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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查處理執行裁決類糾紛案件若干重點問題的解答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10-22 / 閱讀:83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查處理執行裁決類糾紛案件若干重點問題的解答
          
          2008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確定了執行異議、復議以及執行異議訴訟制度,最高法院先后出臺《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等一系列關于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加上此前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凍規定》),執行裁決糾紛系列法律、司法解釋形成初步體系。但因實踐中情形較復雜,導致各地區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結果相互矛盾現象,損害司法公信力。為了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量,省法院參照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就執行裁決類案件審理實踐中部分重點問題作出裁判指引,以供參考。
          
          一、案外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
          
          (一)程序問題
          
          1.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條件
          
          意見: 1.已經執行法院進行執行異議審查 ;2.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3.在執行異議標的物執行程序終結之前;4.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權利異議;5.有排除執行或繼續執行的明確訴訟請求。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說明: 1.執行異議之訴應符合《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規定。
          
          2.執行異議之訴目的在于排除強制執行,執行異議標的物執行程序終結后,訴訟目的已不可能實現,即喪失了審理基礎,故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同理,在執行異議之訴審理過程中,出現異議標的物滅失又無替代物可供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撤回起訴,當事人不同意撤回起訴的,裁定終結訴訟,當事人提出的確權等其他訴訟請求,可釋明其另訴處理。
          
          3.應與審判監督程序相區別,針對執行依據提出的異議,即認為原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本質上是對原生效裁判作為執行依據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否定,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本質上是對執行法院具體執行行為合法性的否定,應通過執行復議或執行監督程序處理,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4.成立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是必須有排除執行或繼續執行的訴求,案外人僅就執行標的提出確權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告知其增加停止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經釋明其仍堅持不增加的,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提出確認權屬、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支付違約金等請求,如何處理
          
          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同時提出權屬確認請求的,可以一并處理,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支持。支持的,在判決主文中除了“不得執行......”,還可以有“確認所有(動產)或協助過戶(不動產)”等能夠表明權屬的判項。
          
          案外人同時提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涉案標的、支付違約金等訴訟請求的,不作處理。
          
          說明:案外人提出的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支付違約金等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與阻卻執行的訴訟目的無關,不屬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范圍,案外人可就此另行主張權利。
          
          3.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未對案外人或申請人的主張發表意見的,如何確定其訴訟地位?
          
          意見:可將其列為第三人。
          
          說明:參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可視為其未提反對意見,將其列為第三人。
          
          4.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是否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意見: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可以排除執行,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說明:案外人的優先受償權僅影響受償順序,不影響執行標的權屬,案外人認為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當在執行分配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另行主張權利。#p#分頁標題#e#
          
          5.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的,案外人能否對執行標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意見:案外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說明:參照《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的優先受償權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產生沖突時,案外人可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程序處理。如申請執行人的優先受償權已被另案生效判決確認,案外人可以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不必對另案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6.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提起再審的,如何處理
          
          意見:應當裁定中止本案訴訟。
          
          說明:執行異議之訴系因對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執行標的物權屬有異議而提起的訴訟,如果再審判決改變了執行依據中執行標的物的權屬認定,則執行異議之訴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提起再審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的規定。
          
          7.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可作出《民事調解書》
          
          意見:人民法院不宜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作出《民事調解書》。
          
          說明:執行異議之訴以是否能夠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為目的, 申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實體權利可能影響其他第三人利益。為盡量避免申請人、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虛假訴訟方式達到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非法目的,執行異議之訴中不建議調解,如果當事人有調解意愿,且經審查確無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調解,并引導當事人撤訴,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8.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如何認定被執行人自認的效力
          
          意見: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權屬的自認,不可以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說明:實踐中,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惡意串通規避執行,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在證據審查上要從嚴把握,特別是應當限制當事人自認原則的適用。如案外人主張排除執行,應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卻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且其舉證責任不因被執行人承認其主張而免除。
          
          9.申請執行人以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申請強制執行,案外人是否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意見:案外人主張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為損害其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可以在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執行過程中,通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予以救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說明: 1.未參與仲裁的案外人不能通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權利救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僅限于當事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只能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包括仲裁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關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限制條件較多且不能涵蓋在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僅對執行標的有異議,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情形。
          
          2.未參與仲裁的案外人認為其對仲裁裁決指向的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可以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進行權利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中,并未對執行依據的性質作出限定。故對涉案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的案外人,若不允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其權利面臨在法律上無救濟途徑的困境,且案外人異議之訴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執行標的物的實際權利人,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的,均應通過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解決,與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性質無關,即無論執行依據是判決、裁定、調解書還是仲裁裁決,均不影響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
          
          (二)實體問題
          
          10.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意見: 1.適用《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實體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通過認定基礎法律關系和甄別實際權利人排除強制執行。
          
          2.可以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查、扣、凍規定》,認定某些權利的可對抗性,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說明:對案外人主張排除執行,在執行異議程序中未得到救濟的,通過執行異議之訴,適用相關實體法及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查、扣、凍規定》保護與登記及占有公示不一致的真實權利人和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物權期待權、房屋消費者物權期待權等特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p#分頁標題#e#
          
          11.案外人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以借名買房為由,請求確認涉案房屋權屬并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針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主張其與被執行人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且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只是名義產權人、案外人才是實際產權人的,如無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保護實際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保護目的。
          
          12.案外人異議之訴中,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查、扣、凍規定》第十七條如何選擇適用
          
          意見: 1.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不動產性質沒有特殊要求,即不管是商業用房還是居住用房,均應一體保護。
          
          2.《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一般限于一手房買賣,房屋性質包括有居住功能的商住兩用房。根據我國目前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可將無房證明的范圍擴大到買受人同一戶籍的家庭成員,如配偶、子女等。舉證責任由案外人承擔。
          
          3.《查、扣、凍規定》第十七條適用于其他需要登記財產。對于個案,案外人符合其中一條的規定,即可引用該條規定請求排除執行。
          
          說明:審理時應注意:1.合同的形式要件。規定了方位、面積、價款、付款時間和方式、交樓時間等體現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可視為買賣合同。
          
          2.合法占有。一般認為,拿到房屋鑰匙、辦理物業入住手續,即可視為對房屋已經有事實上的管理和支配權。
          
          3.付款。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前提下,付款方式可多樣化,但應證明收付款行為真實存在。
          
          4.未辦理過戶的原因。為逃避法定義務、國家政策或其他原因,故意將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而不辦理過戶的,可認定為存在過錯。
          
          13.案外人主張涉案房屋是以房抵債取得,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符合條件的,可以排除執行。案外人有充分證據證明,能夠同時滿足以房抵債協議真實有效、協議簽訂于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經實際占有涉案房屋,案外人對涉案房屋未能過戶不存在過錯的,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參照《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處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保護強制執行行為下真實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并不禁止以房抵債行為,查明屬實的,應保護債權人利益。
          
          14.被拆遷人(案外人)對登記在拆遷人(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符合條件的,可以排除執行。被拆遷人所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滿足合法有效,明確約定具體位置、用途,能夠明確指向執行標的的,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相關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具體位置、用途,能夠指向特定標的的情形下,具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持有此類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案外人,享有足以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15.掛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掛靠人持掛靠協議對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執行標的主張排除執行的情形,如何處理
          
          意見:不論掛靠協議是否真實均不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房地產開發需有特定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沒有資質的單位掛靠在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所簽訂的掛靠協議違法,因違法行為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實踐中應注意審查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掛靠的協議的性質。
          
          16.金錢債權執行中,執行標的共有權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共有權人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釋明,要求其先分割共有財產,審查其主張的共有份額并確權,對執行標的中案外人所有的份額,可以排除執行。
          
          1.按份共有情形下,可以排除對案外人共有份額的執行,執行法院僅執行標的物中被執行人共有部分。若標的物不可分割,案外人可通過執行標的物變現后分割價款或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權利。
          
          2.共同共有情形下,由案外人主張并舉證證明其所有的份額(比例),人民法院審查并確權后,可以排除對該部分執行。若標的物不可分割,案外人可通過執行標的物變現后分割價款或行使優先購買權實現權利。
          
          案外人拒不分割共有財產的,不能排除執行,其因執行行為所受的損失,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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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根據《查、扣、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程序中允許債務人和案外人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被執行人對共有房產享有一定份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該部分財產以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
          
          17.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主張對涉案不動產已辦理了預告登記,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即預告登記使案外人對房屋等不動產享有的請求權具有了物權效力,產生可以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期待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18.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主張其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名下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1.案外人僅主張其為資金實際權屬人,請求排除執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2.有證據證明的、能夠特定化的資金,可以排除執行。如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質押權人就賬戶內資金主張實體權利的、有證據證明的錯誤匯款等。
          
          說明:1.金錢屬于不特定種類物,以實際占有為所有權公示。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銀行存款等,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資金的權利人,只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賬戶中的資金,一般應認定為被執行人所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即金錢可以被特定化,用于特定用途,故滿足特定化要求的金錢可以排除執行,但應從嚴審查案外人主張事實的真實性。
          
          19.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主張其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名下賬戶的實際所有權人,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有證據證明的賬戶借用關系,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有證據證明賬戶開立手續、業務辦理、賬戶管理、資金流轉等均由案外人完成,案外人是涉案賬戶實際使用人,被執行人僅為涉案賬戶名義所有人的,雙方形成賬戶借用關系,可以排除執行。
          
          20.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主張通過離婚協議取得被執行房屋,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原為夫妻關系,離婚時已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歸案外人所有,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如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排除執行。1.離婚協議在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前簽訂并已在相關部門備案;2.案外人在離婚協議簽訂后已經實際占有涉案房屋;3.案外人對房屋未辦理過戶不存在過錯。
          
          說明:案外人為被執行人原配偶。如上述條件達成,則案外人對爭議房屋享有將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請求權,該權利指向爭議房屋,具有特定性。而金錢債權沒有特定指向,爭議房屋只是作為被執行人責任財產履行金錢債權的一般擔保。據此,案外人對爭議房屋的請求權優先于一般金錢債權,可以排除執行。
          
          21.案外人異議之訴中,如何判斷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情形
          
          意見:應至少審查:1.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2.雙方是否以不合理低價轉讓執行標的物;3.相對方是否實際支付了對價;4.案外人是否明知被執行人負債情況。
          
          惡意串通的證明標準,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高于高度蓋然性。應謹慎適用該條款認定合同無效。
          
          說明:這類理由通常出現申請執行人對案外人異議的抗辯中,認為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雙方就涉案標的物簽訂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2.案外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案外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主張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執行標的仍享有所有權的,若執行標的為在合同租賃期內的租賃物,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 融資租賃合同是合同法第十四章規定的一種有名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物(機器設備或其他需要辦理登記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在租賃期內由承租人使用,但出租人對該租賃物享有所有權,該權利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案外人的執行異議。#p#分頁標題#e#
          
          23.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對沒有獨立產權的車庫、車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一般不予排除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保護小業主利益,作為特殊情況,可以排除執行。1.被執行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案外人系該小區業主;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3.支付全部價款。
          
          說明:有獨立產權車庫、車位可作為特殊不動產,參照《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從嚴處理。無獨立產權車庫、車位,除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購買的小業主的利益給予特別保護外,為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不予支持其他主體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
          
          24.案外人對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作為執行標的物,案外人以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購買為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排除執行。1.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支付了全部價款;2.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實際占有涉案執行標的物;3.案外人對于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存在過錯。
          
          說明:機動車、船舶等特殊動產屬于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可參照《查、扣、凍規定》第十七條處理。
          
          25.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案外人為承租人的,其排除執行的權利僅指排除移交占有的權利。
          
          1.承租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承租人在執行標的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按約支付租金,并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要求承租人移交占有租賃物,承租人請求停止執行的,應予支持。
          
          3.承租人在抵押權人設立抵押權之前已經與被執行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按約支付租金并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抵押權人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根據其申請要求承租人移交占有租賃物,承租人請求停止執行的,應予支持。
          
          4.執行法院采取帶租約執行措施的,申請執行人提起異議之訴,請求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或不存在真實的租賃關系,應予受理。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屬實的,可以允許執行法院不帶租約執行。
          
          說明:租賃是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將租賃物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的行為,租賃不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故案外人不能以享有租賃權為由排除對租賃物的執行,但可以其對租賃物享有租賃權為由,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租賃物。
          
          26.案外人以存在機動車掛靠經營關系為由,請求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1.運輸企業出資購買車輛,將道路運輸經營資質轉讓給個人/企業,由其掛靠在運輸企業從事道路運輸的,對于個人/企業提出的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個人出資購買車輛,掛靠在運輸企業,以運輸企業為車主辦理車輛登記,案外人能夠證明其是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的,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其排除執行的訴訟請求,可以支持。
          
          說明:1.在第一種情形下,運輸企業可能不實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業務,而是將車輛和資質給掛靠人使用,掛靠人請求排除執行或移交占有的,均不予支持。
          
          2.第二種情形多見于出租車行業和旅游大巴經營領域,為保護特殊動產實際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可以支持。
          
          27.案外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執行標的,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一般不予支持。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說明: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處理。優先受償權包括: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船舶優先權(海商法)、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可能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包括:所有權、物權期待權(交付的債權請求權)、租賃權等。
          
          28.案外人為買受人,其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押權的執行標的請求排除執行,如何處理
          
          意見:1.金錢債權執行中或一般買賣交易中,申請執行人抵押權設立在先,抵押財產轉讓在后,案外人作為買受人請求排除執行的:①財產轉讓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的,不予支持;②財產轉讓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辦理抵押登記,不予支持;③財產轉讓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未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生效判決確認,且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可以排除執行,若該抵押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則駁回起訴,要求案外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另行主張判決權利。#p#分頁標題#e#
          
          2.如買受人享有的權利符合消費者生存權保護的權利,可以排除執行。
          
          說明:1.依法設立或取得的擔保物權屬于所有權的負擔,可以優先于所有權獲得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將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未登記的,不能證明抵押權系善意取得,應視實際情況平衡保護善意取得的所有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已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讓人。”已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有物上追及力,未登記的沒有物上追及力。
          
          2.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消費者生存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故執行標的為設定了抵押的在建工程等情形時,買受人享有的權利符合消費者生存權利的,可以排除執行。
          
          二、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29.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查范圍是什么;在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訴
          
          意見: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查執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分配順序、分配原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僅對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審理,而不得對整個分配方案進行全面審查,也不允許被告提出反訴。
          
          說明:分配方案的異議包括對債權人享有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異議,對分配順位的異議等。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分別審查處理,針對執行法院在做出分配方案時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決。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查的是方案中存在異議的分配內容,該部分異議屬于固定內容,不能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變更和擴大,否則將會因分配主張的變化,影響在分配異議過程中提出調整方案和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其他債權人的異議權利,使得分配方案異議內容處于不確定狀態,而無法進行合法性審查。故不能允許分配方案異議中的被告提出反訴。
          
          30.異議人對執行法院應否啟動分配程序,以及分配方案確定的債權人身份合法性提出的異議,如何處理
          
          意見:不屬于分配方案異議訴訟,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可依照《民訴法》第225條規定,通過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方式尋求救濟。
          
          說明:異議人主張執行法院啟動執行分配程序、制作執行分配方案錯誤,是對執行法院具體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異議人關于分配方案中確定某一當事人的債權人地位以及其是否享有異議權利的異議,屬于認為法院在執行分配中確定債權人的行為不當的異議,即是對執行程序提出的異議,應當依照《民訴法》第225條規定,通過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方式尋求救濟。
          
          31.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財產的清償是否需要制作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意見: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需要進行財產變價款清償時,應當由執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并允許債權人或債務人、利害關系人在對財產分配方案不服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說明:分配方案是對被執行人財產處理后,按照一定順序對財產變價款在各個債權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的程序,確保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一定比例的受償,屬于執行程序中的特殊清償。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和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啟動“執轉破”程序;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人民法院經審查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對于企業法人的財產變價款,按照保全和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該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受償順序,但是對于受償的比例、金額等仍需要由執行法院審查確定,故也應制作財產清償分配方案,并通過一定方式在債權人之間公示,允許債權人提出不同意見或主張異議。
          
          32.行政罰款所產生的債權與普通民事債權的清償順序如何確定
          
          意見:二者同時存在時,應當確定普通民事債權優先于行政罰款進行清償。
          
          說明:行政罰款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民事主體苛以一定金額罰款,以對相對人給予制裁的一種行政行為。該罰款帶有強制性,用途是上繳國家財政,補充性財政收入。行政罰款與稅款和社會保險費用等常規性財政收入不同,不具備法定優先清償的屬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應同時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時,應當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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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如何確定判決主文內容
          
          意見: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審查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經審查,如發現執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確有錯誤,應在判決主文中明確:1.撤銷XX分配方案;2.由XX(執行法院)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在二審程序中,如一審裁判維持了執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則應同時撤銷一審判決。
          
          說明:至于如何作出新的分配方案以及分配原則、理由等,可在本院認為部分詳細闡述,以便執行法院參考。
          
          三、變更、追加當事人執行異議、復議審查
          
          34.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申請執行人要求追加股東、出資人等為被執行人,如何審查
          
          意見: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人等注資不實、抽逃出資、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致使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為由,申請該股東、出資人在注資不實、抽逃出資、接受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1.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的股東、出資人等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無論行為發生在執行依據作出之前或之后,均可直接追加該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2.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的,上述情形出現在被執行人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的,可直接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
          
          說明: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無償接受財產均嚴重影響法人清償能力甚至民事行為能力,即使執行依據作出過程中沒有發現上述情形,只要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也可直接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而無需另訴。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變更、追加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所稱“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是對被執行人系企業法人身份的指稱,不是對條文所涉情形發生時間的限制,并非要求企業法人成為被執行人之后才能適用該條款。《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行為必須發生被執行人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但不要求發生在執行依據作出之前或之后。
          
          35.一人有限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意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應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不能證明的,可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說明:依照《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個人財產的,該股東可被追加為案件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規定吸收了《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將舉證責任倒置,目的是為了強化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將公司財產與本人個人財產嚴格分離。
          
          36.申請執行人要求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如何處理
          
          意見:申請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為由,要求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可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說明: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增加了本未負擔判決義務的案外人的民事責任,對案外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予以審查處理。《變更、追加規定》中對于申請變更、追加夫妻一方為案件被執行人的情形未予規定,則如申請執行人提出此類變更、追加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37.當事人根據《變更、追加規定》第三十二條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意見: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同意申請人主張的,應列為共同被告;不同意的,列為第三人。
          
          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同意申請人主張的,應列為第三人;不同意的,列為共同被告。
          
          說明:參照《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確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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