信上載明的文件名稱即為送達文件。上述電子送達產生與書面送達同等效力。以EMS方式按合同確定的郵寄送達地址發出的,簽發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且快遞單上載明的快遞物即為郵寄物件;4、若任何一方的傳真、電子信箱、微信、短信等通信終端、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立即按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對方的,按原傳真、電子信箱、微信、短信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出的通知仍然有效;5、上述約定適用于合同履行期間、仲裁期間及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強制執行等程序中的所有送達事項,且按上述約定方式送達均為有效送達,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如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間任一方送達地址變更,該方應及時告知受訴法院變更后的送達地址。如果提供的送達地址不確切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導致法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該方將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受訴法院將法律訴訟文書按照原送達地址送達的即視為有效送達。
          
          綜上,在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從合同中對法律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和送達地址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明確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是一旦涉訴后的司法送達地址;二是明確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適用于各個訴訟階段;三是明確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及時告知對方;四是明確法院將訴訟文書郵寄至送達地址即可視為有效送達。同時,需注意在使用傳真、電子信箱、微信、短信等電子方式送達時,在電子送達形成后,送達人員應當及時保留相應的備份材料及并保存截圖,必要時應當公證送達或者進行送達行為公證。
          
          五、對于管轄權條款的合同約定及司法認定
          
          司法管轄問題,對于融資租賃公司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其中地域管轄是可以依法予以約定的,而級別管轄不允許當事人予以約定。對于地域管轄的約定不僅可以在合同的約定管轄條款中明確選擇某一符合法律規定地點的法院進行管轄,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待爭議發生后的起訴時點在約定的地點中選定某一地點的法院進行管轄。
          
          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可能同時存在諸多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而上述地點各不相同,例如融資租賃公司在A地,承租人住所地在B地,合同簽訂地在C地,而租賃設備的使用地為D地。如何能夠根據不同的訴求,選擇一個更有利于起訴人的地點,就需要根據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擔保人所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件中關于管轄法院的約定在起訴時綜合考慮予以選擇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擔保人可以在雙方各自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從合同中可以約定任何一方可以向出租方注冊地、合同簽訂地、被告住所地、租賃物登記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經我們對近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分析研究,各地法院自2015年《解釋》生效以來,已經陸續出現案例對在融資租賃合同及其從合同中約定多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起訴人選擇其中任何一家法院起訴,均予以了支持。
          
          例如福建省廈門市某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時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中關于送達方式和送達地址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時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涉案《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由出租人所在地或租賃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清楚明確,合法有效。因此租賃物使用地點所屬轄區的人民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此外,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西安市的未央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也對上述觀點進行了支持。
          
          天津地區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于原被告雙方協議中約定的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而原告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諸多案例均認定該法院享有管轄權。針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目前尚未發現有不支持的案例。
          
          綜上,當事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和相關的擔保合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在起訴時選擇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較為普遍的支持。
          
          對于級別管轄管轄問題,目前不同地區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級別管轄的標的數額也不盡相同,有的地區甚至差別巨大。天津作為融資租賃聚集地,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雖然注冊在本市,但根據其自身的業務特點往往融資租賃項目不限于本地,甚至大部分在其他省市地區。
          
          融資租賃業務根據業務類型不同或者被受信人信譽度的高低,所簽署的合同的標的額也存在很大差異。一旦成訟,需根據管轄權法院當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確定級別管轄。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執行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發布的《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地經濟水平發展和民事訴訟需要,所確定的民事訴訟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第一審受理案件標的標準最高,天津、河北、重慶等地次之,吉林、黑龍江、江西等地的第一審受理案件標的標準最低。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標準明顯遠低于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這就導致相同標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因訴訟地域不同,管轄法院的級別也不相同。在我們調研過程中,注冊在天津市的融資租賃公司紛紛提出建議,希望能夠提高天津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的額標準,以便于更好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第三部分 司法判例解析
          
          對于上述第二部分的重點法律問題的分析,我們研究了大量的司法判例總結法院的裁判觀點,本部分中我們將圍繞上述的重點問題篩選典型性案例進行解析。
          
          一、名為租賃實為借貸關系的認定
          
          二、新形式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三、主張取回租賃物的租賃物價值確定的方式
          
          四、違約金、罰息、逾期利息的計收標準
          
          五、各種保證金抵扣順序與租金基數計算
          
          六、關于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是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關于律師費的不同認定
           
          (二)主張保全保險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七、廠商回購義務的認定
          
          八、法院關于法律文書有效送達方式的認定
          
          九、法院對于約定管轄的認定
          
          第四部分 租賃資產的流轉
          
          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旨在獲得融資利潤,除了涉及飛機、船舶這些殘值相當大的租賃物的業務外,大部分融資租賃業務均是到期承租人支付完畢租金和名義留購款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于承租人。但畢竟融資租賃業務兼具融資和融物的功能,租賃物是融資租賃公司權益的一項保障,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而言租賃物作為重要物權資產是不言而喻的,在此基礎上才產生了租金收益的債權資產。融資租賃公司在經過一段業務發展期后,一般會沉淀下相當額度的債權資產及租賃物物權資產,上述資產的有效流轉為融資租賃公司做大做強的核心競爭力。目前各融資租賃公司對于債權資產及物權資產的處置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一、司法評估拍賣
          
          對于已經發生不良的租賃資產,最常見的應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處置不良資產。如前文所述,出租人可以選擇收回租賃物并主張損失賠償,租賃物的收回、處置變現即可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解決。
          
          主要的流程為:
          
          1、出租人有權申請法院對租賃物進行查封;
          
          2、選定評估機構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評估,對于評估結果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如無異議可申請以該評估價值進行司法拍賣,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
          
          3、目前司法拍賣一般通過淘寶或者其他網絡平臺進行,財產上傳到網頁,會給予公示期,動產為7天,不動產等其他財產的為15天;公示的起拍價格可以在評估值基礎上下浮30%以內確定;
          
          4、公示期屆滿,則開始以網絡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拍賣,首次若不能成交的可以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的價格可以最多下浮20%。目前天津地區部分法院的二拍下浮比例一般為15%,具體情況可以再行調整;并且為了促進成交,天津地區部分法院拍賣底價一般在評估值的基礎上下浮20%到30%范圍內確定起拍價格;
          
          5、如拍賣成交,拍賣款項首先進入法院專戶,出租人向法院辦理執行回款手續;
          
          6、如兩次拍賣流拍,法院將以第二次拍賣價格再組織一次變賣,變賣無法成交的,將會征詢出租人意見以物抵債或者對租賃物解除查封。
          
          司法拍賣的優勢在于在公權力的主持下進行資產處置,具有強制性和公平公允性。目前天津地區法院基本采用網絡拍賣系統,擴大了關注資產的群體,并在提高了資產處置效率的同時也降低了處置成本。由于是司法拍賣,買受人可以經由此途徑獲得無瑕疵的清潔資產,對于出賣人而言在資產處置后不容易產生其他遺留問題。相對于其他處置程序,其劣勢為司法處置周期相對較長,或可通過簽約時進行強制執行公證的方式來有效縮短處置周期。
          
          二、轉讓不良資產包
          
          目前,除了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地又設立了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公司由于在市場競爭力、話語權方面較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較弱,也使之將目光落在更廣泛的業務領域,融資租賃關系項下形成的債權資產及/或物權資產受到相當關注。轉讓不良資產包的主要流程為:
          
          1、租賃公司篩選不良資產進行組包,最少三戶不良資產;
          
          2、租賃公司自行對資產包進行評估,確定資產轉讓底價;
          
          3、租賃公司可以通過邀標的方式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標邀請,組織推介會進行資產推介;
          
          4、資產管理公司對于擬轉讓資產進行盡職調查,對資產包進行估值,回標出價;
          
          5、至少三家投標人進行出價,租賃公司組織開標,價高者受讓不良資產包;
          
          6、簽訂資產轉讓協議,進行資產材料的交接,不良資產包一般為債權資產但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較為靈活,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確定物權資產的轉讓辦法;
          
          7、租賃公司與資產管理公司發布聯合公告,公告轉讓的不良資產,對于能夠取得聯系的承租人、保證人可以向其發送轉讓通知。
          
          轉讓不良資產包的優勢在于便于批量地轉讓不良資產,周期短,速度快,但劣勢在于租賃公司需要打折出讓債權,將會降低預期收益率。
          
          以上分析主要是針對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對于租賃公司而言,將正常資產或者尚未爆發不良的租賃資產進行處置,釋放體量,最大程度地發揮杠桿作用的需求更加的廣泛和迫切,下面我們將繼續分析幾種非不良的資產處置方式。
          
          三、應收賬款保理
          
          近幾年,商業保理業務在我國逐漸發展起來,可以為債權轉讓方提供融資、壞賬擔保、債權催收等服務。保理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租賃公司可以與商業保理公司協商確定交易模式,成本同樣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予以確定。開展保理業務的主要流程為:
          
          1、租賃公司篩選擬轉讓的應收帳款債權;
          
          2、洽談有意向的商業保理公司,協商交易模式與債權轉讓成本;
          
          3、向保理公司提交基礎交易的相關資料,配合保理公司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
          
          4、保理公司確定受讓債權的,雙方簽訂商業保理合同,辦理債權轉讓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讓通知和確認;
          
          5、保理公司發放保理款。
          
          進行應收帳款保理的優勢在于手續便捷、速度快,交易靈活,擔保要求相對寬松,劣勢在于體量相對較小、融資成本相對較高,但仍有一定的談判空間。例如,在本市自貿區便成立有專門服務于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商業保理公司,為租賃公司提供融資和釋放體量的服務。
          
          四、資產證券化
          
          目前租賃資產資產證券化被越來越廣泛地運用,如遠東、平安、獅橋、徐工等租賃公司都發行過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主要流程為:
          
          1、證券公司設立特殊目的項目公司,又稱“SPV”;
          
          2、融資租賃公司將應收帳款出售給項目公司;
          
          3、為產品兌付提供擔保措施為項目增信,有利于項目評級結果;
          
          4、承銷商即證券公司形成產品后進行發行,投資人認購產品,還可以設計劣后投資人為產品包銷;
          
          5、項目資產的債務人即承租人支付租金作為投資人的投資回報,增信機構為投資人回報提供擔保。
          
          資產證券化業務一般會涉及應收賬款轉讓協議、保證合同、回購合同、資金托管協議,其優勢在于釋放體量相對較大,投資人群體較廣泛,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劣勢在于審查較為嚴格,往往需要租賃公司提供回購擔保或者關聯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以上保理和資產證券化兩種處置模式,以及業務模式相似的應收帳款收益權信托計劃,都是對于債權的轉讓,不涉及租賃物資產的處置,無法實現真實出表。
          
          以下要分析的則是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靈活的交易模式化解租賃資產的負擔。
          
          五、轉租賃
          
          轉租賃對于融資租賃公司實際并不陌生,該種方式可以將租賃資產的債權和物權部分一并轉讓,對于某些租賃公司確有收購存量租賃資產的需求,這便使出讓方放大了杠桿,受讓方迅速填充了公司業務。
          
          六、風險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選擇風險租賃實際是帶有投資的理念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對于租賃公司看好的企業,可以設定在條件具備時以債轉股的形式投資承租人的企業。該種風險租賃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債權資產流轉方式。采取風險租賃方式,對于債權人而言是對債權的回收起到了緩釋作用,并能達到利潤最大化,對于承租人而言從間接融資變為直接融資,更加有利于企業發展。
          
          七、經營性租賃
          
          在大力發展經營性租賃,回歸租賃業本質的市場環境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對市場的考察、對租賃物特性的分析選擇適用經營性租賃,特別是在飛機、特種工程設備、車輛等領域。采用經營性租賃,一項租賃物可以多次租賃給不同承租人,降低了租金債權的回收風險,增加了租賃物的流轉,有利于緩解資產收益的回收壓力。
          
          以上部分介紹和分析了七種租賃資產處置的途徑,隨著融資租賃業突飛猛進地發展,租賃資產流轉的需求也是越來越大,一個公開公允、規范的交易平臺也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八、融資租賃資產流轉平臺
          
          本市正在籌建專業的融資租賃流轉平臺,該平臺將實現租金債權的流轉,以及租賃物的流轉。目前平臺公司已在自貿區設立,后期發展將會涵蓋租賃公司的信息發布、業務對接、租賃資產流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如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法律服務、財務服務等),這一平臺將有利于提高租賃資產的流轉效率,規范租賃資產流轉交易并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而且有望發展成為全國性的租賃資產流轉平臺。
          
          上述諸多資產流轉通道,融資租賃公司根據其租賃資產的特點,股東背景的不同,風險偏好的強弱側重采取不同的方式。其中有主要針對租金債權流轉的,如資產包轉讓、保理,也有主要針對租賃物權流轉的,如司法拍賣,也有同時針對債權、物權流轉的,如轉租賃。無論采取哪種處置方式,能夠高效、便捷、公允的實現資產或債權變現是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關注的問題,基于此也更加凸顯了一個健全高效資產流轉平臺的重要性。天津市作為融資租賃行業聚集地,無論從政府的角度還是從行業協會的角度,對該流轉平臺的建立均十分重視,我們認為2018年有望在該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第五部分 結 語
          
          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正在日新月異地發展,在各個產業中的滲透率越來越高,不斷推出新型產品來滿足各類企業的融資需求,從交易結構到租賃物的選擇,隨時隨地都在嘗試著金融創新。本著行業能夠健康有序地發展,避免產生系統性風險,金融創新需要在現有法律體制的基礎上,密切關注司法審判傾向與尺度進行。另一方面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活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數量也隨之增加,隨著新型交易模式的出現,融資租賃糾紛的復雜程度也在提高。這無疑對我國的法律制度、司法審判的專業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對于融資租賃的研究已成為一項長期且持續的工作。
          
          來源:租賃聯盟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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