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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漲知識】融資租賃業務:直租vs售后回租的增值稅處理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10-08 / 閱讀:164

        來源 | 上海稅務  作者 | 周哲宇
        Q
        納稅人:我公司近期需要用公司設備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方式進行融資,請問融資租賃業務都是按照租賃服務的稅目繳納增值稅嗎?

        申稅小微: 申稅小微:融資租賃一般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兩種業務形式,但兩者在增值稅上的處理卻截然不同,快跟隨申稅小微一起了解學習吧!


        一、區分業務形式


        (一)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業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瞼并未完全轉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二、區分處理方式


        (一)融資租賃服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Q
        納稅人:我懂了,直租形式的融資租賃業務才是按現代服務的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按金融服務的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但銷售額該怎么確定呢?


        三、銷售額的確定


        (一)融資租賃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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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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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需要注意的是,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稅率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適用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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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即征即退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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