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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6年,融資租賃業務將有三項新政開始執行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6-01-22 / 閱讀:358

          融資租賃業務進入2016年,有三項政策要從新執行,筆者為大家梳理如下。
          
          其一,融資性售后回租銷售額如何扣本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財稅〔2013〕10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先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仍然有效,13號公告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明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既然不征收增值稅,承租方(融資方)也就不能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沒有本金的進項稅額發票也就不能給承租方(融資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鏈條在這個環節因為13號公告的規定是斷裂的,所以在營改增尚未徹底結束之前,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只能暫且按照銷售額扣除的方式計算增值稅。但是涉及到具體業務,尚有細節值得推敲,例如某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承租方(融資方)出售資產1000萬元,承租租金500萬元,每年100萬元,分五年還清,共計本息(也可以叫本金+租金)1500萬元,協議約定每年歸還本息300萬元,在計算銷售額扣除時,是一次性扣除本金1000萬元還是分五次扣除200萬元?
          
          財稅〔2013〕106號“扣除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強調“收取”,在上述業務中,從事融資租賃的企業每年收取的300萬元價款中,包含200萬元本金部分,則每年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時,只能按照200萬元扣除,既非1000萬元本金,也非承租方實際支付的300萬元。
          
          如果雙方雖然簽訂了合同,但是承租方沒錢支付本金,僅僅在當年支付了利息(租金)100萬元,那么銷售額可否扣除本金呢?還有,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呢?融資性售后回租不簽訂合同實務中還真少見,但是也沒關系。90號公告規定,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其二,保理業務不改變融資租賃主體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并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什么是保理業務呢?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濱海新區開展商業保理業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點的通知》(津地稅貨勞(2013)3號)可以參考:
          
          二、本通知所稱保理業務,是指銷售商(債權人)將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為其提供貿易融資,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等綜合性商貿服務。
          
          三、對商業保理公司從事保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業一貸款”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減除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后的余額。商業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項,應取得金融機構利息支出單據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
          
          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隨著融資渠道的多元化,債權也可以再融資。在這種再融資業務中,保理業務只是融資租賃公司轉讓的債權,并不是轉讓融資租賃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的主體并沒有改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要承擔開具發票、計稅申報的責任。
          
          其三,融資租賃合同只計一道印花稅即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指出,落實融資租賃相關稅收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比照“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之后才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出臺,144號文件明確了從文件發布2015年12月24日文件發布之日起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文章來源:每日稅訊  作者:樊劍英 馬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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