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武漢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融資服務類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經信規[2016]3號
各區(開發區)經信局(經發局、企業服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改革方案》有關要求,我委對《武漢市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5號)和《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4號)進行了修訂和整合,制定了《武漢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融資服務類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我市中小工業企業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幫助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武政〔2011〕6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工業經濟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的若干意見》(武政〔2012〕6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補貼,是由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專項用于對我市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及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費進行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工業企業,是指在武漢市依法設立的、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工業類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二章 資金的支持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到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
(一)在武漢市內登記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正常開展經營業務2年及以上,近2年在業務經營和財稅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請的貸款或擔保貸款應是銀行當期新增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且貸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內(含)。
為使更多企業受惠,上年度已獲得過此補貼支持的企業,當年度不列入申報范圍。上年結轉貸款、展期貸款和逾期貸款不予貼息;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融資補貼類項目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五條 申報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的企業應向各區經信部門提供下列申報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項目情況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資金撥付憑證、最近一個月的付息憑證或還款憑證復印件;申請擔保費補貼的,還應提供擔保貸款合同、繳付擔保費的發票等復印件;
(四)上年度企業繳稅憑證;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 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根據當年安排的專項資金規模,參考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按當年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對企業貸款利息進行部分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于企業申報貸款的實付利息,單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金;對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項目,根據當年安排的專項資金規模,市級財政按實際擔保費率(不高于2.5%,超過2.5%的統一按2.5%計算)的25%進行補貼。單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金。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到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補貼:
(一)在武漢市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近2年在業務經營和財稅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需是企業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內且當年實際發生了融資租賃費用的項目。
為使更多企業受惠,上年度獲得過此補貼支持的企業或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融資補貼類項目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八條 申報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補貼的企業應向各區經信部門提供下列申報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融資租賃項目業務憑證:與融資租賃機構合作協議、租賃合同、租金發票、租賃設備到貨(收貨)確認函、設備購買發票等;
(四)上年度企業繳稅憑證;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 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項目,按當年融資租賃費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金。
第十條 本補貼重點支持我市成長型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市“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等主體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中小微工業企業同等情況下優先扶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與撥付使用
第十一條 資金的申報流程
(一)發布通知。市經信委每年及時發布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在本轄區范圍內轉發市經信委通知,及時做好組織企業網上、紙質材料申報工作,并對受理情況在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資金的審核流程
(一)審核。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二)行文上報。公示結束后,由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本轄區審核通過企業情況匯總并行文上報至市經信委。
(三)查重。市經信委協請市財政審核申報企業上年度是否獲得過此補貼支持或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融資補貼類項目的重復支持。
第十三條 資金分配、撥付及財務處理
(一)確定分配方案。市經信委根據資金預算額度,結合各區(開發區)審核結果,確定各企業資金支持額度。在會商市財政局并提交市經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后,上報市深化財政專項資金改革領導小組審定,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進行公示。
(二)資金撥付。公示完成后,市經信委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負責辦理企業融資資金撥付,市經信委對撥付情況進行公告。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在項目申報及資金使用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企業收到專項補貼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武漢市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5號)和《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4號)同時廢止。
根據《市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改革方案》有關要求,我委對《武漢市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5號)和《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4號)進行了修訂和整合,制定了《武漢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融資服務類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8月30日
2016年8月30日
武漢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融資服務類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幫助我市中小工業企業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幫助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緩解企業融資困難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武政〔2011〕6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工業經濟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的若干意見》(武政〔2012〕6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補貼,是由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專項用于對我市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及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費進行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工業企業,是指在武漢市依法設立的、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工業類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二章 資金的支持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到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
(一)在武漢市內登記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正常開展經營業務2年及以上,近2年在業務經營和財稅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申請的貸款或擔保貸款應是銀行當期新增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且貸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內(含)。
為使更多企業受惠,上年度已獲得過此補貼支持的企業,當年度不列入申報范圍。上年結轉貸款、展期貸款和逾期貸款不予貼息;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融資補貼類項目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五條 申報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的企業應向各區經信部門提供下列申報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項目情況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資金撥付憑證、最近一個月的付息憑證或還款憑證復印件;申請擔保費補貼的,還應提供擔保貸款合同、繳付擔保費的發票等復印件;
(四)上年度企業繳稅憑證;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 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和擔保費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根據當年安排的專項資金規模,參考企業上年度納稅情況,按當年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對企業貸款利息進行部分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于企業申報貸款的實付利息,單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金;對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項目,根據當年安排的專項資金規模,市級財政按實際擔保費率(不高于2.5%,超過2.5%的統一按2.5%計算)的25%進行補貼。單戶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金。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到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補貼:
(一)在武漢市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近2年在業務經營和財稅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需是企業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內且當年實際發生了融資租賃費用的項目。
為使更多企業受惠,上年度獲得過此補貼支持的企業或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融資補貼類項目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八條 申報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補貼的企業應向各區經信部門提供下列申報資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的《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融資租賃項目業務憑證:與融資租賃機構合作協議、租賃合同、租金發票、租賃設備到貨(收貨)確認函、設備購買發票等;
(四)上年度企業繳稅憑證;
(五)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九條 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項目,按當年融資租賃費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金。
第十條 本補貼重點支持我市成長型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市“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等主體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中小微工業企業同等情況下優先扶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與撥付使用
第十一條 資金的申報流程
(一)發布通知。市經信委每年及時發布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在本轄區范圍內轉發市經信委通知,及時做好組織企業網上、紙質材料申報工作,并對受理情況在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資金的審核流程
(一)審核。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二)行文上報。公示結束后,由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對本轄區審核通過企業情況匯總并行文上報至市經信委。
(三)查重。市經信委協請市財政審核申報企業上年度是否獲得過此補貼支持或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市級財政資金融資補貼類項目的重復支持。
第十三條 資金分配、撥付及財務處理
(一)確定分配方案。市經信委根據資金預算額度,結合各區(開發區)審核結果,確定各企業資金支持額度。在會商市財政局并提交市經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后,上報市深化財政專項資金改革領導小組審定,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并進行公示。
(二)資金撥付。公示完成后,市經信委函告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負責辦理企業融資資金撥付,市經信委對撥付情況進行公告。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在項目申報及資金使用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將追回已經撥付的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各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企業收到專項補貼后,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武漢市小微工業企業貸款利息補貼和擔保費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5號)和《武漢市中小工業企業融資租賃項目補貼暫行辦法》(武經信中小[2014]1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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