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摘要
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摘要
《民法通則》(1986):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合同法》(1999):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公司法》(2005):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20150827工商總局令第76號)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相一致。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0624,國務院令第156號)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業務: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同業拆借業務;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部2001年3號令)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桿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性租賃業務;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及附帶技術;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業務;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本辦法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融資租賃公司包括擔保余額在內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
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融資租賃業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
租賃財產包括: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管理辦法》(20130603征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方、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方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
租賃物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p#分頁標題#e#
內資融資租賃業務范圍: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商業保理公司轉讓應收租賃款;
內資融資租賃不得從事下列業務: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進行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同業拆借業務;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實際租賃物為載體,不得以融資租賃為名,變相從事借貸業務。
在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在出售標的物時必須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要,對內資融資租賃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每年應當檢查一次本轄區內所有內資融資租賃企業。
內資融資租賃企業有以下情形的,商務部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以上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資格:從事非法集資、變相貸款等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的;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711商務部辦公廳)
未在商務部網站公示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各地不得為其辦理后續變更手續。對在上一會計年度內未開展實質性融資租賃業務、年檢不合格以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各地應責令其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商務部(外資司)。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活動;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同業拆借、股權投資等業務。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準入審批指引》(2013711商務部辦公廳)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與租賃交易相關的擔保業務,但不得為主營業務,且企業名稱中不得有“擔保”字樣。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務部 商流通發[2013]337號 20130918)
融資租賃業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于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2015年3月)
租賃財產應當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具體包括: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商用地產、附著于不動產的其他設備(如電梯、空調系統等)等其他用于生產經營的資產;#p#分頁標題#e#
業務范圍: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咨詢和擔保;兼營與融資租賃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不得直接和變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
《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第19號)
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第八條 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中 國 人 民 銀 行2 0 0 0 063 0 )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經營范圍: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托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經營性租賃業務;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和擔保;
租賃物:固定資產。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或提供其他服務收取租金或手續費。租金或手續費標準由金融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協商確定
融資租賃業務: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
回租業務: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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