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融資租賃逾期租金怎么辦?催收四大策略請查收
來源 | 曹培杰律師團隊
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現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問題是難免的。作為資金融出方的融資租賃公司催收逾期租金是一項重要業務,如何有效地催收逾期租金是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做好的課題。本文進一步分析融資租賃公司既有租賃物的取回權,又有租金的請求權,融資租賃公司在起訴時能否同時主張上述兩種權利。
一、逾期租金催收原則
(一)注意與客戶的關系。與客戶的良好關系是融資租賃公司維持市場份額的關鍵,也是增強融資租賃公司美譽度的有效途徑。因此應根據客戶情況區別對待:對于非惡意、資信較好的客戶應繼續保持業務往來,了解客戶的實際情況,如果客戶僅僅處于暫時的付款困難,可以適當延長信用期,不能輕易得罪客戶,力爭在不影響雙方關系的情況下收回欠款,并獲得客戶違約金或其他補償;對惡意及資產狀況出現嚴重不良的客戶應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將損失降到最低。
(二)靈活運用各種的催收方式。催收方式并無明確標準,融資租賃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機動地運用各種手段,既要維護公司利益,減少公司損失,又要盡可能地維持與客戶的關系。向客戶追收欠款必須講究方式,盡可能達到雙贏的目的。
(三)必須考慮催收成本。催收必須考慮收款成本,也就是要從效益的角度考慮。因此,融資租賃公司應盡可能采取最低的催收成本,將融資租賃公司的損失減少到最小。
二、調查租金逾期原因
催收逾期租金,首先要做好調查客戶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才能對癥下藥。調查租金逾期原因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從客戶方面入手調查,主要對客戶進行資信調查,目的是通過調查掌握客戶資信真實情況,分析客戶的支付能力及信用狀況,準確判斷客戶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為下一步催收工作應采取什么措施提供信息支持。催收階段的資信調查應重點調查客戶現階段的生產經營能力、財務狀況、信用狀況。二是從項目操作入手調查,主要調查項目辦理過程是否有失誤,如合同存在漏洞;工作人員在租金催收過程中的問題,如忘記按期向承租人催收租金。
通過調查分析后,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對客戶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做出判斷,一般來說租金逾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客戶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考慮是否給予客戶延期付款期限、重新修改債務條款等。
(2)客戶經營出現困難,資產負債率高,前景較差。在判斷客戶無力支付租金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考慮盡早采取法律措施,及時止損。
(3)合同存在漏洞。如果客戶發現合同漏洞,可能利用合同漏洞,即使其違約也不會承擔責任或承擔責任小。如合同中約定租金逾期支付的違約金額較少或者融資租賃合同不成立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應尋求彌補合同漏洞的方法,及時采取修改合同等措施。
(4)客戶故意欺詐。如果事后發現客戶欺詐,事后方知上當受騙。在這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應想辦法取得客戶欺詐的證據,并及時報警。
(5)催收工作人員或客戶方工作失誤。如催收人員忘記催收租金、客戶方忘記按期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通過改善租金催收工作流程,盡量避免出現此類失誤。
三、確定合理的催收程序及程序期限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公司催收欠款應從催收費用最小的方法開始,催收的程序一般為:信函通知、電報電話傳真催收、派人面談、發律師函、起訴或仲裁催收,催收中形成的文字記錄,傳真、函電、郵寄憑證等必須留底,以便作為日后主張權利及訴訟證據。如融資租賃公司在催收欠款時,沒有考慮成本,催收方法不當將造成催收費用大量增加,增加融資租賃公司的管理費用。
為做到及時催收,催收各程序間要設置合理期限,各程序要環環相扣,銜接緊密,整個期限不要拉得過長,最好在半年內。因為催收時間與成功率有較大關系。據有關統計,超過半年的欠款回收成功率為57.8%,超過1年的欠款回收成功率為26.6%,超過2年的欠款只有13.6%可以收回。
四、確定合理的催收方法
融資租賃公司在催收逾期租金時,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理的催收方法,在平衡雙方利益情況下,達到回收租金的目的。
(一)債權重組。若客戶確實遇到暫時的困難,經營基本面尚可,可以通過債權重組的方法助其渡過難關,以便日后收回欠款,一般做法為:采用修改債務條款方式的,與債務人(擔保人)重新簽訂還款計劃,落實有關擔保條款和相應保障措施。
(二)與客戶股東、保證人等相關方商談解決辦法。在客戶確實無力支付欠款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與客戶股東、擔保人等利益相關方商談解決辦法。為維護客戶的形象,支持客戶的正常運營, 客戶股東可能會有意愿替客戶支付逾期租金;保證人負有擔保責任,也在可能會替承租人支付租金。#p#分頁標題#e#
(三)以物抵債來回收欠款。一是可以與客戶商討以物抵債的方法來回收欠款,融資租賃公司應重點審查抵債資產的產權和實物狀況、評估價值、維護費用、升(貶)值趨勢以及變現能力等因素,謹慎確定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數額。應當優先接受產權清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實物類資產抵債;二是與在項目中提供擔保物的第三人商談以擔保物拍賣或變賣來回收租金。
(四)起訴或仲裁。如客戶故意拖欠租金或已經營困難、資不抵債的情況,在與客戶、客戶股東、擔保方商談無果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則應及時起訴(仲裁),及時維護自身權益。在采取法律行動前應考慮成本,遇以下幾種情況則不必起訴(仲裁):訴訟(仲裁)費用超過債務求償額;客戶抵押品折現可沖銷債務;客戶的債款額不大,起訴可能使融資租賃公司運行受到損害;收回欠款的可能性有限。
在融資租賃法律糾紛中,因為融資租賃公司既有租賃物的取回權,又有租金的請求權,融資租賃公司在起訴時能否同時主張上述兩種權利,以前的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及司法實務中存在不同的做法。2014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法《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了融資租賃公司在起訴時只能擇一行使權利,同時為平衡融資租賃雙方關系又有進一步細化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在因承租人逾期付租提起的違約救濟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分以下幾種情形:
1、融資租賃公司訴請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及《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法院對此應予支持。此種情形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這種訴求適用于承租人有償債能力但無償債故意,同時根據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要求承租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這對融資租賃公司是最優選擇。
2、融資租賃公司僅訴請收回租賃物。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也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公力救濟收回租賃物。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法院也應予以支持。這種訴求一般適用于融資租賃公司有渠道及能力將租賃物變現,且租賃物價值大于承租人未付租金及收回租賃物并實現租賃物變現的費用。
3、融資租賃公司先訴請支付全部租金,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執行,融資租賃公司可另行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第二個訴訟,根據《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應予以受理。
4、融資租賃公司訴請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賃物的現值,故收回租賃物往往不足以彌補融資租賃公司的全部租金債權,此時,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同時主張承租人賠償其租金債權扣除租賃物價值以外的損失的,根據《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此種訴請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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