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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供貨商未交付或延遲交付租賃物是否影響承租人償付租金的義務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08-08 / 閱讀:169

          關注焦點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類型有很多種,直接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的糾紛相對復雜,涉及到“三方+兩合同”,情節嚴重的甚至影響到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本期案例的關注點在于:在供貨環節,供貨商未交付或延遲交付租賃物是否影響承租人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
          
          案情概覽
          
          A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與B公司(供貨商)達成合作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推薦客戶以促進產品銷售,A公司向該客戶提供直接融資租賃服務。
          
          C公司(承租人)是由B公司推薦的企業。三方隨即簽訂了《采購合同》,A公司與C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其中約定,由A公司將設備購買價款直接支付給B公司,A公司支付購買價款之日即取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并出租給C公司使用。
          
          在《采購合同》和《租賃合同》中還約定,B公司負有向C公司實際交付租賃物的義務,A公司根據C公司出具的《付款申請書》支付價款即視為A公司已履行了《租賃合同》項下的積極義務,且租賃物的驗收亦與A公司無關,C公司不得無故或惡意拒絕償還租金、拖欠支付租金。
          
          因C公司未按約定支付租金,A公司多次向C公司催要, C公司表示由于B公司未按約如期交貨,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從而導致拖延支付租金。B公司、C公司均認可了租賃物未交付這一事實。
          
          法院最終支持了A公司對C公司償還租金、逾期利息、違約金和設備名義價款的請求。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合同約定,出租人應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但該義務并非現實狀態的物件交付,而是觀念意義上的物件交付,出租人無需親自履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一般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只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發出物件受領通知,即視為出租人已經履行了租賃物交付義務。
          
          C公司向A公司出具《付款申請書》,A公司支付了《租賃合同》約定的貨款,應視為A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項下租賃物的積極義務。故本案C公司是否依據《采購合同》得到租賃物以及得到的租賃物是否存有瑕疵,均與A公司無關,C公司無權以此為理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經驗總結
          
          根據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這一判斷標準中并不包括標的物是否能夠最終實際交付。
          
          一般認為,在直接租賃交易中,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時間并非始于租賃物交付之日,而應始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這是由融資租賃交易系融資與融物集于一體的特征所決定的,也就是說,出租人完成融資義務之時,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即告成立。
          
          此外,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在直接融資租賃交易中,一般都是供貨商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交付義務和質量瑕疵擔保義務,該義務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程度并不影響承租人向出租人償還租金。
          
          實踐中,出租人常常擔心供貨環節租賃物未交付或租賃物出現質量瑕疵時,承租人以此為理由拒付租金。但實際上,出租人只需注意在交易中是否依賴自身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了承租人的租賃物選擇,如果沒有,出租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設定相關條款,根據法律規定維護自身權益,要求承租人按時支付租金。
          
          當租賃物未完全交付時,因出租人尚并未取得全部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的租賃債權會面臨部分或全部喪失租賃物所有權保障的風險。為防范該風險,出租人在采購合同中要約定救濟性權利,例如明確出租人既可以要求供貨商繼續履行買賣合同或賠償損失,亦可以要求承租人繼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或賠償損失等;同時,還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前息,收取資金實際支付日至項目正式起租日之間的利息,以防范租前風險。
          
          本期案例改編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1698號
          
          來源:中外金租讀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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