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孫春梅、王遵梅:類案裁判規則——如何認定“售后回租”法律關系?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06-16 / 閱讀:432

          作者簡介
          
          孫春梅律師: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主任、河南省租賃行業協會調解委員會主任。
          
          王遵梅律師、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河南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專注于公司并購重組、融資租賃、建筑房地產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具有大型重組并購項目的交易結構設計、法律風險防控、合同文本起草的法律服務經驗,能為企業提供全面系統的非訴及訴訟法律服務。
          
          近日,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委托,代理了一批因人民法院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最終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為維護客戶權益,段和段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在充分分析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判例展開研究,目的在于通過判例研究,找出人民法院對同類糾紛的裁判規則,特通過此篇分享本次研究成果。
          
          案件背景:某融資租賃公司所做售后回租業務,租賃物為機器設備,承租人發生逾期,租賃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從而向租賃公司行使釋明權: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租賃公司堅持不予變更,法院因此裁定駁回租賃公司起訴,租賃公司上訴至上一級法院,上級法院維持一審裁定。
          
          一、具體裁判規則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應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二、裁判規則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該規定對售后回租交易模式給予肯定,認為售后回租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根據該規定,售后回租類型融資租賃交易中,存在以下兩層法律關系:一是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所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二是出租人將從承租人處購進的物出租給承租人所形成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如案件事實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特征,人民法院應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三、可供參考的例案
          
          (一)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錦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相關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222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摘要:
          
          商事交易法律關系性質的認定應首先從交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和交易本質來判斷,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交易合同。從案涉合同訂立情況而言,2017年12月26日,錦銀公司(買受人)與蘇州靜思園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同日,錦銀公司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蘇州靜思園公司、中青旅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時簽訂了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并且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同時也是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在形式上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征。其次,從當事人的履行情況而言...故雙方當事人已經根據案涉《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實際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故案涉交易在權利與義務安排和交易本質上均符合售后回租交易的法律特征。
          
          (二)劉戰兵、莫錦玲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相關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857號民事裁定書
          
          2.判決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15年3月,匯銀公司(出租方)與劉戰兵(承租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劉戰兵向匯銀公司申請以機械設備售后回租的方式進行融資。該合同對租賃物名稱、數量、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主要條款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本案中,也不能僅因租賃物屬于售后回租而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存在。
          
          (三)邯鄲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相關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897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摘要:
        #p#分頁標題#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該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根據案涉《回租買賣合同》《回租租賃合同》約定可見,方正公司系以回租使用為目的,將自有生產設備以90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國興公司后,再從國興公司處租回使用,并向國興公司按期交納租賃費。上述合同約定以及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模式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一審判決依據案涉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確認本案案由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并無不妥。昌盛公司認為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四)中水電北固建設機械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絲綢有限責任公司借款糾紛申請再審案
          
          1.相關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75號民事裁定書
          
          2.判決摘要:
          
          第一,本案的法律關系性質應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其一,裕邑絲綢公司與中水電北固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裕邑絲綢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將自有租賃物出賣給中水電北固公司,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中水電北固公司處租回,符合《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二條關于售后回租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規定。其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關于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中水電北固公司雖不具有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但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其三,本案融資租賃標的物具備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征,亦不存在僅有資金空轉的情形,原審判決以履蓋全廠區的電網、煤氣管網、自來水管網已于2012年即開始使用,且不是獨立的可分割物,無法實現租賃物的擔保功能為由,否定融資租賃關系的成立不妥。其四,因融資合同的租賃標的物可能實際上無法收回,或者起不到物權擔保的作用導致出租人權利受損,故實踐中存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以確保出租人債權實現的情形。因法律法規未就融資租賃關系中設定擔保予以禁止,故中水電北固公司與裕邑絲綢公司、其他保證人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保障中水電北固公司債權的安全,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綜上,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中水電北固公司與裕邑絲綢公司的法律關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抵押擔保借貸不妥。
          
          (五)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政府、德州市陵城區國土資源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1.相關文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480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摘要:
          
          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還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資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融資租賃糾紛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由上述規定可見,《融資租賃糾紛解釋》第二條認可售后回租的合法性。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物的所有權原本屬于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于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
          
          本案中,信達租賃公司與華茂公司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符合前述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征,具體分析如下:一是當事人之間簽訂有《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的附件包括《租賃物清單》、《概算租金支付表》、《實際租金支付表》、《所有權轉移證書》。《租賃物清單》上載明有明確的租賃物,租賃物客觀存在。《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信達租賃公司向華茂公司支付轉讓價款之時租賃物的所有權轉歸信達金融租賃公司,華茂公司應在收到轉讓價款當日向信達金融租賃公司出具《所有權轉移證書》。該合同附件四《所有權轉移證書》載明:華茂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收到原告2011年7月27日(起租日)通過民生銀行匯出的租賃物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15000萬元。自2011年7月27日起,編號XDZL2011-004《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自華茂公司轉移至原告。案涉租賃物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屬于原告所有。上述合同及其附件表明,本案存在著租賃物以及租賃物所有權的移轉即買賣租賃物、回租給付租金的事實,當事人之間并非沒有租賃物或者未進行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并非只是單純的資金流轉…二是債權金額構成不同于借款合同…三是償還方式為按月分期償還…綜上,上訴人關于本案信達租賃公司與華貿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企業之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p#分頁標題#e#
          
          四、裁判規則提要
          
          此類型案件屬售后回租類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對此類型案件法律關系的認定,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一)司法解釋認可售后回租交易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案涉交易模式符合以上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雙方之間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二)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兩方當事人
          
          根據《融資租賃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必然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兩方當事人,即:買賣合同關系和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出租人(買受人)和承租人(出賣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模式即直接租賃交易模式有所不同:直接租賃交易模式存在兩個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承租人與出賣人同為一人。
          
          (三)標的物(租賃物)所有權由承租人轉移至出租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交易的重要特征之一為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然后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根據《融資租賃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租賃物,然后回租給承租人使用。根據其交易特征,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要求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四)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并非資金空轉
          
          融資租賃交易最核心的特征為融資+融物,即通過租賃物進行融資,如果雙方交易沒有租賃物,只有融資,便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五)權利義務設定及合同履行符合融資租賃的交易本質
          
          融資租賃交易下,出租人的主要義務為購買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主要權利為收取租金,承租人的主要義務為支付租金,主要權利為占有使用租賃物。認定交易是否屬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著重審查雙方權利義務設定及合同履行是否符合融資租賃交易本質。
          
          高頻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人民法院否定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比較突出,該問題是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融資租賃法律事務部近兩年著重研究的課題。2019年,我們還專門對河南省內因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被人民法院否定的判例展開研究,形成專項研究報告。進行判例研究的目的均在于找出人民法院對同類糾紛的裁判觀點,從而盡力維護客戶權益或為融資租賃公司的日常業務開展提供風險防范參考。


        上一篇:太全了|新版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的稅會處理(附真實案例分析)
        下一篇:某租賃有限公司、杜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