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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民間借貸新規對融資租賃業務影響幾何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09-17 / 閱讀:248

          作者:南茜  來源:中建投租賃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在金融市場扔下了一顆重磅炸彈,引起了不小震動。從以往司法文件及實踐來看,無論是持牌機構,還是非持牌機構的訴訟審判中都或多或少帶有民間借貸規定的印記。
          
          本次修訂引起最大關注的莫過于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由原來的“兩線三區”(24%和36%)的固定值變為合同成立時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浮動值。
          
          融資租賃兼具“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雖不能將融資租賃關系等同于借貸關系,但也不能簡單地否認“融資”屬性與借貸監管的共通性。從目前金融監管全鏈條閉環穿透監管的背景下,融資租賃公司應從嚴解讀民間借貸新規相關爭議問題。
          
          以史為鑒,映射民間借貸法規適用范圍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是否應適用民間借貸新規,存在不少爭議。存有僥幸心理的觀點認為,融資租賃關系并非借貸關系,融資租賃公司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的規定。其實不然,融資租賃關系雖說不是借貸關系,但也是資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之一,許多業務操作場景與借貸相似,并且除了金融租賃外,融資租賃公司并非嚴格意義上的金融監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公司。
          
          從目前的司法實務審判看,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是參照適用民間借貸規定的。在合同違約時,人民法院根據合同違約時現狀,結合出租人的訴訟請求,對相關訴訟請求進行調整。在融資租賃糾紛中,訴訟請求一般分為兩種:要錢或者要物。
          
          “要錢”即主張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含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違約金等。
          
          “要物”即解除合同確認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并主張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差價損失、逾期利息、違約金等)。
          
          無論“要錢”還是“要物”,在租賃名義利率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時,人民法院對租金內利息一般不做調整,但對逾期利息、違約金、拖車費以及差價損失等將按照合計不超過民間借貸法規規定的利率上限進行調整。
          
          相向而行,金融監管政策與金融司法邏輯趨同
          
          面對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政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能夠較為及時地應對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民商事法律法規(金融司法政策)則往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在目前金融強監管及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金融司法政策不斷借鑒金融監管政策,在個案審判中進行穿透式審查,也就是說,金融司法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在內在邏輯上慢慢趨同。
          
          在金融監管與金融司法互動中,金融監管也在吸收金融司法的政策規定,比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等三類機構規范健康發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若干意見》(滬金規[2019]1號)規定:“不得超過有關行業監管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相關行業監管制度沒有具體規定的,向客戶收取費用、利息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相關規定。”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也曾在《關于引導我市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以利息、服務費、逾期賠償金、違約金等形式向承租人收取的各項費用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
          
          從歷史發展脈絡看,金融監管與金融司法的關系越來越緊密,雖不意味著監管與金融司法亦步亦趨,一一對應,但融資租賃監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將汲取金融司法的制度規定作為監管標尺。
          
          場景變換,利率APR與IRR方式的等效性
          
          民間借貸新規公布后,對利率的計算方式產生了爭議,究竟是按照名義利率(APR)還是按照實際利率(IRR)計算,莫衷一是。從目前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的互動關系走向看,這個利率是IRR的可能性比較大。然而在合同違約情形下,區分APR或IRR的意義并不大,因為無論是“要錢”訴請還是“要物”訴請,法院均是根據出租人的訴請判令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判項下的應付款項,不存在租賃本金的分批次回收情形,也就不存在貨幣的時間價值了。換句話說,項目違約進入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在計算利率時APR的方式與IRR的方式是等效的。
          
          其實從利息形成的本質上看,這種IRR計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利率不變的情況下,利息大小取決于資金占用時間長短和金額大小。在分期還款的安排中,占用的資金不斷減少,其計息基數減小,承租人付出的利息成本也相應變少。只是在合同違約狀態下,人民法院基于現狀及訴請就“違約時點”的糾紛進行一次性的處理,也就沒有區分APR和IRR的場景了。#p#分頁標題#e#
          
          擱置爭議,一詞定“所有”
          
          從法理上來看,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有很大的爭議性。民間借貸新規采取了變通的方法。即在“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在立法語言中必須適用的一般表述為“依照”,依據協議約定適用的一般表述為“按照”,具有選擇性適用的一般表述為“參照”。從以往的司法實務看,雖是參照適用的表述,但地方人民法院大概率會適用。民間借貸新規實施后,無論存量業務還是新投放業務進入審判階段均受其規范,對融資租賃公司零售業務收益水平可能產生較大影響。
          
          本次民間借貸新規的修訂既照顧了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也充分考慮了實體經濟的發展,同時也肯定了民間借貸在多層次信貸市場中的作用,絕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時心血來潮之作。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產品設計、客戶群體定位、合同違約設計、產品創新等方面應堅持合規底線思維,積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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