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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數據報告 | 京津地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報告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8-10-17 / 閱讀:191

        前言

        近十年以來,融資租賃業在我國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截至2017年,全國融資租賃合同資產余額已超過六萬億元人民幣[1],與十年前相比增加了一百多倍。隨著交易量的上升,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數量也持續增長,近兩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每年都在1.9萬件以上[2]。截至2017年底,全國31個省、市、區[3]都設立了融資租賃公司。但絕大部分企業仍分布在津京和東南沿海一帶。其中天津、北京兩地的企業總數約占全國的五分之一[4]。因此,本文暫以京津地區為切入點,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形成報告。[5]

         


        [1]數據來源于中國租賃聯盟、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2017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

        [2]數據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3]為本報告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

        [4]數據來源于中國租賃聯盟、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2017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

        [5]為刊登方便,本報告刪除大量釋法、說理、立論內容,詳版請本所客戶向張立國律師索取,微信及手機號碼:13810099878

         

        正文

         

        案例檢索情況說明:

        2018314日,在阿爾法案例系統,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17年度”、“北京”、“判決”為檢索條件,檢得案例508份;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17年度”、“天津”、“判決”為檢索條件,檢得案例106份;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為檢索條件,檢得案例2份,以上共有案例616份,經去重后,共獲得報告樣本案例543份。

         

         

        一、起訴方和標的額

         

        1

        起訴方分布

         

         

        總體來看,出租人起訴的案件多達415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總量的76%;次多的為權利受讓人起訴的案件,共有73件,占比13%;而承租人起訴的案件僅有34件,占比6%;此外,起訴方的類型還有回購人、供貨人、擔保人及保理人等。

        融資租賃交易兼具融資、融物的特性,以融物實現融資的目的,或者說融物系融資的手段。樣本案件體現出的起訴方類型特點基本與融資租賃交易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分配特性相符合。具體而言,融資租賃交易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其中權利義務的主體主要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的積極義務主要是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消極義務主要是保障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平靜占有,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為依約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和保障出租人的租賃物所有權;出租人的主要義務集中在融資租賃交易履行之初,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則貫穿于融資租賃交易的始末。因此,承租人違約的幾率遠高于出租人,出租人起訴的幾率遠高于承租人。此外,不同的交易架構下,還可能存在第三方角色(權利受讓人、保證人、回購人、供貨人、保理人等),由此發生爭議的,則對應其他類型的起訴方。

         

         

         

        2

        標的額

        由于阿爾法案例系統數據更新,為增強針對性、現時性,我們對訴訟標的額分布的統計采用最新數據統計(除此之外,本報告所依據的樣本均為文首“案例檢索情況說明”部分所述之基礎數據)。于2018718日,檢索2017年度北京市地區、天津市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為案由的判決總共為879件,其中涉訴標的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案件有823件,占全部案件的93.63%;涉訴標的額在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人民幣的案件有12件,占全部案件的1.37%;涉訴標的額在二千萬元至五千萬元人民幣的案件有16件,占全部案件的1.82%;涉訴標的額在五千萬元至一億元人民幣的案件有16件,占全部案件的1.82%;涉訴標的額在一億以上的案件有12件,占全部案件的1.37%

         

         

        二、融資租賃交易具體因素分布

         

        1

        出租人

        1.涉訴集中度

        在全部樣本案例中,作為出租人的涉訴融資租賃公司共計75家,涉訴案件數量超過10起的融資租賃公司共計8家(詳見下圖展示)。一方面,這些數據體現了租賃公司的業務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交通運輸設備、工程機械等設備作為租賃物開展的零售型融資租賃存在覆蓋承租人范圍廣、中小企業出險率高的特點。

         

         

         

         

        2.屬性

        由上圖可見,樣本案例中出租人為商業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租賃公司、外資租賃公司)的多達495件,占全部樣本案例數量的比例高達93%,而其余的幾類出租人合計才占總數量的7%。其中,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的案例數量僅有18件,遠低于商租的數量;汽車金融公司作為出租人的案例數量為8件,且該等案件中出租人均為同一家公司;此外,還有部分出租人為營業范圍中不涉及融資租賃的公司,甚至有一個案例中的出租人為自然人[6]

        商租數量遠大于金租數量的情況與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構成是一致的,據《2017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7]顯示,截至2017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不含單一項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購海外的公司)總數約為9090家,其中,內資試點融資租賃企業總數為276家,已獲批準開業的金融租賃企業為69家,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共約8745家,占到全部融資租賃公司的絕大多數。另外,金租資金力量雄厚、融資成本低,是融資租賃產業鏈的龍頭和資金批發窗口,雖然總體業務量相對較少但單項業務標的額一般較高;商租中多有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和獨立出租人,有著更為廣泛的市場營銷網絡、客戶群體、單位金額內相對更多的人員配備,細分行業中對客戶經營能力有著更為全面的了解,單項業務標的額相對較低,但項目數量相對較多,這也是商租公司涉訴案件高于金租公司的重要因素之一。


        [6]參見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177號案。

        [7]中國租賃聯盟、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2017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

         

        2

        承租人

        依據承租人的性質劃分,樣本案例中承租人可具體分為公司、自然人、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

        如上圖可見,承租人主要是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且承租人為自然人案例的多達423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總數的79%。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根據筆者對樣本案例的初步統計和整體感知,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案件所對應的業務領域主要為“交通運輸設備(工具)”租賃,且幾乎覆蓋了個人消費與交通運營的各個方面,該等情況也與以交通運輸設備(工具)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交易的運營特點相適應。此外,還有三個案件中的承租人屬事業單位(醫院),均系“醫療設備”租賃項目。

         

        3

        租賃物

        在樣本案例中租賃物的類型多樣,涵蓋了不動產、醫療器械、工程機械、交通運輸設備(工具)、農業機械、礦業機械、工業設備、能源設備及其他動產等,相關案件數量見下圖:

         

         

        如圖所示,涉案租賃物主要為動產,排名前三位的具體情況如下:交通運輸設備(工具)數量最多(占比65%),工程機械次之(占比23%),工業設備排第三位(占比5%);另有6個案件中的租賃物為不動產,僅占全部案件數量的1%

        租賃物的該等分布與融資租賃特性、市場、慣例密切相關。我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正式引入融資租賃制度以來,租賃物從初期的以大型機械設備為主,逐漸發展為飛機、輪船、汽車等交通設備等。近年來,不少租賃公司在業務開展中以房地產項目、城市地下管網、高速公路等“不動產”為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交易。除此之外,實踐中租賃物的類型也越來越多樣,租賃物范圍甚至覆蓋“生物資產”、“存貨”等,更有極端情況下涉及到“權利”、“無形資產”;但從市場需求、適用性上而言,最適合做融資租賃標的物的、或者說“天生就是租賃物”的,仍然是交通運輸設備、工程機械、工業設備等,結合“中國制造2025”的背景,設備租賃依然大有可為。

         

        4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分布上,主要為“直租”和“售后回租”兩大類,另有部分案例的交易結構可歸入到“其他”項下,具體包括“回購”、“債權轉讓”、“轉租”、“保理”等結構形式。

         

         

         

        由圖可見,售后回租交易和直租交易涉及的案件數量相差不大,分別為252件(占比47%)、273件(占比50%)。另外,樣本案例中有相當多的案例采用混合交易結構,如采用“直租+債權轉讓”、“回租+債權轉讓”、“回租+共同承租”、“直租+共同承租”,“直租+回購”等形式。

        通常而言,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采取不同的交易結構可能出現不同的爭議點。采用直租形式的案件中,爭議點多集中在租賃物上,承租人可能以租賃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己方要求或己方未取得租賃物等理由對抗出租人的債權主張;而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案件中,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移轉、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等問題是常見的爭議點。因此建議,租賃雙方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具體的風險點,選擇恰當的交易結構并在合同約定、履行中做好針對性風險防范。

         

        三、審判程序分布

         

         

         

         

        由上圖可知,一審判決生效的案件有473件,二審判決生效的案件有66件,上訴率大約為14%

         

         

        全部上訴案件中,出租人上訴的案件有41件,占比62%;承租人上訴的案件有20件,占比30%;此外,還有一些保證人、回購人、權利受讓人上訴的案件,共占比8%

         

         

        四、訴訟請求類型及其分布

         

        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后,很可能采取訴訟方式解決問題。尤其對出租人而言,是否選取了一種“高性價比”的訴訟策略可能直接影響到其能否在合法合規范圍內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實踐經驗表明,盡管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同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同,但一般不外乎圍繞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兩條法律關系主線,結構化安排租金及其滯納金/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要債權請求權,以及律師費、保全費、擔保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其他債權請求權,與確認租賃物所有權及取回租賃物的物權請求權,筆者以訴請方之別、并以訴請之主次及占比輕重對樣本別以述及:

         

         

        1

        出租人主訴訴訟請求類型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施行后,據其第21條規定,出租人的訴請一般被明示要求從“訴請支付全部租金”與“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主脈絡之中二擇其一,筆者即以繼續履行之訴與解除合同之訴為別,兼以債權、物權主張之分,對出租人訴請進行了分類匯總、分析。

         

        1.繼續履行之訴:

        1.1.1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

        1.1.2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購價款(即1.1.1訴請加留購價款)。

        1.1.3 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租賃期限未屆滿)。

        1.1.4出租人訴請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租賃期限已屆滿)。

        1.1.5出租人訴請租金債權的同時訴請確認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

         

        2.解除合同之訴

        1)未取回租賃物

        1.2.1出租人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

        1.2.2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時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已取回租賃物

        1.2.3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時訴請解除合同(租賃物已收回)。

        1.2.4出租人訴請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確認車輛所有權并配合過戶(租賃車輛已收回)。

        1.2.5出租人僅訴請賠償損失。

         

        3.既訴請全部租金又訴請收回租賃物

        1.3.0出租人既訴請給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請求收回租賃物。

         

        4.結構化安排訴請,實現租賃物所有權對租金債權的保障

        1.4.0出租人訴請支付租金;確認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若承租人未按期付款的,出租人可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若變價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租人可向被告清償,若變價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

        1.4.1出租人訴請支付租金;并訴請對自抵租賃物優先受償。

         

        2

        出租人主訴之外的其他訴請請求

         

        除訴請租金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租賃物物權外,出租人之訴往往還會涉及租賃物留購價款、違約金、律師費、回購等訴訟請求,以及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構成的問題,本文在下文中予以分別述及。

         

         

        3

        承租人訴訟請求類型

         

        3.1.0承租人訴請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3.2.0 承租人訴請賠償損失。

        3.3.0承租人訴請租賃物價值部分返還(租賃物被出租人收回)。

         

         

        4

        訴訟請求類型分布

         

         

         

        五、訴訟請求類型及其分布的匯總分析

         

        1

        出租人訴訟請求類型分布的匯總分析

         

        本部分所涉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的規定。

         

        1.繼續履行之訴

        由上圖可知,相關訴請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別為1.1.41.1.11.1.2,其中1.1.4訴請的數量最多、為134件,鑒于租賃期限已經屆滿,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提出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的訴訟主張合法合規,沒有疑問;訴請數量排第二位的為1.1.1,其數量為128件,該種訴訟請求,是典型的加速到期,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在融資租賃交易性質認定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法院一般都會支持;排名第三位的訴請類型為1.1.2,具體數量為59件,該等訴請與1.1.1訴請相比多了一項“留購價款”,對于留購價款部分,在有明確的合同依據且滿足了留購條件的基礎上,法院大多會支持出租人的該項訴訟請求,總體而言,該類訴請的被支持率比較高。

        訴訟請求為1.1.3的案件數量有13件,該等訴請的被支持率亦比較高。該項訴請與1.1.4具有一定相似性,均是主張全部租金,區別在于租賃期限是否屆滿、是租金全部到期還是具有加速到期性質。盡管1.1.3訴請中租賃期限并未屆滿但其具備法定/約定的有權加速到期主張全部租金的條件,依法一般均能得到支持。

        訴請類型為1.1.5的案件共有4個,且這四個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出租人的確權訴請。實踐中,有的裁判者認為,確認所有權之訴系民事案由“物權保護糾紛”項下“所有權確認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位列“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合同糾紛”,二者不能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要求出租人予以選擇訴請或予以裁定駁回確認租賃物所有權的訴請。當然,該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篇幅有限不予展開。但對出租人而言,仍建議應在訴訟請求予以主張確認租賃物的所有權,以對抗第三人對承租人進行的保全、減少破產程序對租賃物所有權再確認、防范或有風險,對出租人而言非常有利。

         

        2.解除合同之訴

        訴請類型為“1.2.1”的案例共計13件,根據《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融資租賃交易性質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該類訴請依法應得到支持,但需要進一步探討合同解除的時間確定、自力取回可行性、租賃物價值的確定、租賃物保全等多方面的問題。比如出租人同時主張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就有必要確定租賃的價值。因此,建議租賃公司在合同中預設明確的、執行性強的約定條款,明確租賃物價值的認定。實踐中亦有判例將租賃物價值的確定交由執行程序處理,如:樣本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93號案,避免了訴中評估、節約了訴訟時間,對出租人較為有利,建議出租人在難以避免評估問題時在訴中積極爭取。

        訴請類型為1.2.2的案件共有15個,該類訴請的實質包含了兩部分:第一部分對到期未付租金的訴請,是對合同解除以前的已到期債權的主張,屬于合同的履行;第二部分系收回租賃物的訴請,屬于對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清算,二者并行不悖,依法一般均應予以支持。該15個樣本案例中法官均支持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的訴請。

        訴請類型1.2.31.2.4系由1.2.2訴請派生而來。如前所述,根據《合同法》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規定,租賃物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出租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在出租人已依法自力取回租賃物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繼續主張損害賠償。因此,該類訴訟請求一般依法應得到支持,1.2.4訴請系特殊動產租賃物項下,出租人根據取得變更登記的確權需要而做出的主張,是1.2.3訴請的延伸。

        訴請為1.2.3的案件共有22,法院支持出租人主張的案例有21件,未支持出租人主張的案例僅有1件,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4250號案中,出租人收回了租賃物,但租賃物的處置情況不明,出租人未能舉證證明存在上述“差額”,故對出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訴請為1.2.4的案件共有2個,法院支持出租人的該等主張。

        訴訟請求類型為1.2.5的案件共有51件,法院支持出租人全部訴訟請求的案例有4件,支持出租人部分訴訟請求的案例有38件,全部駁回出租人訴訟請求的案例有9件。全部駁回出租人訴訟請求理由有:A.本案租賃物已收回,出租人主張的未收回租金、違約金之和低于租賃物(車輛)的轉賣價格/值(7件);B.已過訴訟時效(1件);C.出租人未提交充足的證據(1件)。

        綜上,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是租金債權的保障,出租人依法既可以主張物權也可以主張債權,出租人應基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最為有利的選擇。

         

        3.既訴請全部租金又訴請收回租賃物

        《合同法》第248條規定,承租人逾期違約項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文中分號表并列還是表選擇的爭議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出臺前一直有存有爭議而難成定論。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出臺前,尚有同時支持兩個訴請的案例;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于201431日施行后,同時支持兩個訴請的案例鮮有出現。《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通行觀點認為,主張支付全部到期租金以及未到期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加速到期,屬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主張收回租賃物是解除合同的后果,出租人不能既主張履行合同,又主張解除合同[8]。樣本中訴請類型為1.3.0的案件僅有1[9],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出租人撤回了其收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

         

        4.結構化安排訴請,實現租賃物所有權對租金債權的保障

        訴請類型為1.4.0的案例共計9件,該等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出租人的訴請。1.4.0訴請實質上系在1.1.5訴請基礎上又往前走了一步。出租人訴請:支付租金;確認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若承租人未按期付款的,出租人可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若變價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租人可向被告清償,若變價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歸被告所有。該等訴請出租人并未在訴請加速到期的同時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而是請求法院確認在承租人償清全部租金債權之前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并訴請對租賃物變價多退少補,筆者認為,與《合同法》、《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規定并不矛盾,同時減少了出租人的訟累、節約了審判資源,從解決糾紛、保護權益的角度應當予以肯定。

         

        5.自抵租賃物優先受償

        融物屬性使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產生所有與占有的分離,善意取得制度項下,出租人的所有權常常面臨被無權處分并被善意取得的風險,在租賃交易實踐中,出租人創設了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的防范模式,并被《融資租賃司法解釋》明文予以認可該租賃物自抵的抵押登記。樣本案例中,訴請實現租賃物抵押權數目為42件,其中有37個案例中,法院支持了抵押權人的主張。

        關于租賃物自抵情形下出租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法理上、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認為《物權法》明確規定了抵押設立的前提不是所有而是有權處分,《物權法》對抵押權優先受償亦做出了明確規定,且現有法律規范未分別何種抵押權可優先受償、尤其是現有法律規范未排除任何抵押權適用優先受償,故,自抵租賃物優先受償應予以支持(該問題的論及涉及大量法理,為本文之目的、受篇幅所限不予展開)[10]。從訴訟實踐來看,站在本文樣本基礎上,92.5%的樣本支持了出租人對自抵租賃物的優先受償權,建議出租人完善抵押合同并在訴訟中予以積極主張。

         


        [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143月第1版,ISBN 978-7-5109-0915-3,第300頁。

        [9]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20號案。

        [10] 詳述參見張立國律師之《出租人對授權承租人設定抵押權的租賃物是否有優先受償權》一文,本所與零壹租賃智庫合作出版的《融資租賃案例解析與實踐指導》(主編:張稚萍、柏亮,中國經濟出版社,20184月)第419頁,。

         

        2

        出租人主訴請之外的其他訴請請求

         

        1.留購價款

        筆者認為,留購價款對融資租賃交易而言,實質上可以認定為物權轉移觸發的權利標記,在租賃期限內、在承租人全部履約前,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且承租人全部履約后,或加速到期履約或裁判加速到期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承租人,留購價款系出租人應享有的債權,從該角度而言,出租人在繼續履行合同訴請項下對留購價款的主張應予以支持。樣本案例中,出租人訴請留購價款的案件數目為63件,有51件案例中法院支持該項訴求(支持率約為80%),可見在有合同依據且滿足了約定條件情形下,法院通常支持出租人的該項訴請。

         

        2.回購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是指出租人與回購義務人(通常為承租人及其關聯方或出賣人)約定,一旦承租人發生未按約支付租金等違約情形時,由回購義務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回購價款、承擔回購擔保義務的行為。

        樣本案例中,訴請中涉及回購的案件數目共有5個,鑒于該等案例中均有明確的合同依據,且回購條件已經成就,法院均支持了出租人的回購訴請,判令回購義務人履行回購義務。

         

        3.擔保權益不被支持的情形

        本項訴請區別于前述“自抵租賃物優先受償權”及“回購”,且此處的擔保方式根據樣本主要為保證擔保。樣本案例中,擔保訴請不被支持的案例數目為7件。未被支持的原因主要有四類:(1)主合同法律關系不成立,從合同保證法律關系亦不成立;(2)主債務不存在/已消滅,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3)已過訴訟時效;(4)舉證不能,未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對承租人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出租人應當重視擔保的設置和完善,建議出租人完善擔保合同及其登記。

         

        4.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構成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時,傾向于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夠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法院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樣本案例中,被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案例數目為7個;其中,被認定成“借貸法律關系”的有6個;被認定為構成“其他法律關系/無名合同”的有1個。

        1)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的原因主要是:在租賃物不存在或出租人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等情形下,租賃物不具有租金債權擔保的功能,融資租賃交易不具有“融資”和“融物”的雙重特性。

        2)被認定為構成“其他法律關系/無名合同”的原因是:《租賃合同》中租金約定的實質是共擔經營風險,共享經營收益,與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構成、出租人不參與租賃物經營使用等有明顯區別。

        綜上,在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或其他法律關系時,出租人將面臨多種不利后果,請融資租賃公司在選擇租賃物、擬修租賃合同、履行租賃交易時注意防范。

         

        5.關于送達、缺席審理、簡易程序

        樣本案例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135件,進行缺席審理(包括部分當事人缺席)的案件數目為366件,且缺席的當事方身份通常為承租人。

        根據本報告前述“起訴方分布”部分的表述,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出租人作為起訴方的占比高達76%,該等訴訟的發生多源于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糾紛發生后承租人“失聯”的情況比較普遍,導致出租人、法院等相關方無法及時聯系到承租人,導致司法文書送達困難。

        送達問題,由來久矣。尤其實踐中一般認為簡易程序不適用公告送達,除公告期耗費外,送達問題一般還關涉案件是否可適用簡易程序、縮短審限的問題。為解決送達問題,一些地方法院近年了進行了探索[11]。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接受約定送達地址。因此建議出租人在所涉全部合同中,完善的送達地址約定。

         

        6.違約金

        依據《合同法》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規定,出租人有權約定承租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通行觀點一般認為,違約金不具有懲罰性質,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樣本案例中,共有347個案例中當事人提出了違約金主張,其中有30個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當事人的全部違約金主張;有213個案件中法院對違約金進行了調低,另有103個案例中法院對當事人的違約金主張不予支持。

         

        7.律師費

         

         

        依法治國不斷被國家層面予以推進,術業有專攻,尤其在融資租賃之一專業性強、創新結構多、法律素養要求高的服務行業內,律師被當事人委托介入糾紛概率明顯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律師費的主張及被支持情況多受出租人關注,樣本中,訴請律師費的案件數目為94件,律師費被全部支持的案件數目為76件,支持率達81%,法院的支持理據有:(1)合同中有關于律師費承擔的明確約定;(2)律師費屬合理支出且金額未超過雙方約定的范圍;(3)有充分證據(主要指律師費發票該等收費憑證)證明已實際支出了律師費。

         


        [1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滬高法〔20112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1029日發布了《關于依法規范金融案件審理和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810日向全省各級法院下發了《民事送達工作指南》,均對約定送達的約定及認定做出了規定。

         

         

         

        3

        承租人訴訟請求類型

        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所負義務一般僅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不侵害承租人平靜占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法定權利還存在于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時的租賃物部分價值返還權。樣本中,圍繞出租人義務與承租人權利,承租人訴請主要為訴請類型3.1.03.2.03.3.0,其中:訴訟請求類型為3.1.0的案件共3件,上述案例中法院均認定融資租賃合同解除(自出租人取回租賃物之日起解除),其中一件支持了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另外兩件認為“承租人已支付款項系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的租金、遲延損害金,為承租人占有、使用挖掘機期間應支付的費用,供貨人拖回租賃物系承租人欠付租金所致,承租人無權要求供貨人、出租人共同返還首付款及大部分已付租金”,從而對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一項不予支持。訴訟請求類型為3.2.0的案件共3件,法院均支持了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請。

        訴訟請求類型為3.3.0的案例有4件,且法院都支持了承租人的訴請主張。樣本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終10045號案中,法院認為:從《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以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在融資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出租人實際獲得的利益不能超過合同履行利益,出租人應將該差額款項返還給承租人。

         

        六、相關建議

         

        根據前述的統計數據及分析,我們建議,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至少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做好項目談判及合同簽署階段的工作。在交易過程中,有的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因業務量巨大而選擇使用格式合同,此時一旦該類合同條款存在漏洞導致的損失將是巨大的。實踐經驗表明,合同條款設計、架構的越完備,爭議發生的時候越有利于直面問題,盡快地梳理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建議融資租賃交易項目中的各方通過深入談判或磋商的形式,將具體的合同條款細化,架構起清晰、完整的權利義務脈絡體系。尤其對出租人而言,通過明確的合同約定可為自身提供維權保障。

        其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確保自身租金等款項的債權的實現,出租人需全面履行己方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加強對租賃物的監控、及時通知相關義務履行方履行自身義務、加強對承租人一方的執行監管等。此外,鑒于訴請均建立在掌握充分有效的證據的基礎上,保存好各類證據至關重要。

        再次,糾紛發生后,各方當事人均應該妥善對待。尤其對出租人一方而言,應該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掌握最佳的訴訟時機,避免發生訴訟時效經過這樣的情況;同時,設計恰當、合理的訴訟方案。至于選擇哪種訴訟請求組合,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租賃物價值大小、能否覆蓋全部風險敞口、租賃物取回的可行性、二手設備處理市場的狀況、承租人資信情況及目前財務狀況、向擔保人追償的可能性、回購人的回購意愿和能力等因素。

        此外,建議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及時掌握同類糾紛管轄法院法官的審理思路及傾向意見,以備不時之需。

         

        [12]因本報告篇幅有限,我們沒有在此部分對具體的風險防范措施展開分析,僅從宏觀角度進行了論述。在本所與零壹租賃智庫合作出版的《融資租賃案例解析與實踐指導》(主編:張稚萍、柏亮,中國經濟出版社,20184月)一書中,本所律師通過對70個案例的深入細致分析,從多個角度折射司法機關對融資租賃相關問題的認識和作者的觀點,并對租賃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應注意的事項進行了充分提示。建議感興趣的讀者查閱此書,深入了解融資租賃業務可能面臨的風險,并采取有效避免或減少交易糾紛的措施。

         

         

         

        京津地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報告

        作者: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大數據團隊

        單位: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

        執筆人:張立國、明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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