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區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2016年“促發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動精神,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實施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14號)、《關于印發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說明的通知》(津融租裝改辦〔2016〕3號)的相關規定,鼓勵全區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加快裝備改造升級,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提升發展質量效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融資租賃項目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監管的原則,確保融資租賃項目管理的規范高效。
第二條 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2016年至2017年市財政籌集資金30億元,專項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和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項目單位)通過融資租賃購置先進研發生產設備,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的資金。
第三條 武清區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及專項資金申請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并根據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支持方向和重點。
第五條 項目單位申請融資租賃支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武清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產權明晰,獨立核算,守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
(三)經濟效益良好或發展趨勢良好,按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財務報表,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四)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及我市工業發展規劃等要求;
(五)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項目申報,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鎮街、園區進行初審并集中上報至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后將符合要求的項目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申請融資租賃項目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項目申請書;
(二)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設備購置合同及技術參數說明;
(四)租賃設備清單;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六)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組織機構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上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八)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后補助方式,對項目單位通過融資租賃購置先進研發生產設備,區領導小組審核后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后,給予租賃費用補貼,補貼期限為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九條 補貼標準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設備價款、補貼比例及補貼期確定,計算公式為:補貼標準=設備價款×補貼比例×補貼期。補貼比例為融資租賃額綜合費率中的5個百分點;補貼期為項目單位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請補貼的融資租賃時間。
(一)設備價款。《辦法》所稱設備價款即租賃本金。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設備價值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為承租人提供融資的金額,其變化情況根據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償還明細表確定。
(二)綜合費率。融資租賃綜合費率一般包括租賃利率、手續費。《辦法》所稱綜合費率,是指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上述兩項費率。
(三)補貼比例。《辦法》所稱融資租賃綜合費率中的5個百分點為年化率,當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綜合費率低于5%時,補貼比例按約定費率執行;當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綜合費率高于5%時,補貼比例按5%執行。
(四)補貼期。《辦法》所稱補貼期,是指項目單位已支付租金并取得發票的融資租賃合同執行時間。
(五)補貼標準。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計息方式、還租方式、還租周期,補貼標準由上述設備價款、補貼比例、補貼期相乘計算。
第十條 補貼資金每半年兌現一次。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月、7月底前,組織本區項目單位提交前半個年度補貼申請及相關材料,審核后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申請補貼的項目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裝備改造升級專項資金申請書;
(二)企業與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前半個年度租金支付憑證及銀行付款憑證;
(四)設備購置合同及技術參數說明;
(五)租賃設備清單;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七)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組織機構證明文件(復印件);
(八)上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工經委和科委負責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做好項目的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財政局負責對資金的撥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商務委和金融辦負責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信用評價和指導項目對接。
第十三條 對項目單位在項目申報、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取消以后年度申報資格、追回專項資金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妥善保管有關原始合同、票據及憑證,單獨建賬,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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