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即將落地,租賃業積極擁抱變化
2016年1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IFRS 16),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1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征求意見稿)》,與國際準則趨同。
根據新準則,對于承租人來說,所有租賃業務(除了12個月以內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外)都將參照現行的融資租賃業務會計處理納入資產負債表內(俗稱入表)。
變化和影響
經營租賃“入表”,影響關鍵財務指標
現行準則將租賃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兩類。經營租賃不確認租賃資產和負債,給承租人調節報表提供便利,但由此帶來的大量表外融資也飽受詬病。
為了增加租賃業務的披露透明度,新租賃準則孕育而生。新租賃準則下,租賃會計的核心問題不再是認定融資租賃的“五大條件”,而轉化為判斷是否滿足租賃定義: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獲取對價。
新租賃準則對于原經營租賃承租人的影響是重大而廣泛的。承租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將同時增加。
現行準則下經營租賃僅按直線法確認租賃費用,而在新準則下,將會確認使用權資產的折舊和租賃負債的利息支出兩項費用,綜合而言對于損益影響是前高后低的。
新租賃準則對于關鍵財務指標會產生連帶影響,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EBITDA、凈利潤、EPS、ROE、經營活動現金流等。
新租賃準則對各行各業存在普遍的影響,尤其是對存在大量租賃活動的行業和公司將產生重大影響:
航空業、運輸業:存在大量飛機、船舶租賃等,如期租、濕租需要拆分租賃部分入表
消費零售業:大量店鋪采用經營租賃,報表輕資產運營模式將改變
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國資委考核重要KPI。一些租賃公司搭“經營租賃結構”為其表外融資
應對方案
兼顧會計準則和商業邏輯
不過,新租賃準則給了所有人一個禮包,12個月以內的短期租賃可豁免入表。研討會上一些租賃同行提出,通過把長期租賃合同拆分成多個一年期合同來規避入表要求。實際上,這種作法不可取。根據新租賃準則,這一系列合同視為含隱形續租選擇權,租賃期仍應按照多年計算。此外,“長期拆短期”不一定符合商業邏輯,如果一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再續租,出租人將承擔較大資產余值風險。
筆者認為,確實存在一些合理減輕新租賃準則對報表影響的方法。
新租賃準則重新定義了租賃,其核心定義中強調了租賃與服務的區別。在現行準則下,由于會計處理相同(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經營租賃合同一般不會專門拆分租賃和服務兩部分;而在新租賃準則下,區分租賃與服務就變得尤其重要(如:設備租賃合同中將維修費用單獨拆分),可以減少合同中被認定為租賃的部分,就能減少“入表”資產和負債的金額,降低相關影響。
新租賃準則引入“可變租賃付款額”的概念,規定“與消費者價格指數、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等”計入租賃付款額,而其他可變租賃付款額則無須列入。這包括與承租人來自標的資產的業績掛鉤的款項,例如:開機天數、產量、銷售額的一定百分比等。因此,適當將原固定租金拆分為“固定+可變租金”可以減少租賃資產和負債的金額。同時,也應當考慮可變因素帶來的每期收益變動的風險及在租賃合同收益核算上帶來的困難。
思考
倒逼租賃業回歸租賃本源
新租賃準則的修訂經歷了非常艱難的過程,2006年IASB工作組成立,直到2010年才發布IFRS 16征求意見稿,到2016年正式準則頒布,及2018年中國準則征求意見,期間受到了非常多的反對和質疑。除了會計技術方面的討論,各方關注的重點集中在租賃的認識上——究竟什么是租賃。
融資租賃的四大支柱:監管、會計、法律、稅收,在當下中國,這四大支柱無一不在變化演進。
筆者認為,會計的本質是信息的記錄,微觀上會計準則的變化使承租人報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租賃本身沒有發生變化,經濟活動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在當下去杠桿的宏觀背景下,政府平臺、剛性兌付等一扇扇閘門關上。做傳統業務的租賃公司壓力與日俱增,面臨轉型時必然面對新行業、新客戶的開拓與原有風控能力的不協調。
新租賃準則讓出表夢破滅,這進一步推動租賃公司從“類信貸資金融通”向“專業化價值服務”演進,從單一的資金提供者到資金、資產、資本提供方和參與方多重身份的演變。通過租賃構建起以租賃物為核心的綜合服務方案,全方位、多元化地滿足客戶的需求,回歸租賃的本源。
來源:海爾產業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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