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創新業務模式對比分析
一、風險租賃
出租人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以獲得租金和股東權益收益作為投資回報的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報,一般為全部投資的50%;其次是設備的殘值回報,一般不會超過25%左右,這兩項收益相對比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以設定的價格購買承租人的普通股權。這種業務形式為高科技、高風險產業開辟了一種吸引投資的新渠道。
出租人將設備融資租賃給承租人,同時獲得與設備成本相對應的股東權益,實際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資租賃形式。同時,出租人作為股東可以參與承租人的經營決策,增加了對承租人的影響。
風險租賃為租賃雙方帶來了一般融資租賃所不能帶來的好處,從而滿足了租賃雙方對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1、對承租人的有利之處
(1)較好的融資渠道。風險租賃的承租方是風險企業,因為經營歷史短,資金缺乏,銀行一般不愿意貸款,所以其融資渠道較少,一般渠道的融資成本較高,風險租賃可以成為一種融資的重要手段。
(2)轉移風險。即將股東權益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東權益不能獲得收益,出租人也無權要求其他的補償。如果采用抵押貸款,銀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資產做抵押,一旦公司無力按期償還貸款,公司的生存將難以保證。風險租賃中的租金支付義務,也只是以所租設備做“擔保”,承租方面臨的風險相對較小。
(3)提高投資回報率。公司管理者的報酬往往基于投資回報率,而利用風險租賃將相對減少公司投資額,從而提高回報率,進而使管理者獲得較高的報酬。
(4)較少的控制。與傳統的風險投資相比,風險租賃出資人不尋求對投資對象資產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風險企業派出代表進入董事會,也不謀求投票權,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風險租賃。
2、對出租人的有利之處
盡管服務于風險企業存在一定風險,但出租人可以獲取足夠的好處以彌補風險:
⑴較高的回報。如果承租人經營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東權益的溢價收益,比一般的租賃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⑵處理收益的靈活性。出租方從承租方那里獲得的認股權,一旦承租方經營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將其賣出獲得變現,也可以持有股票獲得股利收益。
⑶即使承租方破產,出租方也可以從出租設備的處置中獲得一定的補償。況且,一般風險租賃出租人不止一個,某一承租方的破產不會給出租方帶來十分巨大的、難以承受的損失。
⑷擴大了出租人的業務范圍,增強其競爭力和市場份額。
內容 |
風險租賃 |
傳統的融資租賃 |
融資租賃公司承擔的角色 |
出租人+管理人 |
出租人 |
出租人的義務 |
提供設備、參與承租人企業的各項重大決策,提供多方面的咨詢服務 |
提供設備 |
是否認購承租人的股份 |
有權利認購,也可以放棄認購(獲得相應的補償性收入) |
否 |
融資方式 |
債權融資+股權融資 |
債權融資 |
收益來源 |
租金+設備處置收入+認股權 |
租金 |
租期、租金計算方式和租金償還方式 |
靈活(彈性、可以協商) |
不靈活(剛性、按規定) |
出租人是否參與承租人的決策 |
是 |
否 |
承租人 |
成長性企業,多為處于創立和發展階段的企業 |
處于成熟期的企業 |
風險大小 |
較大 |
較小 |
內容 |
風險租賃 |
風險投資 |
收益來源 |
租金+設備處置收入+認股權 |
股權收益 |
對投資對象的控制力 |
較小 |
較大 |
融資方式 |
債權融資+股權融資 |
股權融資 |
承擔的角色 |
出租人和管理人 |
投資者和經營者 |
現金流入方式 |
在租賃合同簽訂后迅速享受回報 |
往往需要等待數年才能獲得回報 |
二、捆綁式融資租賃
又稱三三融資租賃。三三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證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賃標的價款的30%,廠商在交付設備時所得貨款不是全額,大體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長于租期一半的時間內分批支付,而租賃公司的融資強度差不多30%即可。這樣,廠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擔一定風險,命運和利益“捆綁”在一起,以改變以往那種所有風險由出租人一方獨擔的局面。
三、融資性經營租賃
融資性經營租賃是指在融資租賃的基礎上計算租金時留有超過10%以上的余值,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可以選擇續租、退租、留購。出租人對租賃物件可以提供維修保養,也可以不提供,會計上由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提取折舊。
融資性經營租賃操作流程:
1.承租人選擇供貨商和選擇租賃物;
2.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公司和供貨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向供貨商支付貨款;
4.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6.租賃期滿,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按約定退租、續租或留購;
7.若承租人退租,由進行租賃物的余值處理,如在二手設備市場上出租或出售租賃物件。
四、項目融資租賃
項目自身的財產和效益為保證,與出租人簽訂項目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承租人項目以外的財產和收益無追索權,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效益來確定。出賣人(即租賃物品生產商)通過自己控股的租賃公司采取這種方式推銷產品,擴大市場份額。通訊設備、大型醫療設備、運輸設備甚至高速公路經營權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
出租人要面對的主要風險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風險,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項目本身經營失敗;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為了防范風險,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項目的評估。在項目前期,出租人要對項目整體的現狀和未來進行全方位的科學評估,包括對項目未來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盈利能力進行預測,對承租人未來償租能力進行評估,最終選擇的項目應確定其預期收益率保證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靈活的租金設計。在進行租金計算時,要結合項目正常的現金流和項目經營期可能的風險,以保證最終的租金能夠順利回收 ;
3.對項目經營期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在項目經營期間,出租人應按期對項目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如出現承租人不能按期償還租金的情況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斷是項目真實的客觀經營狀況還是承租人的信用風險導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風險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償還租金。
項目融資租賃的參與主體和實施階段比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較復雜。通常,項目融資租賃的參與主體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還包括參與租賃項目建設的設計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監理承包商、設備供應商以及貸款融資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實施階段主要包括項目融資建設、租賃、移交三個階段。
內容 |
項目融資租賃 |
傳統的融資租賃 |
租賃對象的特點 |
專用性、可移動性和可轉換性較差 |
較好的可移動性和可轉換性 |
租金來源 |
項目的未來收益和項目本身的資產價值 |
由承租人承擔 |
風險大小 |
較大 |
較小 |
五、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
這是以推銷為主要目的的融資租賃新方式,它吸收了風險租賃的一部分經驗,結合行業特性新開發的一種租賃產品。主要特點是:融資不需要擔保,出租人是以供貨商為背景組成的;沒有固定的租金約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現金流折現計算融資回收;因此沒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賃收益外還取得部分年限參與經營的營業收入。
由注資、還租、回報3個階段構成。其中注資階段資金注入的方法與常規融資租賃資金注入方法無異;還租階段是將項目現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分配,例如70%分配給出租人,用于還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報階段是指在租賃成本全部沖減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資金回報,回報率按現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報階段結束,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整個項目融資租賃結束。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和我們熟知的BOT方式有異曲同工之妙。
內容 |
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 |
風險租賃 |
出租人的角色 |
出租人 |
出租人+管理人 |
是否認購承租人的股份 |
否 |
是 |
收益來源 |
租金+營業收入 |
租金+設備處置收入+認股權 |
出租人是否參與承租人的決策 |
否 |
是 |
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置 |
承租人留購 |
歸還出租人 |
六、銷售式租賃
生產商或流通部門通過自己所屬或控股的租賃公司采用融資租賃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這些租賃公司依托母公司能為客戶提供維修、保養等多方面的服務。出賣人和出租人實際是一家,但屬于兩個獨立法人。
在這種銷售式租賃中,租賃公司作為一個融資、貿易和信用的中介機構,自主承擔租金回收的風險。通過綜合的或專門的租賃公司采取融資租賃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銷產品,可減少制造商應收帳款和三角債的發生,有利于分散銀行風險,有利于促進商品流通。
(來源:融資學堂CFF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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