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迎來歷史首次清理整頓,金交所發展趨勢猜想!
這幾天各大媒體、自媒體、朋友圈瘋傳證監會關于清理整頓金交所的14號文件(清整辦函【2020】14號),這是監管部門首次下發專門針金交所清理整頓的文件,該文件暫未下發至各家金交所。根據權威媒體、文件內容及知情人士透露,小編總結幾點如下:
一、監管征求意見:金交所不得向個人銷售產品(21世紀財經)
猜想:
1)原來直接面對客戶的募集形式要改變,即目前所謂的場外交易可能會叫停;
2)加強合格投資者認定,參考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
3)借鑒信托、私募基金的募集、監管形式,統一由證監會成立專門的部門監管。
二、未經批準,不得備案、發行、銷售金融產品或者私募基金產品。不得為網貸平臺、房企、金融機構、融資租賃等公司融資或者進行業務合作。
猜想:
1)成立專門審批部門或者指定目前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備案、發行;(此舉意在強調未來金交所發行產品需要合規合法化)
2)封堵違規輸血房地產、網貸平臺等;
3)地方政府平臺未來通過本省(市),根據新規可合規發行。
三、不得異地開展業務,以省(直轄市、自治區)為范圍限定。
猜想:
1)不得異地展業,反之本省(市)開展業務就合規合法了;
2)交易所納入監管,成為合規合法的金融機構;
四、嚴禁為股東或者關聯方提供自融或者擔保。
猜想:
1)此舉針對目前存在的諸多小型交易所的自融行為以及未某些企業集團自融行為提供的便利,以后嚴格禁止;
2)對房企和某些自融的財富公司產生致命性影響,對地方政府平臺融資影響較小;
五、存量金交所嚴格執行清理整頓,同時不得新增。
猜想:
1)清理整頓后,根據新規金交所即可合規合法經營;
2)存量或許可續,不得新增。
六、考慮新冠疫情,清理整頓工作截止時間由2020年底延遲至2021年6月。
猜想:
1)驟然叫停必然引起巨大反響甚至系統性風險;
2)2021年6月之前,要發金交所產品的抓緊,抓緊!
總結:金交所經過近年的發展終于迎來第一次整頓(信托公司經歷了6次整頓),此次整頓意味著金交所未來是合規合法的機構,擁抱監管,合規發展。涅槃重生,對于金交所未來面臨諸多挑戰,同時也是機遇。
附證監會相關文件全文:
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風險處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近年來,地方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以下簡稱“金交所”)在滿足地方經濟發展需求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擴張、違規經營、監管不足、向個人投資者不當營銷等突出問題。近一個時期,金交所產品的信用風險抬頭,部分金交所風險持續爆發,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7】23號)、《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共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作要求,針對金交所存在的違規和風險情況,在前期金交所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經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現就進一步做好金交所清理整頓和風險處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規經營。金交所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恪守合規性、區域性、非涉眾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處置非法集資等相關法規政策要求,堅守依法合規底線,強化自律管理,不得借金融創新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二、嚴守業務邊界。金交所不得違法從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或禁止的金融業務,涉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業務許可事項和其它國家部委管理的業務的,應取得相應業務牌照或獲得主管部門指定;金交所及其經營主體未經批準,不得發行、代銷(代理銷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金融產品、私募投資基金產品;不得以登記、備案等名義參與其它機構違規發行和銷售金融產品等活動;不得與網絡借貸平臺等互聯網金融企業、房地產等國家限制或有特定規范要求的企業(平臺)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違規開展業務合作;不得為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相關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p#分頁標題#e#
金交所為金融資產提供登記托管、清算結算、交易等金融基礎設施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有關金融基礎設施的規定。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評估認定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基礎設施的,轉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
三、強化投資者資質管理。金交所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得向個人(包括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的投資產品)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產品,機構投資者不得通過匯集個人資金或為個人代持等方式規避個人投資者禁入規定。既往已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產品,金交所要逐步清理,并完善投資者投訴及糾紛處理機制。
持牌金融機構、私募投資基金……金交所違規開展合作業務。對已發生的違規存量業務,由金交所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統籌金交所及相關各方共同制定清理方案、穩妥有序清理。
四、限定展業區域。金交所的經營活動應當限于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注冊地、實際經營地、服務器所在地應當保持一致;使用第三方云服務器的,服務器及業務數據應當存放在境內。不得在注冊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域以外設立子(分)公司、辦事處等展業機構,不得通過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等方式在其它省級行政區域展業,不得為異地企業發行產品。已設立的異地展業機構應予撤銷,與異地產業合作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應予解除。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金交所跨區域開展交易類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發現異地金交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展業或轄內注冊的金交所在其它省級行政區域展業的,應通報對方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金交所存在異地展業情形的,由其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按照屬地職責處置,要求相關金交所停止異地展業活動、撤銷異地展業機構,或有展業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依法取締。
五、完善公司治理。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職能部門應當審查金交所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人員的資信、誠信記錄等情況,對存在不符合條件、失信等情形的機構、個人采取勸退、更換或者其它必要行政措施。金交所應當股權明晰,不得代持股權,不得出租、出借資質牌照、讓渡實際經營權。金交所的股東要履行出資人職責,強化對金交所的運營監督作用,防止其濫用股東信用為違法違規活動背書。嚴防金交所的股東和管理層濫用控制權、經營權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嚴禁其利用金交所開展自融活動。
六、實施穿透式監測監管。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要摸清轄內金交所實際經營狀況、違規業務的真實規模、產品期限以及投資者結構等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全面,準確掌握其業務數據和財務會計信息,強化對金交所的持續監測和穿透式監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予以專業支持和業務指導。
七、嚴格落實屬地責任。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金交所屬地監管職責和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堅持底線思維,采取有力措施,從金交所主體行為,股東資質、關鍵人員等多個維度,加強對金交所日常監管、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壓實金交所自律管理責任,督促金交所完善產品登記備案、發行銷售、代收代付資金、掛牌交易情況臺賬并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金交所不得免除對相關產品的風險管理和合規審查責任。
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要堅持穩中求進,把握好節奏和力度,講求方式方法,既要穩妥有序處置金交所風險,也要防止發生次生風險,切實做好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八、分類處置風險。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要督促金交所嚴守合規底線,按照聯席會議第四次會議要求,細化違規存量處置方案,分類化解違規存量風險,切實防控增量風險。堅決清理金交所同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違規業務活動,有序清理違規異地營銷展業活動。
對已暴露重大風險或具有較大風險隱患的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成立處置工作專班,做好風險處置等工作。金交所涉及同網絡借貸等互聯網平臺違規合作、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的,應上報當地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處置工作。重大風險和處置事項按相關工作機制及時上報。
各地區不得新批設、新開業金交所(包括從異地遷址的金交所)。堅決取締未取得省級政府批文或開業許可及擅自營業的金交所;名稱中帶“互聯網”字樣的或有互聯網平臺開設或控制的金交所,應當促成其有序退出。金交所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體經濟需求和風險狀況,慎審評估論證本地金交所存在的必要性。按照“一省最多一家”的原則通過整合、退出或者轉型為一般企業等方式壓減數量。
九、強化協同監管。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金交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協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積極配合金交所違規業務清理和風險化解等工作。必要時,請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或通過聯席會議辦公室請上述金融機構停止為相關金交所提供金融服務。發現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p#分頁標題#e#
根據聯席會議第四次會議要求,本項工作應于2020年底完成。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因素,完成時間調整到2021年6月底。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職能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后15天內將具體進展情況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證監會)。
十、聯席會議此前印發的文件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文章來源:財聯社、整點金融、政信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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