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物融資租賃業務徹底涼涼!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8-26 / 閱讀:262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及項目公司業務實施清單制管理,定義了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其中,負面清單重申了已發布實施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金規〔2023〕8號)中的禁止性業務領域要求,并明確新老劃斷原則,妥善處置存量業務。負面清單包括:構筑物、古玩玉石、字畫、辦公桌椅、報刊書架、低值易耗品、消費品(不含乘用車)等。通知強調,金融租賃公司要嚴格執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金規〔2023〕8號)關于禁止性業務領域的相關規定。
上述12號文于2022年發布,金規8號文于2023年發布,不過進入2024年后仍有極個別金租公司以“構筑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此次監管再次重申構筑物等作為禁止性業務領域,值得金租行業重視。
通知還強調,對于金規8號文和此前12號文提及的關于禁止性業務領域的相關規定金租公司應嚴格執行,存量相關業務自然結清,不得展期或續作。
12號文規定,加強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作為租賃物的構筑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并償還租金)的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金規8號文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適格性管理,確保租賃物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備經濟價值并能夠產生使用收益。嚴禁將古玩玉石、字畫、辦公桌椅、報刊書架、低值易耗品作為租賃物,嚴禁以乘用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嚴禁新增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業務。商租方面,構筑物租賃業務也涼涼了。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等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管的通知》引起市場強烈關注,其中一條禁令,足以殺死構筑物租賃業務:“嚴禁開展非設備類售后回租”!
來源:租賃雜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