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試行辦法---2014年9月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在橫琴新區集聚與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廣東省建設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總體方案》、《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機構,是指依法注冊、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租賃項目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租賃項目子公司,是指融資租賃機構為隔離風險而設立,從事飛機、船舶、大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的項目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設備,是指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設備。
第三條 在橫琴新區設立或引進的融資租賃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金融創新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統籌推進融資租賃業發展工作。工作小組由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區統籌發展委員會、區產業發展局、區財金事務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區金融服務中心等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區管委會每年在總部企業發展獎勵資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作為融資租賃業發展專項獎勵資金,用于推進融資租賃產業集聚,扶持落戶融資租賃機構發展。
第六條 鼓勵在橫琴新區設立融資租賃機構,支持引進融資租賃機構落戶橫琴新區。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在橫琴新區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允許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設立流程在區工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飛機、船舶、游艇及其發動機、零部件租賃等航運金融業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利用互聯網金融技術,開展線上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機構與銀行、信托、保險、擔保、證券等機構合作開發租賃保理、供應商租賃、租賃信托、租賃保險、租賃擔保、租賃資產轉讓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等創新型產品,增強融資租賃業的金融服務功能。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探索開展融資租賃與風險投資相結合、租賃債權與投資股權相結合的風險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機構以租金、租賃物殘值、承租企業股權作為主要收益,為企業提供融資、管理、技術、財務、法律等綜合型增值服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第八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不動產租賃業務,參與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建設。
第九條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從國內外購買船舶、飛機、海工設備、醫療器械及其發動機、零部件等國家鼓勵進出口的設備,租賃給境內外企業使用。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在境外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境外或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境外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境外融資租賃業務的,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在按規定到注冊地外匯管理局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手續后可直接到融資租賃機構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
第十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國產飛機租賃業務。
第十一條 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調劑資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上市和發行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信托、私募投資基金等方式融資;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財產或財產權利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短期外債融通外匯資金,利用中長期外債拓展融資渠道;鼓勵保險、證券、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采用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融資租賃機構。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在珠海產權交易中心、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場上進行租賃資產交易、轉讓,為投資者合理退出創造機制。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采用復合式供應鏈融資、產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二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珠海市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推動珠海市“三高一特”產業發展。鼓勵融資租賃機構購買珠海市企業研發生產的先進設備,促進企業發展,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鼓勵設立支持中小微企業采用融資租賃進行融資的擔保機構,擴大融資租賃機構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業務規模。
第十四條 爭取國家稅收政策支持,允許融資租賃機構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游艇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大型設備實行保稅監管,并辦理有關進境備案手續,租賃給境內外企業時,由原購入機構按照租賃方式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或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次性繳納全額稅款,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同時向海關提交相關許可證件;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購入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提供稅款擔保。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機構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機構開展飛機租賃業務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允許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融資租賃合同所載租金總額計征印花稅時適用借款合同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率。
第十七條 在融資租賃機構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享受《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 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在融資租賃機構工作的其他境內外居民(香港、澳門居民除外),符合《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人才開發目錄》規定的,享受《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對不符合本條前兩款規定的融資租賃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可參照《橫琴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融資租賃機構發生的損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據實扣除。
融資租賃機構租賃的機器設備符合技術進步使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等規定條件,并確需加速折舊的,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計算,但最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的60%;或者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
第十九條 對在橫琴新區注冊、經營的融資租賃機構,按照其對橫琴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獎勵:
(一)自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兩年按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10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60%給予獎勵。
(二)自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兩年按照其繳納增值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50%給予獎勵。
(三)對橫琴新區內政府物業和商業物業售后回租業務,按照融資租賃機構購買環節和原業主回購環節繳納契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100%給予獎勵。因特殊情況,售后回租業務未能實施,物業所有權未轉移到原業主的,融資租賃機構應全額退還已經獲得的獎勵資金。
(四)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的,按照其為境外主體代扣代繳的預提企業所得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1.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貢獻額的30%予以獎勵。
2.1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貢獻額的40%予以獎勵。
3.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貢獻額的50%予以獎勵。
符合珠海市相關規定的融資租賃機構,可申請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十條 注冊資本全額到位的融資租賃法人機構,在橫琴新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實際租賃面積連續3年給予房租補貼,房租單價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價的30%(最高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在橫琴新區無自用辦公用房,購買橫琴新區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所繳納契稅形成橫琴新區地方財力貢獻總額的8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享受購房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二十一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引進精英人才。對在融資租賃機構工作、符合條件的精英人才,享受精英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條 重點引進大型融資租賃機構。對符合創新金融總部企業條件的融資租賃機構,經認定,享受《橫琴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機構申請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獎勵資金或補貼資金的,應當向區金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區金融服務中心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并及時提交區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總部辦)審定。區金融服務中心根據區總部辦審定的結果,向融資租賃機構出具書面通知。
區管委會每年7月核算上年度經區總部辦審定的融資租賃機構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上一個月內兌現獎勵政策。有關數據統計時間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區財金事務局支持相關預算單位在項目建設、設備采購中采用各類融資租賃模式進行融資,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將相關資金列入年度部門預算。鼓勵負債率高的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減少負債,實現資產輕量化經營,改善生產經營狀況。
第二十五條 區相關部門應簡化辦事程序,為融資租賃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蹤服務:
(一)項目論證的信息、政策、法律等咨詢服務。
(二)為融資租賃機構注冊提供全程服務,協調完成工商注冊、外商投資許可、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外管、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等登記手續。
(三)在融資租賃機構經營過程中,為項目運作提供法律、財稅、會計和融資等咨詢服務,協助完成項目運作。
(四)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橫琴新區工作和發展,可按照橫琴新區戶口遷移管理有關規定,優先協助辦理橫琴新區戶籍遷入申請。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含非本地戶籍)子女,申請就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區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優先安排入學;申請就讀市內區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區管委會協調市、區教育部門統籌就近安排入學。
第二十八條 對融資租賃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高端專業人士提供出入境便利,優先協助辦理因公出國(境)申請。積極協助融資租賃機構聘用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高端專業人士及其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辦理粵港、粵澳兩地車牌條件的融資租賃機構申請辦理粵港、粵澳車牌的,優先協助辦理。
第三十條 區金融服務中心不定期組織各類金融論壇、學術研討會、新產品展示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支持創建金融品牌,創新金融業務,促進融資租賃機構發展。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橫琴新區設立融資租賃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為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提供會計、法律、政策咨詢、資產評估、資產交易、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成立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加強融資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融資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將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易信用信息納入企業誠信建設體系范疇,完善信用數據庫應用,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區金融服務中心指導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推進聯合增信,加強融資租賃機構的合作互助,探索將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易信用信息納入珠海市企業融資增信平臺。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機構應當依托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向區金融服務中心報告經營情況,并及時如實向相關部門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機構及相關人員已享受珠海市或者橫琴新區相關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同一獎勵項目既適用本辦法又適用珠海市或者橫琴新區其他相關規定的,可自行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從優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橫琴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在橫琴新區集聚與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廣東省建設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總體方案》、《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機構,是指依法注冊、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租賃項目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租賃項目子公司,是指融資租賃機構為隔離風險而設立,從事飛機、船舶、大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的項目子公司。
本辦法所稱設備,是指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設備。
第三條 在橫琴新區設立或引進的融資租賃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金融創新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統籌推進融資租賃業發展工作。工作小組由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區統籌發展委員會、區產業發展局、區財金事務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區工商局、區金融服務中心等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金融服務中心,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區管委會每年在總部企業發展獎勵資金中安排一部分資金作為融資租賃業發展專項獎勵資金,用于推進融資租賃產業集聚,扶持落戶融資租賃機構發展。
第六條 鼓勵在橫琴新區設立融資租賃機構,支持引進融資租賃機構落戶橫琴新區。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在橫琴新區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允許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設立流程在區工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飛機、船舶、游艇及其發動機、零部件租賃等航運金融業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利用互聯網金融技術,開展線上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機構與銀行、信托、保險、擔保、證券等機構合作開發租賃保理、供應商租賃、租賃信托、租賃保險、租賃擔保、租賃資產轉讓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等創新型產品,增強融資租賃業的金融服務功能。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探索開展融資租賃與風險投資相結合、租賃債權與投資股權相結合的風險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機構以租金、租賃物殘值、承租企業股權作為主要收益,為企業提供融資、管理、技術、財務、法律等綜合型增值服務。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第八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開展不動產租賃業務,參與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建設。
第九條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從國內外購買船舶、飛機、海工設備、醫療器械及其發動機、零部件等國家鼓勵進出口的設備,租賃給境內外企業使用。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在境外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境外或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境外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境外融資租賃業務的,不受現行境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限制,在按規定到注冊地外匯管理局辦理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手續后可直接到融資租賃機構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用于保留對外融資租賃租金收入。
第十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國產飛機租賃業務。
第十一條 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調劑資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上市和發行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信托、私募投資基金等方式融資;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財產或財產權利為基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通過短期外債融通外匯資金,利用中長期外債拓展融資渠道;鼓勵保險、證券、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采用債權、股權等方式投資融資租賃機構。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在珠海產權交易中心、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場上進行租賃資產交易、轉讓,為投資者合理退出創造機制。
支持融資租賃機構采用復合式供應鏈融資、產業鏈融資、商業圈融資和企業群融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二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珠海市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推動珠海市“三高一特”產業發展。鼓勵融資租賃機構購買珠海市企業研發生產的先進設備,促進企業發展,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鼓勵設立支持中小微企業采用融資租賃進行融資的擔保機構,擴大融資租賃機構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業務規模。
第十四條 爭取國家稅收政策支持,允許融資租賃機構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游艇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大型設備實行保稅監管,并辦理有關進境備案手續,租賃給境內外企業時,由原購入機構按照租賃方式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或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次性繳納全額稅款,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同時向海關提交相關許可證件;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應當接受海關監管,購入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提供稅款擔保。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機構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并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機構開展飛機租賃業務的,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征收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允許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融資租賃合同所載租金總額計征印花稅時適用借款合同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率。
第十七條 在融資租賃機構工作的香港、澳門居民享受《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珠海市橫琴新區工作的香港 澳門居民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在融資租賃機構工作的其他境內外居民(香港、澳門居民除外),符合《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人才開發目錄》規定的,享受《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特殊人才獎勵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對不符合本條前兩款規定的融資租賃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可參照《橫琴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融資租賃機構發生的損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據實扣除。
融資租賃機構租賃的機器設備符合技術進步使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等規定條件,并確需加速折舊的,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計算,但最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的60%;或者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
第十九條 對在橫琴新區注冊、經營的融資租賃機構,按照其對橫琴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獎勵:
(一)自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兩年按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10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60%給予獎勵。
(二)自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兩年按照其繳納增值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50%給予獎勵。
(三)對橫琴新區內政府物業和商業物業售后回租業務,按照融資租賃機構購買環節和原業主回購環節繳納契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總額的100%給予獎勵。因特殊情況,售后回租業務未能實施,物業所有權未轉移到原業主的,融資租賃機構應全額退還已經獲得的獎勵資金。
(四)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的,按照其為境外主體代扣代繳的預提企業所得稅形成橫琴新區年度財力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1.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貢獻額的30%予以獎勵。
2.1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貢獻額的40%予以獎勵。
3.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貢獻額的50%予以獎勵。
符合珠海市相關規定的融資租賃機構,可申請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十條 注冊資本全額到位的融資租賃法人機構,在橫琴新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實際租賃面積連續3年給予房租補貼,房租單價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價的30%(最高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在橫琴新區無自用辦公用房,購買橫琴新區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所繳納契稅形成橫琴新區地方財力貢獻總額的8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享受購房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二十一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引進精英人才。對在融資租賃機構工作、符合條件的精英人才,享受精英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條 重點引進大型融資租賃機構。對符合創新金融總部企業條件的融資租賃機構,經認定,享受《橫琴新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機構申請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獎勵資金或補貼資金的,應當向區金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區金融服務中心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并及時提交區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總部辦)審定。區金融服務中心根據區總部辦審定的結果,向融資租賃機構出具書面通知。
區管委會每年7月核算上年度經區總部辦審定的融資租賃機構的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上一個月內兌現獎勵政策。有關數據統計時間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區財金事務局支持相關預算單位在項目建設、設備采購中采用各類融資租賃模式進行融資,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將相關資金列入年度部門預算。鼓勵負債率高的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減少負債,實現資產輕量化經營,改善生產經營狀況。
第二十五條 區相關部門應簡化辦事程序,為融資租賃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開辟綠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蹤服務:
(一)項目論證的信息、政策、法律等咨詢服務。
(二)為融資租賃機構注冊提供全程服務,協調完成工商注冊、外商投資許可、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外管、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等登記手續。
(三)在融資租賃機構經營過程中,為項目運作提供法律、財稅、會計和融資等咨詢服務,協助完成項目運作。
(四)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橫琴新區工作和發展,可按照橫琴新區戶口遷移管理有關規定,優先協助辦理橫琴新區戶籍遷入申請。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含非本地戶籍)子女,申請就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由區教育部門統籌協調,優先安排入學;申請就讀市內區外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區管委會協調市、區教育部門統籌就近安排入學。
第二十八條 對融資租賃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高端專業人士提供出入境便利,優先協助辦理因公出國(境)申請。積極協助融資租賃機構聘用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高端專業人士及其家屬辦理1至5年居留許可。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辦理粵港、粵澳兩地車牌條件的融資租賃機構申請辦理粵港、粵澳車牌的,優先協助辦理。
第三十條 區金融服務中心不定期組織各類金融論壇、學術研討會、新產品展示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支持創建金融品牌,創新金融業務,促進融資租賃機構發展。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在橫琴新區設立融資租賃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為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提供會計、法律、政策咨詢、資產評估、資產交易、商務服務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成立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加強融資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融資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將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易信用信息納入企業誠信建設體系范疇,完善信用數據庫應用,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區金融服務中心指導融資租賃行業協會推進聯合增信,加強融資租賃機構的合作互助,探索將融資租賃行業的交易信用信息納入珠海市企業融資增信平臺。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機構應當依托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向區金融服務中心報告經營情況,并及時如實向相關部門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機構及相關人員已享受珠海市或者橫琴新區相關優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同一獎勵項目既適用本辦法又適用珠海市或者橫琴新區其他相關規定的,可自行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從優享受,但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橫琴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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