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丨系列專題一:從汽車金融行業現狀入手看汽金行業法律風險
tips:
現如今不論新車市場還是二手車市場,都與汽車金融息息相關,汽車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關系眾多,包括借貸關系、抵押關系、融資租賃關系等等,其中法律風險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訴訟的旋渦。然而法律風險作為一種可識別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本律師事務所常年為一批汽車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結合團隊辦案經驗,根據業務運行情況及業務中發生的風險情況,從行業現狀、業務模式和成功案例三個方面對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車金融相關法律知識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與讀者共同學習探討。本篇為此系列開篇,介紹汽車金融行業現狀。
汽車金融專題目錄
第一部分 汽車行業現狀
一、我國汽車金融市場運行情況
汽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金融滲透率不斷提高
汽車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
二、我國汽車金融市場參與者
商業銀行
汽車金融公司
互聯網金融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服務提供商(SP)
第二部分 實務分析——從三種業務模式切入
一、車抵貸
普遍存在的六個風險點
風險應對措施
微貸網的成功引發的幾點思考
二、助貸
線下助貸
(1)模式解讀
(2)法律風險分析
線上助貸
(1)三種模式解讀
(2)法規政策對線上助貸的影響
三、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
(1)直租的三大優勢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汽車售后回租
(1)概念解讀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據
庫存融資
(1)三種模式解讀
(2)常見法律風險及律師建議
委托租賃和轉租賃
(1)概念解讀
(2)經營范圍如何寫
(3)行業準入
乘用車和商用車
(1)兩種車的定義及行業現狀
(2)商用車融資租賃模式及優勢
(3)商用車融資租賃的律師建議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從實踐角度加深對汽金行業的理解
本團隊處理的經典案例:
案例1:業務員弄虛作假、花式收費
案例2:加盟商帶著原件跑路
案例3:債務人和擔保人簽錯位置
案例4:質押車一夜之間消失,報案未果
案例5:承租人欺詐,51量庫存車輛實際不存在
其他參考案例:
案例1:質押車輛未交付,質押關系是否成立?
案例2:強制拖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3:承租人因庫存車并非新車主張租賃合同無效,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4:承租人未履行還款義務,除了租金,出租人還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01
我國汽車金融市場運行情況
1汽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①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2017年,全國汽車產銷量為2,887.9萬輛,同比增長3.0%。

②2017年二手車市場交易量為1240萬輛,比上年增加了200萬輛,同比增長了19.33%,創歷史新高。

③2017年,我國汽車金融市場整體市場規模超過2萬億,其中消費金融、車抵貸和其他汽車金融產品市場規模達13201億,同比增長15%。

2金融滲透率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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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滲透率:泛指通過貸款、融資等金融方式購買的車輛數量占總銷售車輛數量的比例。
①截至2017年末,中國新車整體金融滲透率(含汽車金融公司、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各市場參與主體)到達38%水平,雖相比全球70%的平均滲透率存在差距,但整體金融滲透率呈現出每年增長的態勢。

②二手車電商行業金融滲透率逐年增加,至2017年二手車電商交易量滲透率達到12.5%。

3汽車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
①從市場參與主體來看,2013年,隨著互聯網汽車金融公司和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的入場,其所占份額不斷提升,目前汽車金融市場已形成汽車金融公司、商業銀行、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互聯網汽車金融公司等多元主體并存的局面。

②從二手車市場來看,2017年二手車交易達到1240.1萬輛,同比增長19.3%。雖然整體市場呈現出高度碎片化和區域化的特點(主要集中在華東地區),但隨著取消限遷、減稅等利好政策的出臺,未來二手車市場將成為汽車金融行業關鍵的盈利點。


上圖為中國汽車金融服務市場分布(部分)
02
我國汽車金融市場參與者
1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仍是最大參與方,在多元競爭格局下,參與比重或有下降趨勢。但是,強大的資金優勢和廣泛的渠道網點布局,使得銀行仍是目前汽車金融最大的參與方。
優勢:
1.資金充裕且成本低;
2.在與其他參與主體合作中掌握較高話語權和議價權;
3.征信體系相對完善;
4.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度高;
5.遍布城鄉的營業網點。
劣勢:
1.貸款門檻較高,要求較為嚴格;
2.審批放款流程復雜且效率低。
主要汽車金融產品:
批發市場庫存融資、建店融資、并購貸款、零售消費信貸產品。
主要代表:平安銀行。
平安銀行是商業銀行布局汽車金融業務的領先者。平安銀行(單獨設立汽車金融中心)與寶馬、奔馳、捷豹、路虎、保時捷等多家汽車生產商(合作汽車生產商中80%以上為中高端品牌)和超過3,200家經銷商具有合作關系,憑借渠道方面的優勢,平安汽車金融2017年上半年汽車貸款余額達1,048.3億元,較2016 年末增長10.0%。
所需資質:
商業銀行金融牌照,應當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主要依據《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具體為:1.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且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2汽車金融公司
汽車金融公司分為兩類。一類為整車廠系汽車金融公司,為整個集團價值鏈上多個環節提供金融服務。車企進入成熟期后,為了資金的流動和協調控制,往往脫離銀行的金融支持,轉而成立集團的汽車金融公司。另一類為獨立的汽車金融公司,主要為未被占據的細分行業提供金融服務,如二手車客戶和次級信用客戶。
優勢:
1.擁有整車廠,且輔有前期整車廠貼息等優惠政策;
2.給客戶提供首付比例較低,貸款周期較長,產品靈活度高;
3.背靠整車廠強大資金流與核心優勢;
4.風控所基于的數據來源不僅有銀行采用的傳統征信系統,還有網絡、第三方征信機構等,對自身品牌的金融貸款更具優勢。
劣勢:
1.融資渠道相對單一,資金成本較高。汽車金融公司多數依靠銀行借款,資金成本較高。ABS和金融債是銀行借款的有效補充,但是額度以及靈活性上還有欠缺。#p#分頁標題#e#
2.監管嚴格,融資受限。汽車金融公司屬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在融資等方面受到限制,資金、風控等硬性監管指標較為嚴格。此外, 2015 年 12 月 29 日央行宣布的從 2016 年起實行的“宏觀審慎評估體系”、“ 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 也加大汽車金融公司的資金壓力。
主要汽車金融產品:
將主機廠與經銷商的深度捆綁的方式,該模式始于銷售環節,向服務環節延伸,從而深入汽車金融的全產業鏈條。批售金融、零售金融、庫存融資、試駕車融資也是汽車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產品。
主要代表:上海通用汽車金融公司。
所需資質:
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牌照,應當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主要依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具體為:1.有符合《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3.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需一次性實繳資本;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6.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8.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新生力量,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迅速。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發牌照,總數在 8000 家以上,其中近千家從事汽車金融業務。
優勢:
1.首付比例低,還款期限長,可降低購車門檻。除了車價,購置稅、保險、牌照費用、維修保養都可納入融資范圍。
2.個性化方案,操作便捷,非常適應汽車零售渠道下沉的發展趨勢。 隨著一、二線城市的限牌、限行、限外等政策逐漸收緊,消費者購車門檻提高,汽車租賃需求也將迎來新的增長點。
劣勢:
1.資金成本高導致產品價格高。
2.客戶資質相對較差,風險較高。
3.直租模式對資金要求高,需自購車輛且尾款和殘值風險較大。
主要汽車金融產品:
直租(以租代購)、售后回租、委托租賃。
主要代表:
天津渤海租賃有限公司、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所需資質:
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牌照,其中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主要依據《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2.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4.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5.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3.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3年的從業經驗。
問
不具有融資租賃資質的主體是否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答:未被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仍可從事融資租賃,但是合法不合規。
根據法發【1996】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1.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超范圍經營簽訂的融資租賃業務合同無效。但法釋【201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上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該解釋取消了法發【1996】19號“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條款,宣布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因此,從法院層面來講,只要符合合同要件,未被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仍可從事融資租賃。法院認為,即使簽的融資租賃合同實際的權利義務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也不應一律認定為無效,而應當根據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認定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并據此確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p#分頁標題#e#
此外,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合同,受《合同法》約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超越經營范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屬不屬于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顯然,銀監會或商務部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都屬于部門規章,效力層級上不足以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
但違反銀監會及商務部監管規定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仍屬違規經營,有權部門仍可依照部門規章進行監管、糾正違規乃至處罰。

4互聯網金融公司
互聯網汽車金融是汽車金融以互聯網為載體的表現形式, 涵蓋了消費信貸(包括新車、二手車)、融資租賃(包括新車、二手車)、供應鏈金融(切入經銷商銷售)和互聯網保險等融資業務。
優勢:
1.可依托流量優勢,降低汽車消費金融獲客成本。渠道成本在汽車金融領域成本上僅次于資金成本,4S店由于店面及人員投入較高,作為汽車金融的傳統渠道成本較高且難以靈活調整。
2.可依靠大數據技術,獲得更加全面真實的用戶數據,提高壞賬甄別率,加快貸款審批速度;提高供應鏈金融運作效率。大數據作為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固有優勢,可促進汽車消費金融領域客戶征信信息的完整性
劣勢:
1. 囿于車源、資金來源限制。互聯網平臺目前多仍以引流為主;
2.欠缺有效的征信體系。
主要汽車金融產品:車抵貸。
主要代表:微貸網、投哪網等平臺。
所需資質:
互聯網金融公司作為一個大的類別,泛指以互聯網為載體進行金融活動的公司,既包括融資租賃公司,也包括其他汽車服務公司,故其所需資質根據公司業務不同而不相同。在此僅列出互聯網P2P公司所需資質,如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要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成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無需申領金融牌照,但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5金融服務提供商(SP)
SP即Service Provider,中文翻譯為“服務提供商”。SP和上述幾個參與者不一樣,本身并不提供資金,只是作為一個渠道幫資金方把金融服務帶給4S店等終端客戶,然后收取傭金。金融公司也經常借助SP去下沉和拓展線下銷售渠道。
優勢:
1.設立公司門檻低。對于想進入汽車金融市場,但憂于沒有強大的資金基礎和牌照資格的公司來說,SP提供了另一種方法。
2.對于沒有主機廠背景以及4S店銷售渠道的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委托SP完成產品與服務的落地,比自建服務網絡更具成本和效率上的優勢。
劣勢:
1.大量競爭帶來的衍生問題。有利可圖導致吸引來大量競爭者,造成大量同質化產品,進一步導致價格戰、利潤下降;同時行業門檻比較低,從業者普遍未接受汽車金融服務的專業培訓,SP的專業化水平及服務品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2.缺少監管及行業規范。在利潤下降的背景下,由于缺少監管,部分從業者為了保住利潤,使用騙貸、信用卡套現等方式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屢屢發生。
3.抗風險能力比較薄弱。SP與汽車金融公司合作時,汽車金融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往往會要求一部分風險由SP承擔。故無論是貸前審批還是貸后管理,SP都需要做好風控。
主要代表:眾多汽車服務公司。其中上海燦谷作為國內最大的SP之一,克服了行業劣勢,目前已登陸紐交所,成為國內SP的第一股。
SP服務商注意事項:
1.SP服務商的公司名稱中不適合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字樣。根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版)第三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p#分頁標題#e#
2.SP服務商“持證”上崗有必要。服務商雖沒有特殊的資質或牌照要求,但仍也有必要持證,例如:準備好具有相關服務類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所代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合作協議)等必要文件,以迎接監管部門的檢查。
3.SP服務商區別于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的中介機構。汽車金融服務商,實際是為汽車金融機構提供勞動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的服務機構(當然具有一定中介性質),但并不是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的中介。
4.SP服務商并不是發放汽車貸款的機構。營業執照上許可的經營范圍,就是SP服務商經營的范圍。服務商的單位名稱、公司標牌,不能夠冠以自己的“某某金融”、“某某車貸”。服務商的收入來源多是金融機構支付的“服務費”或“勞動服務費”,不應該是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
下期預告:
說完了行業現狀,下期將從法律實務角度解讀汽車金融行業的風險及應對措施,并從三種業務模式切入。歡迎保持關注。
來源: 威亞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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