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自貿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廈門市分局分別出臺了《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及《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兩個實施細則各有18條措施,支持我省自貿試驗區在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等方面開展外匯管理試點。主要內容有:
一、經常項目業務
區內主體與境外之間經常項目交易,按規定辦理購付匯、收結匯手續。區內銀行在辦理異地業務、離岸轉手買賣以及能夠確認的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逐筆對合同、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進行真實性審核。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等級為B類和C類的企業,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二、資本項目業務
區內企業外債資金按照意愿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入對應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經銀行審核交易的合規性、真實性后直接支付。結匯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于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三、外匯市場業務
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可以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試驗區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對于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注冊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文章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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