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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財政部深夜發文: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7-06-05 / 閱讀:127

          針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有關部門密集出臺政策進行嚴格規范。繼近期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行為提出明確要求后,財政部 6日2日晚間,印發《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著力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
          
          核心提示:
          
          這份名為《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并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通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各地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違規行為加劇財政風險
          
          政府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后,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落實以事定費、費隨事轉,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與此同時,一些地區違反政府采購法和國辦文件規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次財政部進一步印發《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范,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全覆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明確正面負面購買清單
          
          《通知》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回歸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
          
          同時,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等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通知》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以正面清單、負面清單的方式對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做出界定,指導地方政府依法合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要求各地科學制定并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要求各地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范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
          
          嚴禁假借名義變相融資
          
          《通知》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進行了嚴格規范。“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介紹,《通知》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做法,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承接主體行為均提出明確要求,防止發生違法違規融資行為。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政府融資。
          
          “通過依法依規做出禁止性規定,指導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正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精神,避免異化為變相舉債融資,防范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該負責人說。
          
          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引導金融機構加強風險識別,防范經營風險。
          
          規范承接主體融資行為。《通知》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規制度規定。
          
          繼日前財政部等部門發文禁止地方借PPP、政府投資基金等名義違規舉債融資,財政部6月2日晚間再度發文劍指假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行為,意味著中央層面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初步實現了監管政策全覆蓋。
          
          附全文:
          
          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
          
          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財預〔2017〕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印發后,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時,一些地區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于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等規定,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正確方向。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有利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推進財政支出方式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要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始終準確把握并牢固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二、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科學制定并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范實施。
          
          三、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
          
          五、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將排查和整改結果于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財  政  部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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