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淺談對《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的理解(附意見稿全文)
2021年5月13日晚間,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官網發布《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細則對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業務規則、內部管理、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了要求,更好地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作為融資租賃行業從業者,筆者將從以下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理解。
一、明晰了業務經營規則,建立了負面清單,鼓勵融資租賃公司聚焦主業,同時加強了合同訂立管理。
第一,細則第十三條【業務負面清單】,規定了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業務的十三種情形,包括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實施負面清單管理,讓融資租賃公司在業務拓展過程中有了準繩,清楚哪些業務可做哪些業務不可做,同時能夠促進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經營。
第二,細則第十七條【基本原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聚焦主業經營,逐步提高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占比,增強資產管理綜合經營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回歸本源”,提高融資租賃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1年省<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府〔2021〕22號》(以下簡稱“廣東省任務方案”)的第五條指出“堅定不移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發展現代產業體系,不斷鞏固壯大實體經濟根基”,直接融資租賃的本質就是為實體企業采購設備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既“融資”又“融物”,以融物為基礎配套的融資服務。
第三,細則第十八條【合同訂立】,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應主動向承租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全面、準確、真實地向承租人釋明租金構成及金額、租賃期限屆滿前后租賃物的歸屬、逾期處理事宜等內容,并通過錄音錄像、書面確認等雙方認可的形式進行確認。對融資租賃合同基礎要求做了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履行“勤勉盡職”義務,減少了因溝通不暢而引發糾紛的概率。
二、“內部+外部”雙管齊下進行監督管理,同時適當調整部分鼓勵性行業的集中度。
內部監管方面,細則第二十三條 【資產質量分類和準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可參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建立租賃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強化租賃資產管理能力。融資租賃公司可參考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要求,可將租賃資產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五類資產,同時建立融資租賃公司準備金制度,有利于融資租賃公司提高對項目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建設好公司風險緩沖機制,從內部監管上為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經營保駕護航。
外部監管方面,細則第二十九條【非現場監管】省級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非現場監管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動態監測,重點關注監管指標偏高、潛在風險較大的公司。政府監管部門利用大數據統計的優勢對管轄的融資租賃公司數據進行比對監測,及時發現異常,有利于提高區域內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水平,但可能同時增加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合規經營成本。
集中度管理方面,細則第四十四條【集中度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照執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集中度和關聯度有關監管指標。省級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在飛機、船舶、海工裝備、能源、集成電路等符合國家和本省發展導向產業,且上述行業租賃資產占租賃資產總額80%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結合監管評級情況,對其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進行適當調整。集中度和關聯度調整將有利于政府政策實施,以能源為例,廣東省任務方案的第89條“加快調整優化能源結構”,積極推動風電、光伏的新能源工程的建設。目前,市場上不少國有能源企業均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服務于集團的能源項目建設,因而在集中度和關聯度方面很容易超過國家融資租賃監管辦法的規定,本次對能源行業集中度和關聯度適當調整,將是服務于母公司能源項目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福音。
#p#分頁標題#e#林曉舜
二零二一年伍月
5月13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意見的公告,細則一共七章48條。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業務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13項業務或行為,包括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以及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等。
此外,新注冊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現有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新增商業保理業務,相關存量業務合同到期后自然終止。
本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p#分頁標題#e#。本細則施行前廣東省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施行前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達到《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開展新的融資租賃業務。
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p#分頁標題#e#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推動全省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定義】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在本省轄內依法設立的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含有“融資租賃”字樣,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機構。
本細則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省級職責】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下稱“省級監管部門”)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制定促進全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導地級以上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部門(下稱“市級監管部門”)開展融資租賃行業監督管理,處置相關風險。
第四條 【市級職責】市級監管部門負責轄內融資租賃公司日常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工作。經省政府批準,承接有關融資租賃行業省級權責清單事項。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級監管部門有關要求報送行業相關統計數據、資料等。深圳市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行業發展和風險處置工作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自行組織實施。#p#分頁標題#e#
第五條 【相關部門職責】市場監管、公安、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監管權限范圍內予以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監管協調、信息共享和部門協作機制,加強聯合懲戒力度,形成監管合力。
第六條 【行業組織作用】廣東省融資租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發揮服務、協調、維權和行業自律作用,配合省級監管部門開展理論研究、監管評級、數據報送等工作,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人員培訓、糾紛調解等活動,引導融資租賃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章 注冊、變更和注銷
第七條 【會商機制】省、市級監管部門與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注冊、變更會商機制。過渡期內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注冊。
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調整股權結構、經營范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應當事前與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溝通;注冊地在廣東自貿區的,應當事前與區內負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溝通。#p#分頁標題#e#
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確認工作按相關規定由省級監管部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辦理。
第八條 注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監管部門重點核查以下事項:
(一)名稱中是否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二)注冊資本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實繳到位,資金來源是否為出資人真實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股東信譽是否良好,具備與其出資金額相適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信譽狀況良好,并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履職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的;
#p#分頁標題#e#(六)在注冊地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七)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人的,按規定征得其主管部門的同意;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子公司、分支機構,公司合并和分立,參照本細則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 融資租賃機構注銷,或公司名稱、經營范圍中去除“融資租賃”字樣的,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如需協助,注冊地監管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業務范圍#p#分頁標題#e#
第十一條 【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管理】#p#分頁標題#e#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及相關業務的,應當在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業務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行為: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融資租賃公司間真實的資產轉讓與受讓情形除外;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和未經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頒發相關經營許可的機構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出租、出借融資租賃經營資質或將融資租賃業務委托給無經營資質的機構經營;
#p#分頁標題#e#(六)虛假或誤導性宣傳,向無穩定收入來源、明顯缺乏償付能力或信用評估結果較差的客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七)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八)虛構租賃資產、虛假交付等交易行為;
(九)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十)以威脅、恐嚇、要挾等暴力非法手段進行催收、討債、處置租賃物;
(十一)面向自然人開展不以新購租賃物為標的的融資租賃業務;
(十二)自營或通過第三方機構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
(十三)國家和本省規定不得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p#分頁標題#e#
第十四條 【審慎經營業務】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審慎開展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在未識別全業務鏈風險、鎖定合法、真實、閉環的還款機制的情況下,與網約車平臺、汽車服務公司等市場主體合作開展最終承租人為個人客戶的批量業務;
(二)向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組織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過程中,在客戶實際從其他金融組織取得融資前,以融資租賃形式為其提供短期過渡性融資。
第十五條 【租賃物范圍】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含附屬按照固定資產入賬的無形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過渡業務管理】新注冊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現有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新增商業保理業務,相關存量業務合同到期后自然終止。
#p#分頁標題#e#第二節 業務規則
第十七條 【基本原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聚焦主業經營,逐步提高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占比,增強資產管理綜合經營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十八條 【合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應列明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前后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不得含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格式條款。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主動向承租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全面、準確、真實地向承租人釋明租金構成及金額、租賃期限屆滿前后租賃物的歸屬、逾期處理事宜等內容,并通過錄音錄像、書面確認等雙方認可的形式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 【租賃物登記】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須依法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等渠道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法律法規對租賃物登記另有規定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融資租賃公司可采取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標示,明示租賃物所有權等方式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對登記和標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融資租賃公司可基于融資租賃業務接受土地、房產等抵押。
#p#分頁標題#e#第二十條 【未擔保余值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物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融資租賃公司應定期對租賃物未擔保余值開展減值測試,出現可預見減值時,應按照會計準則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節 內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風險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租賃項目評審、承租人信用評估、租后管理、追償清收和處置等方面的業務規范,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進行有效識別、計量和監控,制定內控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關聯交易】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但承租人為融資租賃公司唯一股東或該交易與所有股東均有關聯關系時可免于回避,但該股東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融資租賃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條 【資產質量分類和準備金制度】融資租賃公司可參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建立租賃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強化租賃資產管理能力。#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和壞賬準備。未提足準備金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項報告】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市級監管部門報告。報送工作依托省非現場監管系統進行。
(一)本細則第十四條涉及的審慎經營業務或活動;
(二)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涉及的關聯交易;
(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四)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
(五)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p#分頁標題#e#(六)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對外投資;
(七)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八)公司被公示經營異常信息,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被行政處罰;
(九)無正當理由連續或在1個會計年度內斷續累計3個月未營業;
(十)標的額超過公司凈資產10%的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十一)融資租賃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金融信用信息提供與查詢】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p#分頁標題#e#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名單制管理】全省融資租賃機構實行動態名單制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分類管理】省級監管部門建立完善監管評級體系,定期開展監管評級,根據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監管】省內融資租賃公司跨地級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融資租賃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省外融資租賃公司在我省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需要時可協調其總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支持。
第二十九條 【非現場監管】省級監管部門建立完善非現場監管制度,利用非現場監管系統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動態監測,重點關注監管指標偏高、潛在風險較大的公司。
第三十條 【信息報送】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市級監管部門應當督促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統計信息,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級監管部門報送上年度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及監管情況。
#p#分頁標題#e#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省、市監管部門應當在當年一季度末前制定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市級監管部門現場檢查計劃和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省級監管部門。
現場檢查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按《融資租賃公司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行政執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組織實施。根據需要,現場檢查可聘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參與。
第三十二條 【實施現場檢查情形】融資租賃公司出現以下情形,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現場檢查,于檢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一)重點監控指標異常;
(二)存在可預見的風險隱患;
(三)群眾集中投訴反映;
(四)其他確需現場檢查情形。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警】省、市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危及公司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事件的,應當逐級報告;發生可能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于24小時內同時向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和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發展目標】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建設,堅持新發展理念,完善融資租賃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快培育高質量融資租賃經營主體,建立專業高效、配套完善、競爭有序、穩健規范、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融資租賃體系。
第三十五條 【地方政府】鼓勵市、縣(區)政府出臺獎勵、貼息、風險補償、設立產業基金等政策,發揮融資租賃特色功能,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
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自由貿易試驗區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和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支持銀行業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與監管名單內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支持保險公司研究探索與融資租賃公司加強業務合作,提供保險保障服務,增強融資租賃公司風險抵御能力。#p#分頁標題#e#
第三十七條 【跨境融資】支持監管名單內融資租賃公司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開展跨境貸款和債券發行業務,降低財務成本,減少匯率波動風險。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融資租賃公司拓展國際業務。
第三十八條 【地方金融機構】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增信支持,支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市場化方式批量收購和依法處置融資租賃公司不良資產,開展租賃資產托管、殘值處理和價值維護等專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九條 【支持登記】支持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交易相關擔保物抵(質)押登記。登記部門依法依規為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與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租賃物的權屬登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措施】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省、市級監管部門可采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提醒函、責令限期改正、降低監管評級、增加現場檢查頻次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分頁標題#e#
第四十一條 【實施監管措施情形】融資租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本細則第四十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監管措施:
(一)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
(二)違規開展本細則第十三條業務或活動的;
(三)租賃物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要求的;
(四)違反業務集中度或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和管理制度的;
(五)公司治理存在明顯缺陷的;
(六)未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或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或者報送的報表和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七)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檢查監督的;#p#分頁標題#e#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高管責任】融資租賃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形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納入警示名單等監管措施;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監管人員責任】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集中度管理】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照執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集中度和關聯度有關監管指標。省級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對在飛機、船舶、海工裝備、能源、集成電路等符合國家和本省發展導向產業,且上述行業租賃資產占租賃資產總額80%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可結合監管評級情況,對其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進行適當調整。#p#分頁標題#e#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本細則施行前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達到《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開展新的融資租賃業務。
第四十六條 【過渡計劃】 融資租賃公司應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要求,制定過渡期整改達標方案,明確時間、任務和責任,保證過渡期結束前有序達到各項監管要求。
第四十七條 【解釋權】本細則由省級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生效日期】本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廣東省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上一篇:租賃項目盡調工具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建議收藏)
下一篇:中國融資租賃業務操作流程史上最完整版(超級干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