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司未盡責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法律判例
關鍵詞: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審查義務
案例簡述:康姆公司向廠商進口設備。后康姆公司未支付價款,并不真實取得設備所有權。
租賃公司與康姆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和轉讓合同,租賃物和轉讓設備為前述設備。
康姆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金發生訴訟。法院支持租賃公司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支付租金等要求。
廠商就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敗訴后發起上訴。
法院認定:一二審均認為康姆公司未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且未辦理公示手續,所簽合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康姆公司無權處分。
但一審認為租賃公司雖未審核轉讓設備的進口合同及付款情況,但康姆公司未告知真實情況,無所有權保留的標識,且為其所占有。租賃公司系善意取得。
二審認為租賃公司未履行相應審核義務,導致的風險比違反交易習慣更大,故租賃公司存在重大過失。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故一審判決返還設備內容錯誤,應予撤銷。
律師解讀:因租賃公司在展業時沒有直接參與承租人租賃物購入環節,租賃物是否有所有權保留有待租賃公司審查。
建議:租賃公司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購買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租賃物權屬證明材料,并審查其中是否存在所有權保留條款或其它權屬條款,避免就有所有權保留的租賃物開展業務。
本案詳細解讀請戳蘇州中院:出租人未按照《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審查租賃物權屬材料的,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權保留的租賃物。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信息節選自部分裁判文書,僅作一般參考,具體信息詳見(2017)蘇05民終6055號的案例。
來源:租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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