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金融租賃行業重磅新規正式施行
2024年9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涉及對金租的6項重大調整。
自2024年11月1日起,《辦法》將正式施行。
新規發布以來,幾點規定受到熱烈討論,馬上可以關注實施后影響如何:
一、關于適格租賃物的范圍
1)生產性生物資產也被正式列入適格租賃物。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類型,包括設備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
以建筑物附屬設施設備、道路、橋梁、管網等構筑物等“傳統”租賃物作為標的的融資租賃業務將逐步退出歷史舞臺;以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生物性資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監管層面獲得準許。
2)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為租賃物,不得以小微型載客汽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3)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及時調整業務發展規劃,不得開展負面清單所列相關業務。
注:根據金辦發〔2024〕91號文,負面清單業務禁止范圍包括:構筑物、古玩玉石、字畫、辦公桌椅、報刊書架、低值易耗品、消費品(不含乘用車)。
二、金融租賃公司股東出資要求提高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提高
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2)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提高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有一名符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主要出資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51%。此外,對于主要出資人的條件也大大提高。
目前還有幾家金租公司未達新規規定的注冊資本門檻,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等要求亦不滿足上述規定。
對于上述監管規定的適用范圍,當前或僅適用于再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未來會否適用于現有的公司,且看監管如何指示。
三、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本來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或因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受地方金融組織監管條例限制展業區域,辦法特別再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
未來,融資租賃監管方面是否會參照上述規定,(有條件)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仍有待觀察。
對于業務實質幾乎沒有任何區別的融資租賃公司,滿足一定的監管要求后在全國范圍內規范開展業務也不過分吧。
四、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展的基礎業務、專項業務范圍發生變化
具體如下表所示:
”金融爭議觀察“整理
五、強調服務費收取的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相關咨詢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金融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堅持質價相符等原則,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詢服務,未提供實質性服務不得向承租人收費,不得以租收費。”
六、年度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編寫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眾披露機構基本信息、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戶咨詢投訴渠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相關信息。”
《辦法》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每年在指定時間內通過官方網站披露相關信息,值得關注的是,目前還有些金租公司沒有官方門戶網站。
《辦法》共多達99條規定,涉及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和業務開展的方方面面內容。建議從業者多通讀幾遍《辦法》全文,依法依規開展業務,避免因違規展業受監管處罰。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租賃雜談、金融爭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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